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兩性關係法保同性關係

──《家暴條例》尚待完善?
採訪及整理:陳穎翎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編輯及政策研究)
13/03/2009

《家庭暴力條例》“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下稱《家暴條例》)並非一條頻常被使用的條例。執業律師戴少清先生,在執業廿多年的經驗中,處理過不少家事個案,對有關條例有相關的認識和見解。

最大革新處 獨立「強制令」及「逮捕授權書」

 戴少清指出,若論《家暴條例》有異於其他保障個人的民事法律,就是當受害人受到騷擾時,可以更快捷地申請及取得一個,更有效地防止其再受騷擾的「強制令」。
 
「一般的『強制令』都要有民事申索案件出現時才可申請,但《家暴條例》卻容許在理由充份下,獨立作出申請『強制令』,在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是一個革新。」
 
而在執行程序上,戴少清說一般的「強制令」得親身將有關批文交到受強制的人士手上,若有關人士違反,還需經過控告對方藐視法庭,才可以有力地執行。《家暴條例》則授權法院,在適當個案中,在發出「強制令」時,或其後發出「逮捕授權書」,直接授權警務人員在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拘捕違反「強制令」的人士,執行相對容易。
 
完善了法例 但並非頻常被使用
 
如此一來,應該廣受家暴受害者使用,然而戴少清表示,真正的用家卻沒有想像中之多。
 
他解釋,一來「強制令」是要申請的,其中涉及法律費用,如要申請法律援助,又多一個程序;二來很多家暴受害者寧願自己避開,而非逗留原地,拒絕施虐者靠近;三來若真的有事發生,即時報警已經直截了當。然而,法例的確存著她的價值,在適當的個案中,有時會被引用。

異性關係法 保同性關係

對於同性戀者是否可以組成社會認可的「家庭」,戴少清指出這是社會倫理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但對於向來保障兩性關係的《家暴條例》是否也能保障同性關係的大部份福祉,他認為尚有需要釐清的地方。
 
「《家暴條例》中,每每以是否構成『騷擾』“Molestation”作為能否頒發『強制令』的基礎。目前經常處理的情況有:直接使用暴力、作出羞辱及威嚇性的言語,及做出具破壞/威嚇性的行為等。如同性戀者納入保障範圍而遇到這些事情,有關條例確實可以保障他們。」
 
「假如以『強制令』禁止伴侶以揭露他們的性取向作為復合手段──這個在兩性關係案件裡罕有發生,是否屬於“Molestation”,個人不敢斷言,可能需要法庭裁決。又可能有其他在同性關係中會遇上,但從未見於兩性關係的情況,都可能要法庭在法例落實後,繼續釐清和審理。」

「看過相關評論之後,我認為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也是無可厚非,但個人意見也同意不應明示或暗示同性同居也是一個『家庭』。」戴少清律師指出。「個人認為,條例對於“Domestic”的譯法,可能不是最貼切的,把《家庭暴力條例》改為《家居暴力條例》未嘗不是解決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