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同志身上的基督》

楊慶球博士   |   中國神學研究院副教授
29/03/2005

香港基督徒學會胡露茜總幹事在《思》2005年1月刊登的文章《同志身上的基督》,筆者看後有一些感想,希望與主內同道分享。

文章表達了作者對同性戀者的關懷,特別聽到他們「真誠的分享」,「被他們充滿傷痕、掙扎和勇氣的故事所觸動。」本人也有類此經驗,對同性戀者的遭遇也有同感。然而文中卻處處指斥「傳統教會」的不當,無論是態度,是神學,是釋經都犯了頗大錯誤,那些「手上拿著聖經的同學,不斷環繞幾段有關同性行為的經文對分享者提出質詢……對「十分一會」(同志會)的真誠分享卻好像完全充耳不聞。」(P.20)本人明白同學的焦慮,因為最基本的問題︰同性戀行為是否聖經所指責,是徵結所在。本人明白且關懷同性戀者,但並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不認同不等於歧視他們)。文中指控教會「強調以法律強制公眾接受一種價值觀」(P.23),是完全不符事實,教會只是宣講聖經的教導,如果打起紅旗反紅旗,這才是口是心非的人。怎樣看聖經如何教導同性戀,成了處理同性戀問題的分水嶺。耶穌聆聽妓女的申訴,同情稅吏的苦況,接納罪人的祈禱,但耶穌卻不會嫖妓,不會搾取他人錢財,更不會公然犯罪。切勿把今日不同意同性戀的人看成法利賽人,律法主義,用強權欺壓弱者的土霸。文中多次指出同性戀者是弱勢群體,是受傷的一群,完全是誤導的。且看今日傳媒、自由派思想人仕、「彩虹」、「十分一」、「基恩」等以強勢壓倒那些少數而持守聖經的信徒,一些堅持按聖經正意分解,只要不心存偏見讀羅馬書1章27節“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不會覺得保羅是贊同同性戀。於是文中轉而討論誰人有權詮釋聖經,當你不按同性戀者解釋聖經,你就是對別人「控制和規範」(P.24)。

本人相信不同的人對不同的經文有不同的詮釋,但絕不能接納文本可以任意歪曲,字面意義是有規範的,保羅寫信時是用明顯不過的文字來表達。問題是我們要不要改動聖經,迎合我們的需要。如果有人要改動聖經,何不公然大方的宣告,這段經文不合時宜,把它刪掉。正如加拿大有教師按自己信仰宣講上述經文,結果被革職、被罰款。甚至加拿大西部三一學院(Western Trinity College)的師範部,聲稱按聖經教導,相信聖經是反對同性戀,結果被同性戀團體控告,畢業的老師不能在政府學校任教,掀起了漫長的法律訴訟。誰是逼迫者?誰人被逼害?要公平一點處理。

今日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覺,同性戀者是弱小群體,是受害的,那些持守聖經的是強勢的,是歧視他人的,逼害他人的,其實不然。無論在西方或香港,真正持守聖經的人相對於整個社會是少數,大部份人仕,包括自由主義者,傳媒,自由派神學信徒,凝聚成一團極大力量,不單為所謂「邊緣」人仕爭取主流、更要置那些對抗他們的人於死地。北美已有先例、先通過歧視法案,保護同性戀者,繼而推廣同性戀價值觀。同性戀者可以按自己價值改變教育,改變家庭定義,但實際上大部份人都不是同性戀(最少十分之九是異性戀),結果搖旗吶喊的少數人規範大多數沉默的人。在大多數人中只有極少數持守聖經的信徒發出反對的聲音,成為同性戀者的眼中釘,要除去而後快。

同性戀者是否要特別保護?他們與一切人已享有足夠的人權。我們並不在乎別人的性傾向是怎樣,但請不要強逼社會上大部份人改變對傳統家庭的定義︰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希臘羅馬的同性戀者往往是戀童癖,傷害不少少年男子,這也是一種性傾向,難道也要受到法律保護嗎?

結語

我們相信「因信稱義」,同性戀者相信基督,是我們的肢體,我們可以彼此交通。只是我們仍然相信聖經明顯是不喜歡同性戀的行為,我們接納同性戀者,但不贊同同性戀行為。正如耶穌接納妓女,但衪不會嫖妓。不信主的同性戀人仕對聖經的教導非常反感,但我請求信主的同性戀弟兄姊妹,尊重聖經,不要仇視堅守聖經教導的主內肢體。如果聖經可以任意刪改,可以任意按人的詮釋而妄顧「表面意義」,基督教恐怕成了文化宗教,啟示也就不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