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不容忽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

樓曾瑞   |   明光社董事會主席 迦密主恩中學校長
20/05/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4-6月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大型的電話調查,藉此了解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看法,並聲稱若得逾半受訪者的支持,便會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極具爭議性,它不但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在教育方面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性教育

一旦立法後,學校推行性教育時,非要教導學生同性戀、雙性戀等都是正常的,跟異性戀一樣是沒有問題的,對學生身心發展也沒有不良的影響。而當論到性行為時,亦要把同性性行為納入課程,視之為正常。可是,西方多項研究顯示,同性性行為者感染性病及愛滋病的比例遠比異性性行為者高。此外,同性戀者的心理健康亦令人關注,他們受精神困擾的比例也比異性戀者為大。可是,《性傾向歧視條例》會迫使老師隱瞞不利於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數據及資料,否則,就有被投訴或控告的危險。加拿大便有一位很好名聲的模範教師Chris Kempling,因為在報紙撰文批評一些同性戀教材的內容,而被吊銷教師執照。
 
「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通過,教師很可能因為害怕被檢控,而在學校推行性教育時「自我審查」,避重就輕地隱瞞同性肛交性行為等的風險,不能坦然地為學生提供正確的資訊。若有學生接受了有偏差的性教育,因不知道同性性行為的危險及後果,身心發展受到影響,這個責任又由誰來承擔呢?

課程

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學校除了要教導學生同性戀是正常的,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同志家庭都是正常的,也須要修改課程。例如:生物科講解「性器官」時要加上口和肛門;中英文課本也要加入同志文學和同志愛情故事,若還是只講「羅密歐與朱麗葉」的異性愛情,會被炮轟為歧視;而家庭的結構亦需修改為:除了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外,家庭還可以由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組成,甚或參照外國的Rainbow curriculum,乾脆以「家長」代替有性別之分的「爸爸」和「媽媽」;此外,教科書若講到家庭關係,亦要加入一定比例的同性家庭。

活動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相信同志團體會積極參與學校活動,主動要求負責週會、講座,協助帶領小組、營會等,藉以宣揚其意識形態,亦會鼓勵一些同性戀老師及同學這樣去做。因此,學校將不能避免成立同志小組/學會,舉辦同志旅行、同志舞會等活動。前一陣子,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間天主教中學舉行畢業典禮,一位同性戀學生和他的男伴要參加,學校以有違天主教信仰為由不批准,學生訴諸法庭,最後法庭判學校敗訴。

 學術自由

教育的目的之一,是培育學生獨立批判思考的能力,而學校亦應是提倡自由討論的地方,這樣,學術自由才得以蓬勃發展。現在,師生們可以自由地討論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題目,從健康、家庭制度、道德、宗教等角度分析不同的性傾向所帶來的後果。不過,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相信此自由、開放的學術氣氛將會受限制。教師和學生均不能再表達對同性戀不認同的意見,批評同性戀的言論亦不可出現,否則,就可能被起訴。這樣,批判性的思考會受到攔阻,學生也被迫接受同性戀的思想。那時,無論是教導也好、學術研究也好,只要牽涉「性傾向」範疇,師生都要步步為營。此舉嚴重箝制學術思想及影響自由、開放的學術氣氛。

輔導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輔導同性戀者,如指出他們可以考慮異性戀,也會被視作歧視。對於有性傾向疑惑的學生,老師和學校社工將難以輔導,家長也不能提出這方面的要求。然而青少年的性別身份及性傾向疑惑可能只是短暫的,倘若在這期間得不到合宜的輔導,他們的性別身份和人際關係只會更趨混亂,影響整個人的成長。

價值取向

當然,同志團體會回應說,以上所有的憂慮,都是因為對同性戀的歧視而產生。但即使對道德、家庭制度抱不同態度的人士,也接納同性戀者有求學、工作等權利,對於成人私下的同性性行為也不干涉。這難道是歧視嗎?要求每一個人都認同同性戀的價值取向,以法例強迫學校教導同性性行為是正常的,是沒問題的,從而扼殺同性戀對健康、情緒、家庭結構、社會制度等方面影響的討論,這反而不是歧視嗎?。現時本港很大部分的學校是由宗教團體所興辦,他們大都反對同性性行為及同性戀。《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嚴重破壞宗教學校及其他不認同同性戀學校的價值取向,侵害它們的自主,也剝奪學校的宗教自由,從而逼使許多一直以來對香港教育作出重大貢獻的團體退出辦學的行列。

結論

總的來說,《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對教育的衝擊將會很大,對培養學生獨立批判思考能力,幫助他們建立正確價值觀都有百害而無一利。「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對社會及青少年人的影響難以估計,民政事務局絕不可輕率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