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1年10月)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國際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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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兒童未來一出生便可能被剝奪在親生父母照顧下成長的權利!香港婚姻制度正面對前所未見、空前巨大的衝擊,這也是對下一代福祉的嚴峻挑戰。同性戀人士正不斷透過司法覆核,繞過立法會和公眾討論,希望以少數法官的裁決,徹底改變香港的婚姻制度,以及剝奪大眾表示反對的權利。
去年初,我們曾經在明光社的雙月刊《燭光》撰文,並且出版了小冊子,呼籲大家留心同性婚姻與我們的距離,完全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遠,同性婚姻或政府間接承認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可享有大部份猶如婚姻福利的情況,可能就在幾年之內出現!因為過去幾年本港多宗的司法覆核,已經令一些在外國註冊而香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逐步取得本來只屬於合法夫妻可享有的權利,包括給予同性伴侶以受養人身份來港的簽證;合併報稅;公務員配偶的福利;最新的就是政府承諾會公平對待需處理配偶身後事的同性伴侶,意味著同性伴侶可在配偶死後繼承他的居屋,以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其遺產。
今時今日,相對文明的國家都會關注兒童的福祉,為保護兒童人權或利益而訂立相關的政策。現實中卻存有一些直接影響兒童的政策,未有嚴謹地查考或驗明對兒童的影響,卻為了順從或取悅主流就輕率通過,讓兒童承受後果,你對此有何想法?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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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以同性戀為題材的廣告引起了公眾的討論,無論正反雙方的論述都令人搖頭嘆息,其實有關同性戀的問題,香港已爭論了幾十年,但不少相關的討論都是借題發揮,根本與核心問題無關,有些人惡形惡相惹人反感,有些人「 屈得就屈」 「監人賴厚」。作為長期關注這個議題的團體,衷心希望大家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能夠拿出一點君子風度,不要搞泥漿摔角,將同性戀問題看得合乎中道。
首先,不要一竹篙打一船人。其實無論支持或反對同運的一方,最容易引起傳媒和公眾關注的都是那些語不驚人死不休的人士,他們有些可能是為了出鋒頭、借熱門話題「 抽水」;有些是為了撈政治油水、拉選票;有些是 為了商業考慮、「 谷銷路」;也有些是不經大腦「噏得出就噏 」;當然,既不知道問題的核心,也不求甚解,只是情緒反應的也有不少。不幸的是,傳媒和公眾人士往往是被雙方一些激烈的言論所吸引,甚至誤以為他們是代表大多數人的心聲。
唸大學的時候,一天在校園被兩個不認識的同學邀請做一個功課,入了課室之後,已有另外幾名被邀請的同學在座,之後主持便放一些圖片請我們順序逐個回答,例如哪一條線最長;哪一個圓圈最大等等,起初大家的答案都很一致,慢慢前面的同學開始有些不同意見,我繼續按自己的判斷回答。之後,前面的同學竟然一致選了一個我認為錯的答案,令我有些奇怪,不過,我仍然選了自己認為對的答案,誰知他們一錯再錯,我不斷成為了唯一作出不同選擇的人,氣氛變得有點奇怪。
不過,心思一轉,其實我已經猜到葫蘆裡賣的是甚麼藥了,有點衝動想告訴他們不用再做下去了,但我仍很合作地完成最後幾題,相信大家亦猜到,我是整個課室內唯一真正被邀的實驗對象,前面幾個同學都是他們的成員(做枚的),為的是考驗唯一被邀請的人會否很容易受他人影響,他們對我說能夠完全不受前面的同學影響的人是少數,這個實驗對我來說很有意思,終身受益。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近期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在未有充分討論及取得社會共識之前,突然提出有關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建議 ,再次引起社會及教會人士的關注,明光社關注有關議題二十多年,深知因為不少同志團體與關注家庭價值團體之間缺乏真誠溝通的機會和信任,而當中亦涉及一些同性戀者的切身利益,要突破這個困局殊不容易,但辦法總是存在的。
最近高等法院裁定,房委會禁止居屋住戶將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以及不准他們免補地價轉讓業權的政策違反《基本法》。法官在判詞中指,居屋政策的原意是加快公屋租戶流轉及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置業,沒有證據顯示政策有意區分異性及同性配偶,加上兩者對於共同置業或同住的需求本質上沒有分別,裁定政策屬性傾向歧視。對於房委會認為相關政策有助傳統婚姻建立,法官指排除同性配偶共同擁有或同住居屋,能鼓勵異性伴侶結婚及生育,這邏輯非常牽強,裁定入稟人勝訴,房委會須支付訟費。
之前兩名在加拿大註冊結婚的男同志,返港後以「一般家庭」名義向房委會申請公屋被拒絕,房委會指他們不符合政策中的「夫婦」定義,當事人提出司法覆核,同一位法官亦指房委會的配偶政策將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拒於門外,是不合法及違憲。 對這兩個裁決我們深表遺憾,政府必須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