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報紙 豈止一份!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9/09/2011

壹傳媒在9月中推出免費報紙《爽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在短短一星期已接獲超過100宗有關《爽報》內容不雅、淫褻、暴力及鼓吹賭博的投訴。9月20日《爽報》的一篇色情小說更被淫褻物品審裁處暫定為第II類不雅物品,根據法律,向18歲以下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淫審處這次的裁決不代表所有《爽報》在法律上是一份「兒童不宜」的物品,因為被評為「不雅」的只是9月20日的那篇文章,其他日子的《爽報》在法律上仍然是適合所有人士閱讀的物品。而且發行人亦可提出覆核的要求,所以該篇小說在法律上是否「不雅」,仍有待定奪。

根據現時法例要求,淫審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如此抽象的指引最後往往以有否「裸露三點」作為評級的客觀標準,而文章被評為「不雅」的情況更為少見。

各大傳媒深知這個遊戲規則,所以不少報紙在娛樂版、副刊,甚至港聞版中加插很多性感但沒有「露點」的照片,風月版更有大量對性行為繪聲繪影的文字記載和嫖妓指南。但是以淫審處標準來看,這些都是第 I 類的物品,即是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你認為那些資訊真是適合所有人士(例如小學生)閱讀嗎?

今日我們譴責《爽報》賣弄色情的同時,不要忘記市面上部份收費報紙和娛樂雜誌同樣地以「性」作為賣點吸引讀者。儘管它們在現行法律上是「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但它們卻是包著糖衣的毒物。不要將焦點只停留在《爽報》上,而忘記其他「有毒」的讀物。為免下一代被扭曲的價值觀潛移默化,拒絕領取《爽報》之外,我們亦應拒絕購買渲染色情的報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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