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胎兒生存權發聲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22/07/2015

美國非牟利組織「計劃生育聯合會」(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被揭發涉嫌販賣經墮胎手術取出的死胎的身體組織及器官牟利。該會職員被「放蛇」偷拍,在影片中該職員以輕鬆口吻描述一些技巧,以致可以取胎而不傷及內臟:此外也談及各種器官的價錢。此事在美國惹起極大民憤,該會亦被指觸犯美國禁止販售人體組織牟利的法律。然而,該會否認有關指控,聲稱只是在捐贈者同意下,將死胎的人體組織捐出作為科學研究用途,並沒有藉此牟利,因此那是合法和道德的做法。

墮胎在美國一直是一個政治議題,支持者表示女性墮胎的權利受美國憲法的保障;反對者則認為生命始於受孕,墮胎扼殺了胎兒的生存權。墮胎合法化原先是因著「不得已」的情況,如因強暴而成孕、胎兒嚴重傷殘、或為拯救母親生命等特殊情況;現在卻已成為女性身體自主的權利。共和民主兩黨對此事持不同立場,共和黨要求聯邦政府停止資助該會,但白宮表示不會更改對該會提供資助的政策。

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容許孕婦在特定情況,如繼續懷孕將引致孕婦身體健康或精神構成重大的影響,在得到兩位醫生同意後,便能合法地在指定場所進行墮胎手術。但在實際操作上,孕婦的個人意願往往成為墮胎與否的決定性原因。香港每年有過萬宗合法墮胎的個案,然而又有多少是因著「不得已」的原因而墮胎?又有多少胎兒其實能健康地出生,享有他們的生存權?

現在社會強調人權,甚至為動物爭取權利,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早於1978年宣讀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世界動物權宣言》,肯定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但我們卻無視胎兒作為人,或退一步來說作為潛在的人的權利。

試問世界上有甚麼比胎兒更弱勢呢?有誰願為胎兒充權呢?墮胎前究竟有沒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讓孕婦「停一停、諗一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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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2/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