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41期)

對 「性傾向歧視條例」 的反思

燭光網絡 41期 (p.1)
29/03/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四月就市民對同性戀的看法,諮詢市民的意見,若有超過半數支持,政府便會考慮以立法手段特別保護同性戀者,強制市民必須認同同性戀是正常及必須尊重的行為,甚至要在教育指引中強制老師必須如此教導學生;禁止僱主因信仰或道德觀念的緣故拒絕聘用同性戀者;禁止一些人因良心和信仰的緣故批評同性戀行為等等!並會處分違反有關法例的人士。

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我們認為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肛交)是違反自然,甚至是高危的性行為,不值得鼓勵,法律上將肛交非刑事化已充分反映了現代社會的寬容,我們不同意任何人惡意對待同性戀者,但亦不贊成要特別立法保護同性戀者,由於同性戀仍然是極具爭議的行為,為了尊重良心和言論的自由,我們反對任何強制他人接受同性戀的條例,更反對懲罰對同性戀持不同意見的人仕。

性傾向歧視立法

燭光網絡 41期 (p.2)
29/03/2005

早前,性權會主席邵國華在香港基督徒學會出版的刊物《思》發表了一篇題為『性傾向歧視立法--- 需要與誤解』的文章,筆者看畢文章後,對其觀點不敢苟同,認為當中有很多謬誤,故藉此機會作簡短回應。

 

謬誤一:大眾無權決定小眾(即同性戀者)的命運

回應:這個論點有明顯的誤導成份,暗示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就好像極權分子,以大眾的名義令同性戀者只能有悲慘的命運,其實同性戀者與他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和政府福利(如九年免費教育、綜援)。他們可自由選擇其生活方式,與相愛的人同住,香港也沒有甚麼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去騷擾他們。更何況,性傾向歧視法的特點就是把某些人(如:不贊成同性戀的人)的行為界定為「歧視」的罪行,然後用法律懲罰他們,這對他人的基本人權大有影響。反之,從各處地方經驗看,性傾向歧視法對整體社會的文化、價值觀和制度(如家庭)都會有長遠影響。
所以我們不禁要問,小眾有權決定其他人的命運和大眾的前途嗎?

 

法律的墮落,墮落的法律

燭光網絡 41期 (p.6)
29/03/2005

政治的哲學化.哲學的政治化
總有一些先知式的人物,目光穿透身處的時空,為以後的時代發出曠野的呼聲。逝世於一九七三年的政治哲學家施特勞斯(Leo Strauss)生前對「現代性」的批判,若不知究竟,還以為是一位在世者對當下處境的批評。施特勞斯認為,現代哲學和現代政治哲學拒絕了『古典政治哲學』的自我認識(『哲學只是認識世界,不是改造世界』),而狂妄地以為整個世界可以而且必須按照『哲學』來改造(附1)
當代某些社會運動(如同志運動)的發展,不僅是在爭取社會公義或福利保障,更是在移風易俗,企圖顛覆傳統的倫理系統,而且動輒訴諸法律與政治的手段,出現了施特勞斯所謂的「政治的哲學化」、「哲學的政治化」。甘陽這樣說:

回應《同志身上的基督》

燭光網絡 41期 (p.10)
29/03/2005

香港基督徒學會胡露茜總幹事在《思》2005年1月刊登的文章《同志身上的基督》,筆者看後有一些感想,希望與主內同道分享。

各界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意見

燭光網絡 41期 (p.12)
29/03/2005

黃成智復和綜合服務中心生命教育總監
在 法律下應人人平等,但討論到性傾向歧視立法,我郤有所猶豫,現行法例保障和維護了既有的社會制度及秩序,若法例的改變對大部份人帶來深遠的影響,我們更不 能掉以輕心。性傾向歧視立法,若造成對現有家庭觀念及教育方向的混亂(如以後我們在課本可否將爸爸定為男性等等問題),會對我們社會產生莫大衝擊,所以要 小心處理!

 

李亮神父天主教香港教區秘書長
政府擬立例保障同性戀人仕的權利,卻未有充 份顧及其他社群─ 如兒童、青少年及過傳統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人仕─ 的基本權利。政府所計劃的諮詢,所擬定的主題有含糊誤導之嫌,而且只以電話收集二千人的意見,而不作更廣泛的諮詢,包括讓有代表性的界別,如教育界、社工 界和宗教界反映意見,顯示諮詢不夠認真。

 

莫坐以待斃

燭光網絡 41期 (p.14)
29/03/2005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之風越趨熾熱!就著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政府近期舉動頻仍,值得各界人士關注。

調查決定立例與否

首先,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第二季,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大型的問卷調查,以電話訪問的方式探測民意,了解香港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主要是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接受程度、認知及對其權利的看法等等,並以調查的結果作為應否重提「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石。

為此,民政事務局於二月中委任三位獨立專業人士,組成一個諮詢小組,就問卷調查提供意見。他們分別是執業律師陳耀莊、中文大學心理學系系主任張妙清,以及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梁美芬。

明光社 「生命及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開幕週花絮

燭光網絡 41期 (p.16)
29/03/2005

蘇桓泰 (項目主任)

一直以來,明光社都關注香港社會,特別是下一代的生命質素和心靈健康,我們所致力推行的傳媒教育、性教育和賭博防治教育皆與此有關,而這些教育亦是針對香港教育一直所忽略的倫理教育。我們深信很多社會問題的產生是源自我們的價值觀出現了問題,而價值觀的基礎是一個倫理的問題,而不單是知識的問題。

為了進一步推展生命及倫理教育的工作,明光社在20051月趁著搬遷的機會,成立了「生命及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目的就是要提倡著重倫理價值反思的生命教育,而我們特別關注傳媒、性文化、賭博、公民社會及家庭倫理的有關課題。

明光社對成立「傳媒自律委員會」的立場

燭光網絡 41期 (p.18)
29/03/2005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2月向政府提交報告,明確建議設立一個法定的自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報刊無理侵犯私隱的投訴。四個新聞業組織和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一致反對成立「傳媒自律委員會」,認為會損害新聞自由,但根據現實情況,傳媒自律並不見得可行,因此本社對於法改會的建議有以下回應:

1 本社認為過去幾年報業侵犯私隱;渲染色情暴力;以及違反專業操守的情況並無顯著改善。一些社會團體及小市民面對傳媒不負責任的失實報導,甚至被傳媒欺凌卻缺乏有效的申訴途徑。(例如嚴重侵犯私隱的狗仔隊、不擇手段的採訪手法、用不正當手法獲取當事人的相片和私人信件並予以公開等等。)

2 報業評議會雖已成立多年,但由於三份暢銷報章一直拒絕加入,亦有雜誌以昂貴的法律訴訟回應報評會的譴責,令報評會的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相對於影視處,報評會所收到有關報刊雜誌的投訴偏低,相信與市民懷疑報評會能否有效代他們申訴有關。

通識教育教案分享

燭光網絡 41期 (p.19)
29/03/2005

紅灣半島的清拆風波、保謢維港、南亞海嘯以至紅火蟻事件等,均喚起了香港人的環保意識,亦教人重新審視自己與大自然之間千絲萬縷的關係,若要追溯「天災」發生的緣由,其實不少都是人類自食其果的「人禍」,根本無法弄清楚孰因孰果,亦難算清到底誰又欠了誰這筆賬!

隨著種種「天災人禍」而來,是環保概念的湧現;保育、可持續發展、綠化、生態平衡等詞彙不絕於耳。然而,言猶在耳,似乎我們還是要在遭受「切膚之痛」時,才會醒覺自己對周遭環境造成的傷害。農曆年期間,擁有約百年歷史的大埔林村許願樹,每天吸引數以千計的善信前來許願,弄得一樹掛滿重甸甸的「鮮橙寶牒」,可惜善信們「餽贈」的厚禮,壯樹最終卻無福消受,落得「斷臂」收場,斷枝更傷及一老一嫩千里迢迢前來的祈福者,是祝福,卻也帶來咒詛!

自大年初四(2月12日)發生折枝傷人意外後,許願樹的健康亦備受關注,為免「枝毀樹亡」,當局隨後封樹禁擲寶牒,並邀請專家為大樹「診症」。樹木專家檢查樹幹狀況後,發現超過五成的樹幹有蟲蟻滋生,包括有被稱為「樹木殺手」的白蟻寄生,加上樹根被石屎水泥密封重壓,大樹存亡不容樂觀。(參蘋果日報2月24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