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65期)

關心家庭,正視暴力

燭光網絡 65期 (p.1)
13/03/2009

近期因為應否直接將同性同居者加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還是將條例改名和修訂當中的釋義,避免抵觸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社會共識,引起社會上不少的討論,其後更加轉化為反宗教霸權的遊行。
 
從積極面來看,能夠有更多家長、教師、信徒和年青人關心社會事務是一件好事,雙方縱然有不同意見,希望能夠透過和平、理性的對話,彼此更加了解對方的真正立場,求同存異,一方面盡快以適當的法例保護受暴力對待的人士,另一方面,亦保護凝聚力已經不斷下降的家庭。
 
今期《燭光網絡》努力的方向,就是希望大家能夠關心家庭,正視暴力。至於何謂霸權,教會和信徒應如何參與社會事務的討論,是未來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香港家庭暴力@現在式

燭光網絡 65期 (p.2)
13/03/2009

當社會人士熱烈討論《家庭暴力條例》(下稱《家暴條例》)的修訂時,究竟前線社工在處理香港家庭暴力的實況又如何?而有關條例是否可以全面解決受虐者面對的問題?明愛向晴軒督導主任郭志英姑娘,以及危機工作員何綺菁姑娘,綜合了多年的前線經驗,與大家分享現今本港家庭暴力的情況,以及其中的個案經驗。

根據2008年度統計,明愛向晴軒接到大約300個家庭暴力求助熱線電話。而入住避靜中心人數大約200人,其中包括小孩和媽媽,當中亦有被虐丈夫和婆婆。

《家暴條例》演變事件簿

燭光網絡 65期 (p.4)
13/03/2009

1986年的立法起因
 
上世紀80年代,虐待配偶問題引起了公眾極大的關注,所以香港政府在1986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現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之上,為不能或未有打算提出離婚訴訟程序的人,又或因各種理由不願向警方舉報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的人提供快捷和簡便的民事補救措施。
 
《條例》的適用範圍只局限於婚姻的一方、以及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的一方,以及與他們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i)   禁制該另一方騷擾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
(ii)  禁止該另一方進入其婚姻或同住居所,或其居所內的指明部分;
(iii)規定該另一方必須准許申請人進入及留在其婚姻或同住居所,
或其居所內的指明部分。
 
《條例》針對的是發生在特定關係的人士之間的騷擾行動,讓受害人得到強制令的保護,暫時與施虐者分隔,免受騷擾,同時給予雙方冷靜解決問題的時間和空間。而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亦包括未有舉行香港法律承認的結婚儀式的夫婦。
 
2007年的條例修改

觀點與角度

燭光網絡 65期 (p.6)
13/03/2009
教育界
 
 
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圍,但建議另立法例保障「同性同居者」及在《家庭暴力條例》未能涵蓋的同住人士,納入保障範圍。[1]
 
教育評議會
 

 
宗教界
 

同性同居是否「家庭」的爭議

燭光網絡 65期 (p.8)
13/03/2009

最近有關應否將同性同居者加入《家暴條例》爭議的其中一個議題,就是同性同居是否屬於「家庭」,會否影響婚姻的定義。支持同性同居是屬於「家庭」的人士指現今社會不同,應擴闊家庭的定義,不過,並沒提出要擴闊到什麼地步?家庭應如何定義?趙文宗認為家庭的概念並不等同婚姻,婚姻只是眾多家庭關係中的一個元素。
 
台灣家庭社會學家彭懷真於《婚姻與家庭》指出:婚姻指一種制度,承認一對男女的最親密關係,使彼此在感情上獲得滿足,並且將他們約束於相互的義務與權利體系之中,使家庭生活得以運作。而家庭是指一群有親屬關係且住在一起的人,而這些親屬關係的基礎就是婚姻和因婚姻關係而來的生育或收養。
 
而英國赫爾大學(University of Hull)道德及社會哲學榮休教授柯曼(Brenda Almond)於2006年出版的《破碎中的家庭》(The Fragmenting Family)中討論到婚姻/家庭哲學時亦指出家庭涉及父母的觀念,而歷史中,「父母」(Parenthood)雖非一固定的觀念,它有隨著時間、文化而有不同的社會建構,但同時它亦植根於生物性,植根於男女兩性結合可以生兒育女,建立家庭。
 

各國不同話「家暴」

燭光網絡 65期 (p.10)
13/03/2009

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有類似香港的《家庭暴力條例》,然而,在當地獨特的文化及處境下,各國的條例與香港最大的分別,莫過於以上五國或當中地區大都接納「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民事結合」(civil union)、「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或家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以致相關條例把同性伴侶視作家庭成員、涵蓋在受保障的範圍之內。
 
「同性婚姻」、「民事結合」、「民事伴侶」及「家居伴侶」有何分別
 
在過往10年間,上述五國(或當中的部份地區)相繼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的「民事結合/民事伴侶」。2000年,佛蒙特州(Vermont)是美國第一個州允許同性民事結合,2004年及2008年,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及康涅狄格州先後通過同性婚姻。
 

協助同性同居者爭保障

燭光網絡 65期 (p.12)
13/03/2009

「我五呎五吋高,離開丈夫前只有七十多磅──我想若再不離開他,便要入青山了!」受虐十九載,笑言自己「死蠢」的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女士,致力幫助有同類遭遇的人士,積極推動政府更新《家庭暴力條例》,以便受虐者在社會中有更大的保障。

留為孩子,走也為孩子!

「受虐者會出來求助,大部份都是因為人身安全或精神狀態受到極大的威脅,即如『再唔離開就要入青山』。很多姊妹都不約而同地表示:以前為保孩子能在『完整家庭』中長大,被虐打都堅持留下,因為主流社會都認為離婚和單親家庭不好──為了孩子,忍耐下去。」廖說。
 
「但十年八載後,孩子的精神和行為狀態開始轉變:部份因為長年累月目睹爸爸常罵媽媽沒用,人又懶又醜,除他以外就沒人要云云,開始都不再尊重媽媽,輕則在面對管教時以『關你何事,你這無用鬼!』回應,重則學父打母──『點解咁似佢?』,為了孩子,決定離開。」

以兩性關係法保同性關係

燭光網絡 65期 (p.13)
13/03/2009

《家庭暴力條例》“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下稱《家暴條例》)並非一條頻常被使用的條例。執業律師戴少清先生,在執業廿多年的經驗中,處理過不少家事個案,對有關條例有相關的認識和見解。

《家庭暴力條例》 FAQ

燭光網絡 65期 (p.14)
13/03/2009

Q1  :《家庭暴力條例》[1]的設立目的是甚麼?
 
Ans:政府的官方文件指出,[2]「《條例》下所提供的補救措施亦為……
配偶或猶如配偶關係的情況而訂立。」《條例》的目的,是向「已婚人士,以及長期維持類似配偶關係的同居者提供額外保護。」
 

為《家暴條例》創雙贏

燭光網絡 65期 (p.17)
13/03/2009

防止家居暴力蔓延 要求家暴條例改名
既保障同性同居者 同時擴大保障範圍
 
近期社會對政府建議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有熱烈討論,然而坊間對一些反對政府原來建議的團體(包括明光社)存有大量誤解,我們希望一些對我們有先入為主印象的人士肯花點時間了解我們真正的立場:
 
1.   我們從來沒有反對保護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只是認為要小心處理以甚麼條文和名義去提供保障。
 
2.   我們認為名正才能言順,必須以適合的法例保障相關之人士,任何修訂不應與其他法例中有關婚姻及家庭之觀念有抵觸和不協調,亦不應因字眼含糊而埋下可能導致司法覆核之伏線。
 
3.   我們支持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之立場,將同性同居者直接加入《家庭暴力條例》會涉及婚姻及家庭觀念的改變。而任何涉及重大倫理價值改變之法例修訂,應由全民參與討論而非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政府及立法會在修例時應主動了解社會各界,特別是沉默大多數的心聲。
 
雖然對法律條文的詮釋及家庭的定義,在我們過去所接觸的團體和法律界人士中有很不同的理解,但有一些我們相信是共通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