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s拒製結婚蛋糕被控歧視

事件經過與初步分析
28/01/2014

[最終判決與分析]

事件經過:

在2012年7月,男同性戀者Craig、Mullins與Craig的母親光顧Jack Phillips的蛋糕店Masterpiece Cakeshop。當Phillips知道他們希望為同性婚禮訂造婚禮蛋糕時,便婉拒他們說:「我可以為你們製造生日蛋糕、滿月蛋糕,或給你一些曲奇或布朗尼,但我就是不能為同性婚禮提供蛋糕。」
 
該對同性戀者不說一言就立刻離開店舖。第二天Craig的母親再致電蛋糕店訂蛋糕,Phillips向她解釋基於自己的信仰,還有科羅拉多州的法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他不會製作同性婚禮的蛋糕。

初步分析:

相類似的案例很多,都是基於個人的宗教信仰,不認同同性關係,而拒絕參與和同性結婚典禮相關的服務。這些案例讓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法」的運作和理念,可以有更多認識。
 


一)歧視法削弱宗教自由
 
在科羅拉多州的歧視法第24-34-601(2)條中,提到非法的歧視行為是「基於……性傾向……直接或間接拒絕某個人或群體,在貨品、服務、設施、優惠、好處或公共服務上得到完全平等的享用」。類似的條文也出現於2013年初同運團體所提出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民間草案》。
 
美國法官的判詞提到兩個要點判定Phillips構成歧視:一)只有同性戀者才會進行同性婚姻,拒絕售賣同性婚禮蛋糕等於拒絕同性戀傾向。行為與傾向是不可分割的。二)售賣蛋糕是公共服務,而不是意見表達;而個人信仰不能在公共空間實踐。
 
《性傾向歧視條例》是明刀明槍地限制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公共空間,不論你個人的宗教信仰如何,你只能選擇「平等」對待,要麼完全放棄售賣結婚蛋糕、放棄養家,要麼就違背自己的信仰,製作帶有慶祝同性婚姻意味的結婚蛋糕。換言之,反對同性婚姻就是歧視同性戀者,按人的政治立場而施行刑罰。
 


二)讓多元成為多元
 
事件中Philips曾向那對同性戀伴侶提供另類選擇(alternative)。若說Phillips是基於性傾向而作出歧視,應該是「只要是同性戀者,我甚麼也不賣給你」。 然而,Phillips的拒絕全因為反對同性婚姻,這可說是基於他對同運政治的異見。
 
歧視法的精神是保障人不因其特質受到差別對待,而非因其「行動」受到差別對待。即是說如你的本質是女性、黑人,也不應遭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而非按他們的行為而論。
 
Phillips所抗拒的是同運政治的婚姻改革,而非那人的性傾向本身。即使有異性戀者訂製一個同性婚禮的蛋糕去慶祝別人的同性婚姻,Phillips仍然會拒絕。事實上,Craig的母親在電話中再次被Phillips拒絕,她按理應是異性戀者,這可見Philips的決定非因為性傾向。
 
我們不同意裁決認為拒絕製作同性婚禮的蛋糕是基於對性傾向這本質上的歧視。若然歧視法的操作必然會懲罰政治異見,豈不有違人權法所保障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嗎?這是否香港公民所應該追求的理想社會?
 
我們理應反對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只要是同性戀者,我就甚麼都不賣給你」。倘若我們支持社會應容納不同的政治判斷,就應該讓多元成為多元──你有你歌頌同性戀關係的空間,我有我反對同性婚姻的自由。
 


補充資料:以「放蛇」方式證明差別對待
 
在此補充一點,我們察覺到不同案件的一個共通點:被拒絕的同性戀者會在事後再與店主聯絡,假意要求其他服務,卻不說明是與同性婚禮有關,以套取「差別對待」的證據。在這次出席聆訊的證人的證詞中,就曾有一對女同性戀伴侶是如此做。一般人在提供服務時,根本不會理會對方的性傾向;性傾向並非外顯的,不能憑外貌、聲線辨別。我們得留意,這些「放蛇」情況是防不勝防的。
 
[初審裁決]
[最終判決與分析]
[相關新聞]
[其他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個案]

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