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與社會共善

13/07/2023

爭婚權案被撤法援 同性戀者MK准終極上訴

  (明報.8-7-2023)

追討離婚贍養費如困「死胡同」 江玉歡:改革機制刻不容緩

 

(香港01.7-7-2023)
 

婚姻不單純是兩個人的事,更是與很多不同的人和部門有關,而且當中涉及不少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和社會福利及資源分配,因此,一個社會接受哪一種的婚姻制度,背後其實是反映了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那一種形式的婚姻,能夠為社會帶來最大的共善,以及有限的社會資源如何分配才符合大眾的期望和利益。香港現行的婚姻制度涉及了性別、血緣、年齡、人數和次數等不同的元素,要符合所有條件才能結婚,任何只抽取其中一兩項,無論是性別或人數便將之視為必須同等看待的基本人權是以偏概全,因為單單符合其中一兩項條件,並不等如可以合法結婚的充足條件,必須完全符合現行婚姻制度的五項要求,缺一不可。婚姻制度並非鐵板一塊,在歷史上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國家也有不同的制度,若果認為現行的婚姻制未能符合社會的最大共善,以及公眾的期望,最合理的方式是先由社會大眾討論,有需要的時候交由議會去辯論及表決,而不是單憑幾個法官去作決定,然後強迫整個香港700多萬人接受一個他們未必認同的婚姻制度,為一些他們不認同的婚姻形式埋單,以公帑提供昂貴的社會福利和資源,包括入住公屋、購買居屋、配偶的免稅額及醫療福利等等。

婚姻制度的另一個重要的社會功能,是為可能出生的小朋友提供一個穩定的、適合他們成長的環境,當中亦涉及不少的社會資源。現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正正是希望盡量令所有小朋友能夠在親生父親和母親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因為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無論有多愛錫小朋友,都不能取代母親或父親在子女成長中的獨特角色。因此,有權利亦有義務,婚姻制度除了為夫婦及他們的子女提供福利之外,亦是為他們提供保障,確保作為配偶和父母的需負起應有的責任,就算最後要離婚,並不代表就毋須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的精神是特別協助因為照顧家庭和子女成長而付出了不少代價和經濟條件較弱的一方,提供合理的保障,讓他們離婚之後生活情況不會與之前有太大的落差,可惜的是,法律的精神雖好,但在執行上卻強差人意。多年以來拖欠、甚至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情況屢見不鮮,追討的程序繁複,令不少離婚人士(特別是要照顧年幼或在學子女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求助無門,這與一直以來政府聲稱急市民所急相距甚遠。若果政府希望見到的結果是市民必須遵守贍養費的機制,尊重婚姻制度賦予大家的責任的話,請立即修訂法例、並以加強執行力為目標,落實保障離婚人士合情合理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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