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漸被肢解的婚姻
頭是身體嗎?腳是身體嗎?手是身體嗎?當然它們都是身體的一部份,但被獨立抽出來就不再是身體,而只是人的肢體,若果我們將一個整體的部份元素獨立抽出來看,那麼我們就像瞎子摸象一樣,將永遠看不到整全的真像,香港的婚姻制度亦正面對同樣的挑戰,被逐步肢解,甚至凌遲!
不少同運人士近年採取繞過立法會和公眾討論的方式,透過司法覆核將涉及婚姻制度和相關福利的重大社會政策交法庭處理,不少更以涉及人權為理由申請法援,間接讓法庭取採了凌遲的方式逐步肢解現行的婚姻制度,削弱婚姻的獨特性,納稅人除了對結果一肚氣之外,還要負責埋單!
最近一宗司法覆核案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相關,一名男同志在英國與男友結婚,早前就配偶的居屋繼承權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現行涉及遺產繼承的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令他的配偶無法繼承物業,做法屬違憲。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裁定條例對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存有差別待遇,並欠缺合理解釋,構成非法歧視,判申請一方勝訴。 而在同一時間,周官則裁定社運人士岑子杰要求本港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敗訴,等同表示香港原則上不承認同性婚姻,不過若將婚姻的各項元素斬件交上法庭,法庭便會逐項承認!荒謬!
明明可以用遺囑處理的問題為何堅持要司法覆核?其實就是要逼政府逐步承認同性婚姻有特別的地位,每次司法覆核其作用都是要削弱部份本來只屬於婚姻才擁有的權利。例如容許不獲香港承認,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合併報稅、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可以聯名申請公屋、還有今次的無遺囑者遺產處理,無疑是對現行婚姻制度凌遲,婚姻的獨特性已被弄得肢離破碎!這又是法庭再一次一方面強調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另一方面又要香港政府考慮在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以及將政府基於香港《婚姻條例》而對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的合理差別對待當作歧視。
有人認為婚姻最重要的元素是愛,若不容許兩個相愛的同性結婚是一種歧視。但愛可以獨立抽出來看嗎?愛與被愛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十分重要,相信大家都沒有異議,愛是構成婚姻一個十分重要的元素,但愛並不是婚姻的唯一及充足條件。香港是一個相當自由及包容的社會,兩個同性的伴侶要相愛,並無法律禁止,不過,當大家想改變婚姻制度的時候,這已不是個人權利的問題,而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大家必須問:婚姻有哪些必不可少的元素?
香港及不少國家的婚姻制度經過歷史不斷的演變,其實一直有一籃子的條件需要考慮,包括男女兩性的配合;年齡的考慮;人數以及血緣的限制。現行一男一女,成年而沒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可以結婚,考慮的就是從自然的角度,忠誠而沒有任何第三者的一男一女正常性行為,可以避免感染性病及傳宗接代。雖然每段婚姻不一定都有子女,但婚姻的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希望令每一個將會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在原生父母的照顧下健康地成長,並在成長的過程,有兩個不同性別的家長,令小朋友可以學習建立性別自信、如何與異性相處、以及將來如何為人父母。
社會為了鼓勵一男一女建立穩定的關係,以及讓他們可能出生的子女在健康及受保護的環境下成長,因此設立婚姻制度並給予一些福利。婚姻制度是考慮了一籃子的因素,不能只抽取其中一項獨立討論所謂平權的問題。根據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而《世界人權宣言》第16 條亦強調:「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所說的並非同性之間的婚姻。
因此,是否接受同性婚姻,不應斷章取義地從平權角度討論,因為婚姻是受不同社會的歷史、風俗及文化所影響,是十分重要的社會制度,影響著千千萬萬家庭及小朋友的福祉,雖然在人類歷史上婚姻並非鐵板一塊,但任何的改變必須非常小心謹慎,提出改變的人有責任證明其建議對整體社會有利。而且必須經過十分充分的社會討論,讓不同團體有機會表達意見,不應該由幾個法官決定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而應交由全民討論及由有民意認受的立法機關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