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性傾向歧視條例」 的反思

----反對歧視、捍衛家庭 樂於對話,堅守原則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9/03/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四月就市民對同性戀的看法,諮詢市民的意見,若有超過半數支持,政府便會考慮以立法手段特別保護同性戀者,強制市民必須認同同性戀是正常及必須尊重的行為,甚至要在教育指引中強制老師必須如此教導學生;禁止僱主因信仰或道德觀念的緣故拒絕聘用同性戀者;禁止一些人因良心和信仰的緣故批評同性戀行為等等!並會處分違反有關法例的人士。

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我們認為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肛交)是違反自然,甚至是高危的性行為,不值得鼓勵,法律上將肛交非刑事化已充分反映了現代社會的寬容,我們不同意任何人惡意對待同性戀者,但亦不贊成要特別立法保護同性戀者,由於同性戀仍然是極具爭議的行為,為了尊重良心和言論的自由,我們反對任何強制他人接受同性戀的條例,更反對懲罰對同性戀持不同意見的人仕。

而在宗教方面,教會實有必要盡快教導弟兄姊妹有關聖經如何看待同性戀;盡快討論教會對同性戀問題的神學立場;對陷於同性戀掙扎的會友和慕道者應如何牧養;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應如何回應等等。我們越想逃避爭論,將來只會陷於更大的爭論,甚至更嚴重的分裂。一些基督教團體正在鼓吹所謂同志神學,否定同性戀是神所不喜悅的罪,甚至認同同性婚姻,由於他們樂意打著基督教的名義向傳媒表達意見,甚至有調查和報導指七成基督徒和主流基督教會接受同性戀!弟兄姊妹,這是真實的情況嗎?一些活躍的基督教團體,他們是否代表大家的觀點呢?一月份基督徒學會的刊物《思》,一如過往積極支持同性戀運動,並鼓吹所謂同志神學,本社實不敢苟同,因此,今期《燭光網絡》將會就有關文章作詳盡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