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家暴條例》創雙贏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3/03/2009

防止家居暴力蔓延 要求家暴條例改名
既保障同性同居者 同時擴大保障範圍
 
近期社會對政府建議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有熱烈討論,然而坊間對一些反對政府原來建議的團體(包括明光社)存有大量誤解,我們希望一些對我們有先入為主印象的人士肯花點時間了解我們真正的立場:
 
1.   我們從來沒有反對保護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只是認為要小心處理以甚麼條文和名義去提供保障。
 
2.   我們認為名正才能言順,必須以適合的法例保障相關之人士,任何修訂不應與其他法例中有關婚姻及家庭之觀念有抵觸和不協調,亦不應因字眼含糊而埋下可能導致司法覆核之伏線。
 
3.   我們支持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之立場,將同性同居者直接加入《家庭暴力條例》會涉及婚姻及家庭觀念的改變。而任何涉及重大倫理價值改變之法例修訂,應由全民參與討論而非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政府及立法會在修例時應主動了解社會各界,特別是沉默大多數的心聲。
 
雖然對法律條文的詮釋及家庭的定義,在我們過去所接觸的團體和法律界人士中有很不同的理解,但有一些我們相信是共通的,包括:
 
1.   大部份人認為若果改名和修訂當中的釋義可避免誤解和爭拗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2.   盡快修訂法例保障可能面對暴力威脅的同性同居者,至於其他人士(如同住長者)面對的暴力問題,亦不應忽視。
 
為了盡快達成以上目標,我們呼籲:
 
1.   將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或《家庭及同住緊密關係暴力條例》或《緊密關係暴力條例》。
 
2.   修訂條例的釋義,除包括婚姻及猶如婚姻關係外,亦包括一些同住緊密關係(如同性同居者及同住長者等)。亦可考慮完全刪去所有釋義,直接列出條例保障那些不同類別的人士,先將同性同居者及同住長者加入保障範圍,日後再按需要而增加其他人士。
 
我們認為以上訴求合情合理,不明白為何一些團體堅持將同性同居者直接納入開宗明義以保障婚姻及猶如婚姻關係為目的之《家庭暴力條例》,是唯一保障他們的辦法?若有人堅決反對改名及修訂釋義,希望他們向公眾交代其理據,亦希望政府及各界能盡早一起商討改名及修訂釋義之細節,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