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墨西哥州攝影公司Elane Photography最終敗訴

招雋寧   |   明光社 項目主任
26/11/2013
事件:

Elane Photography是由Jonathon & Elaine Huguenin兩夫婦開辦的公司,基於他們的信仰和共識,他們是不會接拍裸照、與墮胎有關、恐怖及色情電影。他們在接拍生意時,不會問及客人的性傾向;然而,卻不會接拍與未婚同居、多人婚姻、婚外情關係、無疚離婚或同性婚姻相關的服務。
 
2006年,原訴人Vanessa Willock以電郵聯絡攝影公司Elane Photography,為他及其同性女伴查詢委身禮(commitment ceremony)的攝影服務,電郵中註明那是同性慶典(same-gender ceremony)。
 
攝影公司負責人Elaine Huguenin的回覆表示,只會為傳統婚姻、訂婚、家庭及其他如政治或明星照,提供拍攝服務。當Willock再查詢是否不為同性伴侶(same-sex couples)提供拍攝服務時,Elaine禮貌地表示不會提供同性婚姻(same-sex weddings)的拍攝。
 

文件提到Willock感到震驚、憤怒、難過及恐嚇,認為Elaine的直接回覆向她表達仇恨。Willock的伴侶Collinsworth以另一電郵再向Elaine查詢報價,設下「不提及同性慶典」的陷阱,要找住Elaine的把柄。由於Elaine不會問及客人的性傾向,而客人亦沒主動提出,逐自然地回覆報價。

 
最後Willock向當地的人權委員會提控Elane Photography,因歧視她的性傾向而拒絕服務。Elane Photography被裁定違反了《新墨西哥州人權法案》第28章1節7段(F),並要為Willock支付律師費6,637.94美元(約港幣5萬多元)。
 
Elaine強調公司不理會客人的性傾向,只是拍攝同性典禮直接違背了支持「婚姻是一男一女」的信念,她不希望其作品須要表達歌頌同性結合。Elaine又表示拒接生意非基於Willock的性傾向,並認為判決違反言論自由及實踐宗教信仰的自由,遂作出上訴。兩次上訴終結,最高法院於2013年8月22日裁定Elane Photograhy敗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Elane Photography公開地經營生意,是社會上的公共設施(public accommodation)──法例阻止任何提供公共設施的人士,基於種族、宗教、膚色、國籍、血統、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配偶的聯繫,身體或精神障礙而向任何人作出任何區別、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拒絕提供服務。
 
Elane Photography要依從反歧視法,向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提供相同基礎的服務。法官又指Elaine可以隨時在公司網頁中聲明反對同性結合,表達自己的意見,不過仍然要服膺於反歧視法之下。而人權法亦沒有強迫Elaine以照片或任何方法表達贊成同性結合,所以他的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並沒有受損。
 

分析:

一)實踐宗教自由的人權受削
二)拒絕非因性傾向 歧視法仍然有效
三)容納不同意見 締造多元社會

 


一)實踐宗教自由的人權受削

 法例不容許僱主經營生意時,適度地實踐個人信念。法官容許Elaine反對同性婚姻,卻以法律規定她必須提供違背個人信念的服務。這看似自由表達,實質上卻以法規箝制,真叫人「精神分裂」。
 
宗教價值並沒有強加於社會人士身上,因為Elane Photograhpy並沒壟斷婚紗攝影行業。Willock絕對可以找到認同同性結合的攝影公司。作為老闆的Elaine,只不過是在自己經營的生意上,選擇放棄賺錢機會,忠於信仰原則。然而,她卻受到法律懲治。社會確認同性關係的價值觀,強加於宗教之上。
 
在這案件中,實踐宗教的自由盪然無存。法官指出:「放棄自己的(宗教)自由,就是作為一個公民的代價」。法庭壓制宗教自由的言論,令人遺憾。
 
別忘記,《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確保了實踐宗教的自由「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免受歧視和宗教自由兩者發生衝突,立法時要取得平衡。
 


二)拒絕非因性傾向 歧視法仍然有效

倘若Elaine因為Willock的性傾向而拒絕提供攝影服務;倘若社會因為Willock的性傾向而禁止他上餐館、坐公車,歧視法的阻嚇是合理的。
 
不論你認為是否合理,我們也要確認一點:Elaine並非歧視Willock的性傾向。換言之,即使Willock是異性戀者而與同性結婚,Elaine還是會拒絕拍攝。
 
事件中清楚見到,Elaine因Willock提及「同性典禮」作出拒絕,因Collinsworth沒提及「同性典禮」就回應報價。要留意的是,對著Willock和Collinsworth兩位同樣有同性性傾向的人,Elaine並沒有「一視同仁」。真正的差別對待在於那是否「同性典禮」。
 
值得注意,在歧視法的理解下,對同性結合有反對意見而拒絕提供服務,會被定性為「性傾向歧視」的行為,並且被罰。歧視法是強迫你作出違背自己意願和信念的行動。這些外國經驗,為關注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我們,起了警惕作用。
 


三)容納不同意見 締造多元社會
 

倘若類似事情在港發生,基督徒當然可以雍容大度地,因堅持信仰而面對懲罰 (請注意,輕鬆說雍容大度的是你,真真正正面對受罰的卻是她)。
 
香港並非基督教國家,基督徒亦是社會的小眾,其信念不必然受社會認同;但在多元社會裡,你同意擠出一些空間,讓不同信念得以共存、備受尊重嗎?社會在探討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時,需要聆聽這觀點。有人強調免受歧視,有人希望實踐宗教自由,在這兩方之間取得平衡,需要第三條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