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曝光的定義

21/10/2021

03年推23條 為保障記者收窄罪行範圍 鄧炳強:竊國家機密罪不因職業豁免

  (明報.17-10-2021)

在一個重視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社會,記者最需要的不是甚麼特權,而是一個尊重不同意見,敢於接受監督和批評,願意對市民公開及透明度高的政府,這不是政府對市民和記者的恩典,而是一個真正願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應有的態度。竊取國家機密以圖利、甚至提供給敵對的國家或政權,當然是不正當,甚至是刑事的行為,問題是究竟何謂國家機密?大家都知道,許多政府和議會的內部文件幾乎都自動會蓋上「機密」的字眼,有殺錯、無放過。而更大的問題是,一些資料是否「機密」往往是由政府界定的,當中包括許多市民和傳媒都希望知道的消息,例如領導人的健康情況;高級官員本身及直系親屬的投資收益及與大財團的關係、道德操守;所申報的資料與事實是否相符;甚至有沒有不當的行為,如醉酒、濫藥、宿娼和婚外情等。此外,很多政府不想市民知道的事,如官員或政府部門失職;政府曾經公佈但沒有履行的承諾;對政府施政不利的研究和調查報告;一些政府有意無意忽略的數據等等,總之凡對政府不利的都會很容易便納入「機密」的範圍,而最大的「機密」就是如何界定「機密」

另一方面,很多在行政會議、立法會議、甚至政府屬下大大小小的諮詢委員會傳閱和討論的交件都會有「機密」字眼,但諷刺的是很多內容其實都會很快便在傳媒曝光,有些是議員當作人情轉給友好的傳媒機構或記者的;有些更是官員為了測試市民的反應而主動放風的;更有特首候選人在競選論壇為了攻擊對手而故意當眾披露理應屬於高度機密的行政會議內容,若記者基於公眾利益而追查、甚至披露一些政府不願曝光的機密資料而跌入23條的網羅,豈非成為只許高官放風,不許記者收風的雙重標準!因此,政府應重新檢視公開資料守則,主動向市民披露更多消息,而不是降低透明度,為傳媒的採訪工作製造不必要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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