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庭暴力@現在式

──前線社工眼中的家暴
整理:吳秀紋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13/03/2009

當社會人士熱烈討論《家庭暴力條例》(下稱《家暴條例》)的修訂時,究竟前線社工在處理香港家庭暴力的實況又如何?而有關條例是否可以全面解決受虐者面對的問題?明愛向晴軒督導主任郭志英姑娘,以及危機工作員何綺菁姑娘,綜合了多年的前線經驗,與大家分享現今本港家庭暴力的情況,以及其中的個案經驗。

根據2008年度統計,明愛向晴軒接到大約300個家庭暴力求助熱線電話。而入住避靜中心人數大約200人,其中包括小孩和媽媽,當中亦有被虐丈夫和婆婆。

家暴個案大多數──虐妻

郭姑娘和何姑娘均指出,雖然每一段時段都不同,但求助者以女性(即虐妻)的個案最多,佔大約70%。通常太太較丈夫年輕,又以中港婚姻為主,衝突多是因兩者生活方式和期望不同而產生。約有10%是由媽媽帶著小孩前來求助,亦有兒女帶媽媽求助。
 
遇到媽媽和孩子一同遭受家庭暴力的個案,郭何兩人都表示需要小心處理。例如透過小組活動和傾談形式,了解小孩見到什麼情景和本身是否受害者,目的是了解他們心中的內在傷害、憂慮和疑惑。經驗所得,心靈受創每比身體受創更難痊癒。
 
根據兩位姑娘過往的觀察,基層婦女遭受家暴佔多數。除了是因為缺乏溝通和處理衝突的技巧,以及因擠迫的居住環境而容易產生衝突外,基層婦女對本港求助資源欠缺認識,使她們不敢隨便報警和離開受虐家庭,因此她們都相信還有很多「隱藏個案」。
 
即使在願意求助的個案中,大部份均是透過警方轉介,又或是被鄰居知悉代為報案才被揭發。此外,由於內地或新移民婦女視婚姻為整個家族的事,為了盡力維持家庭的完整性,就算受虐,都不會輕易選擇報警或離婚,反觀本港土生土長婦女的危機意識就較高了。

隱藏角落的家暴個案──虐夫

郭姑娘表示,丈夫遭受家庭暴力,受虐者的求助總是不易,因為警方和其他人未必相信他們受太太虐打,多數是息事寧人。

有些個案是寧願幾晚露宿公園,照樣上班至不能忍受才求助;有些是太太患上精神病,最後被伴侶趕出來才求助,部份更是警方多番追問下才願透露實情。

其實大部份受虐男士都有能力反抗,但他們大多不想傷害太太,有些丈夫更因為體諒太太患有精神病,想繼續保護子女而選擇忍受。

另類的家暴個案──姻親虐打(包括虐老)

至於涉及姻親關係的求助個案多是婆媳、叔姪和兄弟姊妹等類型。衝突原因多是言語衝突、兩代溝通的問題、居住環境擠迫而形成的心理虐待,涉及身體虐待的個案較少。然而,長者遭受家庭暴力亦不容忽視。

根據數據所得,家暴重災區首位集中在元朗區,第二是觀塘區,第三是深水埗區;然而數據不足以反映哪區較為特別嚴重,因為香港另有5間庇護中心亦會接收婦女和兒童的個案。但可以歸納的是,港島區求助的比率較少。

《家暴條例》的使用率

郭姑娘指出,其實她在十多年前已使用《家暴條例》,只是今日的使用率確是較少。何姑娘也表示,一般社工甚少運用此條例,是因為真正接觸家庭暴力個案的社工不多,也甚少申請強制令去處理個案。
 
何認為,《家暴條例》對社工處理個案最大的好處,是可提高社工的意識,使他們懂得運用法律去協助被虐人士。事實上,最近亦有刊物指引社工如何申請強制令,也有義務律師幫助家暴受害人申請強制令。
 
她們都認為,有關的強制令對施虐者有阻嚇作用,因為強制令賦予警方逮捕權。若他們懂得自我收歛,最後有機會復和。
 
至於申請法庭強制令與直接報警(打「999」)的最大不同,就是至少可以產生事先的阻嚇作用而不需用刑事處理。郭指出,由於強制令可禁止施虐者靠近被虐者,社工亦會定期檢討施虐者的居所安排,加上施虐者如果被證實有傷害受害人的動機,對方可即時被警方逮捕。

《家暴條例》涵蓋範圍

對於《家暴條例》涵蓋對象的範圍,郭姑娘認為有待社會人士一起討論,但對於受助人的保障範圍就不應更改。她倒建議對於暴力的定義可以更清晰,其中應該包括精神虐待,增設施虐者輔導等配套成效會更好(按現時法律施虐者並非強制接受輔導)。
 
她指出,有關條例更理想的運作模式,應該是增設一個獨立法庭,綜合處理家庭暴力事宜,將更有效幫助受害人。此外,盼望有關條例的訂立可以真正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士,例如:前配偶或前同居者等。

對於處理家暴 我想說……

綜合三年接觸家暴個案的前線經驗,何姑娘認為「十分難做」。她坦言,有時也會替受害人很不值,眼見他們都想盡力維持家庭關係和為孩子的福祉,而甘願忍受被虐打而不想去求助,有時也盼望更仔細地幫助對方,但許多時都會受外在環境影響。
 
她指出,許多事情不是將受害人抽離家庭,家庭暴力就可以得到解決,要處理的不單是家庭暴力,而是家庭背景底層的問題,例如:會否影響家庭系統呢?會否令申領綜援人士增加呢?須考慮的因素涉及多方面。
 
郭姑娘綜合她廿多年的前線經驗,強調任何人都沒有權力,以傷害他人身體而達到某種目的,不公平和不公義的關係不應存在於文明社會。

總括而言,社會上設立《家暴條例》固然對受虐者面對的問題有一定的作用,但有關當局更應增加各樣配套去教育社會大眾的處理衝突的能力。「和諧社會」和「保持溝通與關懷」相信是眾多港人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