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定義面臨改寫

19/10/2023

同志公屋居屋平權 房會上訴駁回 判決意味同性伴侶或納入房策夫婦家人定義

  (明報.18-10-2023)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馬就是馬,鹿就是鹿,任何人若教導我們的下一代馬等如鹿、鹿等如馬的,都是居心叵測,不懷好意的人。同樣,丈夫是男人、妻子是女人,這是常識,兩個女人走在一起,不會成為夫妻,最多只是妻妻;兩個男人不能結成夫婦,最多只能是夫夫。令人莫名其妙的是,當有些人不斷強調同性戀是一樣正常的關係時,那麼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走在一起,就應該兩個都做男人或者兩個都做女人,為何仍然要有一個扮演男性的角色,一個扮演女性的角色?為甚麼一定要叫做夫妻?為甚麼不是夫夫或者妻妻?若果大家堅持活出真的我,要大家認同真正的自己,那麼應該爭取的不是承認同性婚姻,而是應該另立一種夫夫或妻妻的制度,然後詢問社會大眾是否願意為夫夫或妻妻的關係,提供猶如異性婚姻的福利和權利,而不是魚目混珠,粗暴地改變一些本來定義十分清晰的字詞和社會制度,將一些在創立相關文字和制度之初完全沒有的概念,強加於原有的意義之上,這不單是扭曲地釋法,更是蹂躪法律,將法律當作推動同運思想的工具,睜著眼睛說瞎話。

至於社會應否為夫夫或妻妻的關係提供任何福利和權利,例如以家人的身份申請公屋或居屋;享有公務員配偶的福利;合併報稅和處理骨灰事宜等等,根本不應該由法院決定,而是應該交由社會大眾討論,當法院已明確裁定香港沒有憲制責任承認本地及海外的同性婚姻,卻要求香港政府為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提供猶如婚姻的福利和權利是自相矛盾,不合邏輯。若果大家認為他們有緊密的關係,互相照應和扶持,就像一男一女結成的夫妻一樣,因此應該給予相關的福利和權利的話,我們不能不問的是,那麼其他同樣具有緊密關係,互相扶持的人是否亦可以享有同樣的福利和權利?例如猶如母子的契媽和契仔;同甘同苦幾十年的金蘭姊妹;情同手足的砂煲兄弟,是不是僅僅因為沒有發生同性性行為,就算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幾十年互相扶持都不能構成一種法律上認可的特別關係?法律是用來認可高危的肛交行為,作為應否給予兩個人福利和權利的依據嗎?若果社會大眾認為兩個人因為有緊密關係就應該有不同的待遇、甚至可以在法律上定義為家人的話,這種待遇是否應該同樣適用於其他十分緊密的關係?不承認會否也是另一種的歧視呢?因此,是否給予同性伴侶任何特別的福利和權利,都不應與合法的婚姻自動掛鈎,而應該透過類似緊密關係授權等嶄新的法律理念來處理。婚姻和與婚姻相關的福利和權利應該只屬於一男一女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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