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坐以待斃

緊貼「性傾向歧視條例」之進展
余國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9/03/2005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之風越趨熾熱!就著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政府近期舉動頻仍,值得各界人士關注。

調查決定立例與否

首先,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第二季,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大型的問卷調查,以電話訪問的方式探測民意,了解香港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主要是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接受程度、認知及對其權利的看法等等,並以調查的結果作為應否重提「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石。

為此,民政事務局於二月中委任三位獨立專業人士,組成一個諮詢小組,就問卷調查提供意見。他們分別是執業律師陳耀莊、中文大學心理學系系主任張妙清,以及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梁美芬。

明光社於今年二月中聯同多個團體的代表約見民政事務局官員,討論上述的問卷調查。與會的包括不同的基督教機構、教會領袖、社工、心理輔導員等,並有天主教香港教區代表,希望向政府明確表達:縱然有個別的「基督宗教」組織(例如:香港基督徒學會)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但其意見並不代表主流的基督教及天主教。絕大多數的教會、機構、教會學校及神學院等仍然對訂立此條例深表質疑及反對。

主流教會並不認同

會上,不少人士均對政府進行有關調查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定義表示疑慮,會否向受訪者清晰界定何謂「性傾向」?會否因語意的含糊而得出有誤導性的結果?在是次調查中,主要針對的是市民對同性戀的觀感,政府所使用的字眼為Sexual Orientation「性傾向」。然而,「性傾向」一詞是否能清楚表達何謂同性戀?「傾向」可能會過份簡化,予以人一個錯覺,以為所指的是人思想上的一個傾向,或是心底裡對同性的傾慕,而非有同性性行為或強調本身是「同志」的身分。故不應單單如政府於調查中所補充的:「同性戀就是對同性有性的吸引」,而應進一步描述清楚同性戀者的生活,包括其性交的模式。因為縱使根據現行法例,「肛交」(男同性戀者其中一種性交模式)屬非刑事化,但並不代表大眾認為這高危的性行為(容易造成器官破損,傳染性病及愛滋病等)是沒有問題的。

其實,性傾向歧視立法本身甚具爭議性,從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的經驗看,此歧視法一經訂立,衍生了越來越多濫用的情況,甚至是以之作為利器,打壓持相反意見的人(如教會、教育界等),造成「逆向歧視」,嚴重侵犯了秉持道德良心、堅守教義的人仕的言論與活動自由!(有關此法案的爭議,可參本期刊其他文章)

教會及各界須積極行動

我們僅呼籲各界人士積極關注此條例的立法進展(可透過本社網頁http://www.truth-light.org.hk),除了解立法帶來的問題外,亦向身邊的友人作呼籲,讓更多人認識此條例對社會所帶來的深遠影響。

另外,我們亦有參與「一係收聲 一係收工?」的一人一信行動,各位可從本社網頁下載有關資料,以個人名義發信予有關當局,讓政府聽到社會上反對的聲音。日後的行動將會包括登報聯署、游說議員,以至集會等等,希望大家繼續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我們會不斷將最新的消息放在明光社網頁,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