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律與道德的觀察

吳永康    |   明光社研究幹事
31/05/2001

筆者最近旁聽立法會「性傾向歧視」小組委員會會議,會議主要討論到社會上是否有歧視同性戀者,其中的一項討論議提是有關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肛交及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有否歧視同性戀者。與會人士包括平機會主席及保安局官員,當政府官員表示若果要修改有關肛交條例時,便要考慮公眾道德。這一個觀點立時惹來議員強烈不滿甚至認為這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1平機會主席胡紅玉在回應保安局回應時,更清楚表明法律不應與道德有任何關係。

修改及加增關於性及婚姻的法律不需要考慮社會的道德判斷?

法律與倫理兩者的關係是一個很多學者曾討論的問題,這問題主要涉及的課題是個人自由、人權、公共道德、社會的概念、法律的功用、政治哲學等等。這些辯論相當精釆,實在難以在這篇短文作出簡介。這是一個極重要的課題,現時社會性開放的風氣令一些「性小眾」(sexual minorities)會放膽站出來(come out/出櫃)向傳媒表達自己有別於其他人的性喜好,例如同性戀、雙性戀等等。從一些歐美國家及台灣的情況,我們可以肯定這些「性小眾」並不單單希望讓社會「認識」她/他們,而最終是要透過政治手段來修改或加增法律,一方面使社會接納他/她們的行為(例如︰性傾向歧視條例),另方面以實現她/他們的個人或小群的理想(例如︰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筆者認為政府及立法會在修改及加增關於性及婚姻的法律時,不能單考慮人權及歧視的問題。除非有明顯事實指出社會大部分人對某一類人有偏激無理的態度,而該態度又影響社會中的判斷包括道德判斷,否則政府及立法會在變動該類法律時,必需考慮整體上社會對有關問題的道德判斷。在人權意識及自由主義越來越高漲的香港社會,法律與道德兩者關係的討論更是迫切。

個人自由與公德

一般來說當社會中有群體提出人權的訴求時,香港人縱使不支持也不會大力反對。可以說在民主社會中市民普遍支持個人自由不受規範且得到保護。起碼在理論上,就算有些行為是過不了一己的道德標準,一般人也不會阻止別人的私人行為,例如雖然你反對賭博,但你總不會強迫人不可以在自己的家中打麻雀賭錢吧!只要沒有傷害他人的行為(harmless and victimless act),政府或其他人基本上是不能干涉這一類的個人行為,就算這行為不是大眾所認同的行為,例如婚外情。不能不提的是現時傳媒及一般人都視那些沒有傷及他人的私人行為為「人權」,而法律不但不能剝奪這些「自賦」(self-given)人權,而更要進一步保障這一類人權。中國常指西方國家干涉她的內政,大概我們也可以說那些自由主義者也不容許其他人干涉他╱她們的「道德內政」2吧!這背後的信念是個人自由高於社會公德。

極端的個人主義

當然這樣的說法已假設了一般人認同道德的存在,只不過是當它與個人自由相衝突時前者必需讓路,道德是存在但其約束性則有極大的限制。從近年來娼妓、同性戀運動及其他社會趨勢中,筆者認為自由主義發展至今已脫離了原初的個人主義精神,成為一種極端個人主義或稱為自我中心主義,現在不是討論道德的約束性或道德的相對性,而是否定客觀公德的存在。在極端自由主義這思潮影響下,社會上那些積極爭取個人權利的性小群(或被傳媒稱為「弱勢社群」),已失去了與其他社會上持相反意見群體的理性對話基礎。因為在這些小群(起碼是在前線爭取權益的那一部分3)的眼中,社會上出現的一切既有價值及規律也是權力的產物,要爭取小群權利便要從權力入手而不是從建立理據入手。理性的倫理爭論淪為權力爭鬥。對於她/他們,法律不單不能禁止個人自由更要義無反顧的保障他們的自由,平等權利是高於其他一切的理性考慮,極端的自我至上思路溢於言表。

法律與道德有事實上的關聯

不過無論你是自由人權支持者與否,並認為法律應與道德完全分家。事實上香港法律有很多條例都與香港人普遍認受的道德價值吻合,例如亂倫、人獸交等等。讓我們看看一個信奉極端自由主義的社會會有什麼程況發生︰(以一個極端例子為說明)假如有一對父母從小教導他們一對子女,在18歲後便可以彼此性交以答謝父母養育之恩,而父母一早已為子女絕育以確保沒有下一代的可能,更教導他們「安全性行為」包括一生一個性伴侶的教導。這對子女一直彼此相愛,在這關係中沒有「權力」的存在,他們18歲時發生性交,一切也是自願並出於「真愛」並無半點暴力。按現時的法律這對子女二人同樣犯了刑事罪行中的亂倫罪,一經定罪兩人可以被判十年以上的監禁。但他們的行為沒有傷害人更沒有彼此傷害,是不折不扣的harmless and victimless act,一個極端自由的國家是不會在這情況下以法律禁止這兩人的亂倫行為。

在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堙A法律是不能禁止這類私德行為。而在現時的極端自由風氣中,這個家庭大可公開的表示這是他們實踐愛的信念,禁止亂倫的法律是主流社會「霸權」的產物,是主流社會用以扼殺「弱勢社群」「性權」的強權論述,因此要以權力來將之推翻。

資訊社會裡私德與公德的界線不如一般人想像中明確

筆者認為法律在某程度上反映社會道德並不是出於巧合,而認為法律及道德應完全分家的人則認為私德是不應被法律管制,但是在一個群體中私德真的可以與公德截然二分?活在一個資訊發達的群體中私人行為真的可以獨立於群體而存在嗎?設若以上的兩兄妹在同一間學校讀書並公開表明兩者的關係,接受年青人雜誌及網上訪問,公開其性生活,這會不會是一件純綷私德的問題呢?私德與公德的界線不是自由主義者所想的那麼明顯。

嚴格上一個人在家裡看色情影帶是個人私德的問題,因為沒有傷及任何人,若果法律應與道德絕對分家,而只要沒有即時傷害人,任何行為也不應以法律禁止。假若政府沒有對色情影帶作任何管制,而色情文化漸漸成為了香港「文化」一部分;當社會上大部分人也樂在其中,女士們會否擔心自己在公眾地方被性侵犯呢?日本地下鐵路有女士專用車廂,這是因為日本地鐵常有非禮案發生的緣故,而日本色情影碟一個常用主題便是地鐵性侵犯。個人在家?堣?斷看這一類的色情影帶真的是一個沒有傷及他人的私德問題?個人私德自由真的有絕對壓倒性?一個社會真的不可為了公德而加以管制?筆者只想讀者在支持自由人權之前深思一下,一個盲目高舉人權而漠視社群所持守的價值的社會會變成一個怎樣的社會呢?

不是法律道德主義

筆者並不認為法律應與道德分家,但這並不代表筆者支持道德必須要透過法律來執行(legal moralism)。筆者認為法律只是維持最基本的道德水平,只有那些極敗壞的行為才適合刑事化例如人獸交。4我亦認為社會應鼓勵對配偶忠貞的道德價值,社會不應認同包二奶的行徑,作為一個信徒我認為婚外性行為更是罪,這是道德上的罪,但我不同意把「包二奶」刑事化,道德上的罪不一定要使之不合法,道德上的譴責不一定要把該罪刑事化來配合。這不單是關係到執法問題,更會對法治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而有些公共道德透過教育來推廣,會較容易在社群中得到鞏固,篇幅關係筆者未能祥細解釋背後的理據。

最後筆者想提出兩個觀察,第一,現時社會上出現的性小眾(sexual minorities)常以弱勢群體自居,動不動指責其他人「歧視」及視道德為霸權產物,因此便從權力進路來爭取更多的權益。倫理爭論變為權力爭鬥,小眾難以以理性為基礎與社會對話。假若貿然以法律形式遏止當中的理性倫理爭論,並要求大眾認同及接納,這不是一個良好的社會發展。第二,支持以法例保障人權及以法律推行平等機會並不是道德中立的立法。以立法手段要求社會保障其他人在社會中的平等機會,這本身已是把一種平等價值觀引入香港法律之中,並以此價值取代其他在法律中的價值。筆者並不是不支持平等權利,但筆者並不認為平等這價值是可以有絕對的凌駕性,把社會其他利益及公德壓平。過去平機會為性別、殘疾人士等立歧視法例,沒有引起社會上很大的爭議,部分原因是社會認同人不應因為商業理由而忽視及踐踏殘疾人士及女性應有的權益,這是市民給予這些歧視法律的價值肯定。其實這些受保護的群體亦沒有任何行為會引起社會上的道德爭論。但別異性傾向群體在行為上的而且確會引起一些道德爭論,筆者希望平機會在正視人權及平等機會之時,亦不要忽視社會中的主流價值取向,在引入新法律時應三思。
 

  1. 發表這言論的議員沒有進一步指出什麼是「多數人的暴政」,以及為何他認為當政府向公眾人士發出關於肛交法例的諮詢時,會引起他口中的社會現象。筆者認為與會者對政府這個答覆的批評,是基於他們己設定現時香港社會中大部份人都歧視同性戀者,筆者對這個觀點相當保留。
  2. 羅秉祥博士,《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香港︰基道1997,頁96-137
  3. 筆者相信那些在前線為小群爭取權益的組織的意識形態,並不能代表整體上小群的意見。
  4. 讀者請留意筆者在這?堸Q論的範圍只是私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