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權以外的考量

07/03/2024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法國國會以780比72票通過墮胎權入憲 成全球先例

  (香港01.5-3-2024)
 

把胚胎視為「兒童」形同禁絕IVF 阿拉巴馬州裁決衝擊美國

  (香港01.23-2-2024)
 

應否墮胎的確會令一些婦女陷入極大的困擾,例如因姦成孕;亂倫成孕;未成年少女懷孕;繼續懷孕危害母親的健康、甚至性命;以及懷有嚴重先天性疾病的胎兒等等,此外,在一些封建和落後的地區,不少婦女、更有女童被當作生育工具,對於是否願意懷孕根本沒有任何主權,甚至危害到她們的性命……不少人起初支持婦女有墮胎權利的原因,相信也和上述原因及關心弱勢有關。問題是在現實之中現時大部份墮胎的原因卻是意外懷孕,主要是沒有做好避孕的措施;在不適當的時候懷孕(例如面對公開考試、升職或事業發展的機遇);婚外情;子女數目太多;以及懷孕破壞了父母原定的一些人生大計等,不幸的是應否墮胎卻漸漸地變成了只是婦女的權利問題而不是關心弱勢和受害人的問題。

但既然是人權問題,那麼在墮胎問題為何只提及婦女的權利,而忘記了潛在的兒童權利呢?就算胚胎是否已可以當作一條生命仍然有爭議,但不少子宮內的胎兒已經有手有腳、有完整的人類外形、甚至不同的器官已逐漸形成,大家真的可以理直氣壯地認為這一定不可以被視作一條寶貴的生命麼?有些國家極端的墮胎法例只要一個胎兒一日未出生都可以合法墮胎,而另一個成長期一樣的胎兒若早產的話,就算有任何問題都必然努力搶救,兩者有截然不同的命運,究竟這是墮胎還是殺嬰?

法國將墮胎納入憲法,是將墮胎由會否影響母親身心健康的層次,提升到純粹是婦女的權利,將是否繼續懷孕完全視作是孕婦的個人決定,不單完全排除了嬰兒的權利,更彷彿告訴大家,父親在嬰兒的形成和誕生一事上是完全沒有地位的,間接是否在告訴下一代,生兒育女只是母親一個人的事?從尊重生命的角度,我們深信一個在子宮內成長的胚胎,已經是一個潛在的寶貴生命,不能隨便當作腫瘤一樣說要割掉就割掉,特別是現代避孕的方法已十分簡單和普及,不想懷孕的話,當事人在性行為之前應該有更好的準備,若果因為貪圖不用避孕套帶來的快感,萬一意外懷孕當事人亦有無可推諉的責任。希望整個社會去思考墮胎問題的時候,不要只從婦女權利去思考,因為當中更涉及嬰兒權利、父親的權利,以及個人在性行為一事上的責任問題等。在一刀切贊成或一刀切反對之間,要思考的問題其實還有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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