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她公道

— — 美國花店老嫗被控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0/04/2013

白髮蒼老的七十歲老太太史特曼(Baronelle Stutzman)多年來經營小花店,現面臨2,000美元罰款。一名光顧了花店近十年的男同性戀顧客,最近到花店為自己的同性婚禮買花,而史特曼太太卻婉拒了這次生意,她說:「我因與耶穌基督的關係而不能這樣做。」那位男同性戀者謝過史特曼太太,並說會尊重她的意見,他與她彼此擁抱後就離去。花店曾僱用同性戀者,史特曼太太榮幸與他們共事,也讚揚他們的天賦。
 
美國華盛頓州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消費者不會因其性傾向而在接受服務上受到差別對待。這條文與香港的歧視法中服務貨品提供一項相類似。史特曼太太因個人信念而不認同同性婚姻,拒絕以售花形式參與同性婚禮。她已向那位同性戀者提供近十年服務,可見她對同性戀者友善。可是現在她只是隨信仰原則而生活(不論你是否同意她的信仰實踐),卻被指觸犯歧視,最終換來的是被控和罰款。
 
但事件仍未告一段落。這位老太太更要面臨另一個訴訟。親同運的民間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向老太太提出,除非她承諾不會再犯同類事情,並登報道歉及捐出5,000美元給某間指定的同志(LGBT)青年中心,否則便會控告她。而且,在網上更有人成立「杯葛」花店的臉書群組;也有人在花店的臉書上惡言相向。
 
事件公道自在人心。但有一點特別要留意,小商戶提供服務涉及了兩層概念。基於「為某人提供服務」的概念,店主不應因他人的種族、性別、身體殘障或性傾向而拒絕服務,反而要竭力幫助他人,承擔社會責任。但再深一層則是「為某目的服務」,如所提供的服務牽涉到的意義,當中會違反店主的良心信念。難道法例是要強人所難,甚至要動用法律制裁和恐嚇等方法,阻止因個人信念而生的行動嗎?這不違平等人權嗎?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列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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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0/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