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就報業自律委員會之初步回應
1. 本社認為過去幾年報業侵犯私隱;渲染色情暴力;以及違反專業操守的情況並無顯著改善。一些社會團體及小市民面對傳媒不負責任的失實報導,甚至被傳媒欺凌卻缺乏有效的申訴途徑。(例如嚴重侵犯私隱的狗仔隊、不擇手段的採訪手法、用不正當手法獲取當事人的相片和私人信件並予以公開等等。)
2. 報業評議會雖已成立多年,但由於三份暢銷報章一直拒絕加入,亦有雜誌以昂貴的法律訴訟回應報評會的譴責,令報評會的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相對於影視處,報評會所收到有關報刊雜誌的投訴偏低,相信與市民懷疑報評會能否有效代他們申訴有關。
3. 本社認同新聞自由是保障小市民利益,以及本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亦不贊成以嚴厲的手段處分偶爾犯錯的傳媒機構。但由於本港的傳媒越來越以商業利益掛帥,傳媒老闆的背景亦越來越複雜,部份更偏離傳媒機構一直奉行的專業操守,甚至公器私用,以傳媒作為打擊持不同意見人士和批評者的工具。因此,本社認為有必要成立一個有效接受市民申訴的機構,讓小市民被傳媒粗暴侵犯時,不至有冤無路訴,透過有關機構的評議,亦可以讓市民更深入認識及參與討論何謂傳媒應有的專業操守。
4. 對於法改會的建議,本社認為由於現時已有一個由多份報章自發組成的報業評議會(本社總幹事亦為其執行委員),最能體現報業自律及較簡單的方法,便是賦予現時的報業評議會有限度豁免誹謗的保障,讓報評會接獲有關投訴後,可聽取投訴人和被投訴報章就有關事件各自陳述其理據,然後根據四個新聞業團體訂定的專業守則,評論有關報導有沒有違反專業操守,若有,則予以譴責並建議有關報章道歉,而有關報章不能因此控告報評會誹謗。為了維護新聞自由,報評會亦不應擁有任何處分的權力。
5. 若政府及立法會議員拒絕賦予報評會有關保障,本社強烈要求政府及立法會必須採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現時部份傳媒經常違反操守的情況。退而求其次,本社認為現時法改會的建議大致上亦可接受。
6. 本社歡迎法改會從善如流,對有關自律委員會的組成作出多項改善,包括有關成員並非由政府委任,而是由各關注團體自行選出;如有任何的法律訴訟,控方只可控告評議會會方,不可控告評議會的個別成員,而有關的法律訴訟由政府承擔等等。
7. 但本社認為自律委員會只接受有關侵犯私隱和失實的投訴,範圍太窄,因為一直以來市民最關心的報刊渲染色情暴力問題,卻不在受理範圍。而政府去年亦已撤回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建議,令人憂慮有關的情況難以改善。因此,委員會應將其關注範圍擴展至色情暴力問題。另一方面,委員會新增有關處理失實的投訴,則有需要更清晰界定,以免引起新聞界不必要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