「全民公投」、「立法修訂」與「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是世界各地通過同性婚姻的三大途徑,當然每一個地方都有各自的政治、宗教和文化背景,以下將會簡單分析數個已通過同性婚姻國家的背景,讓讀者參考,並了解當中相通之處,引以為鑑。
國家 |
年份 |
通過方式 |
宗教背景 |
背景 |
美國 |
2015 |
聯邦最高法院裁決 |
基督教 |
- 2013年「保護婚姻法案」被最高法院推翻,原本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法律被撤銷
- 文化戰線失守,同性婚姻在美國民眾支持率大增
- 最高法院就Obergefell v. Hodges案作出裁決,強制所有州政府承認同性婚姻
- 歷史深遠的「司法動能主義」干預州的管治權、涉及倫理的法律
- 總統奧巴馬反口,大力支持同性婚姻
- 不少美國教會提早宣佈投降,接受同性婚姻
|
國家 |
年份 |
通過方式 |
宗教背景 |
背景 |
愛爾蘭 |
2015 |
全民公投 |
天主教 |
- 天主教影響力衰退,神職人員涉及性醜聞,破壞教會威信
- 同運團體有大量經費推動同運宣傳,包括來自美國的資金如「大西洋慈善基金會」(Atlantic Philanthropies)
- 公投前,所有政黨均支持同性婚姻,政府並非中立,傳媒和輿論亦一面倒支持同運
|
國家 |
年份 |
通過方式 |
宗教背景 |
背景 |
英國
(不包括北愛爾蘭)
|
2013 /2014 |
議會立法 |
基督教 |
英格蘭及威爾斯
- 2011年執政聯盟的自民黨支持啟動同性婚姻諮詢,得到傳統上較保守的執政保守黨首相卡梅倫支持,並於2012年3月啟動諮詢。同時,工黨亦支持同性婚姻
- 最後於2013年2月通過同性婚姻
- 新法表明不會強逼宗教團體主持同性婚禮,減少宗教團體的反對聲音
蘇格蘭
- 婚姻屬於蘇格蘭內部的立法權限,不過蘇格蘭政府亦於2012年7月提出立法,並承諾不會強逼宗教團體主持同性婚禮;最後在2014年通過同性婚姻
|
國家 |
年份 |
通過方式 |
宗教背景 |
背景 |
加拿大 |
2005 |
法院裁決及
議會立法 |
基督教 |
- 早在1999年前,加國已有民事結合,保障同性同居關係
- 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 v. H. [1999] 2 S.C.R. 3」一案中裁定在加拿大的同性伴侶有權得到與婚姻有關的福利。不過在2002至2003年,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及卑詩省高等法院都裁定一男一女婚姻違反憲法
- 《民事婚姻法案》(同性婚姻合法化) 通過前,全國十個省和三個地區中的八個省及一個地區先後經各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化,覆蓋近九成人口
- 2003年自由黨提交同性婚姻法案,並將婚姻限定給異性戀夫婦是否符合《加拿大權利與自由約章》的法案提交最高法院裁決,2004年12月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憲,《約章》同時保證宗教自由,讓宗教團體可拒絕主持同性婚禮
|
國家 |
年份 |
通過方式 |
宗教背景 |
背景 |
荷蘭 |
2001 |
議會立法 |
天主教 |
- 早在1998年已有民事結合
- 2000年下議院和上議院均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 荷蘭天主教會內展開激烈討論,不少天主教和基督教神職人員表明教會應為同性婚姻祝福
|
爭取手法 殊途同歸
從以上多個經典的例子可見,同性婚姻主要通過「司法覆核」、「立法修訂」及「全民公投」作手段。不過,共通點是所有國家的國民對同性戀權益的看法皆逐步轉向支持,在未有同性婚姻之前先用民事結合「袋住先」,等民風改變便繼續爭取同性婚姻、甚至領養,並開出「不強逼教會主持同性婚姻」的支票以減少阻力。外國的經驗不是滑坡理論,是不斷重複上演的同運劇本,這劇本亦正在香港排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