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性婚姻看美國聯邦和州的關係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社關行動)
02/07/201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前作出裁決,一夜之間令全美國通過同性婚姻。不少美國人,包括共和黨2016年總統參選人Rick Perry,均批評最高法院作出這個涉及改變社會制度的決定,認為是由司法取代立法。甚至連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 Scalia也認為「今日的判決,就說明了這決定,以及這涉及兩岸三億人的決定,就交由我們九個法官以少數服從多數裁決。」 大法官批評此舉是奪走人民最重要的自由(robs the peopl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iberty)。

聯邦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後,美國多個州政府,包括德州均表明拒絕執行同性婚姻,公然違抗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我們不禁要問,究竟是甚麼原因促使這些州政府如此憤怒地抗命?難道這真的如同運人士所說純粹只是因為保守宗教勢力的影響?我們不妨透過此案了解美國聯邦制的運作。

美國奉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分權和制衡一直延伸到聯邦和州的關係。美國立國之初是由多個邦國合組而成,實行「邦聯制」,後來因為運作不順而改革成聯邦制,如何保障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權力分配以達至平衡,成了開國討論的重點,因此美國憲法對州和聯邦有明確的分權,聯邦司法權僅限於處理某些類型的案件,例如州與州之間的糾紛、聯邦法律、國際條約、美國憲法等案件;而州的司法機關則處理州內的司法事務。

在法律的制定上,聯邦和州都有權力的分立,各州在不違反憲法下可制定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這理所當然包括以法律支持婚姻制度。有些州份在民選議員的推動下通過同性婚姻,有些州份則透過立法機關或公投禁止同性婚姻,無論贊成或是反對,無論以公投或立法的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地居民的意願。

縱然隨著時代的轉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有更多的合作,但這主要是涉及社會福利的政策的合作,例如醫療改革等,而不是涉及社會制度的改變。同性婚姻的案件是針對十四個州的法律違反聯邦憲法,然而作為社會制度的婚姻制度,究竟應否由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呢?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認為不應強制一個州去改變婚姻定義,而應交由一個州的人民自行決定;法官們的辯論,從憲法角度是強制實行了他們對婚姻的看法,把這個問題從人民手上偷過來。

或許,正是因為持反對意見的州政府深感憲法保障的權力受剝削而選擇不服從。美國歷史上曾出現不少聯邦和州的緊張關係,並促發美國人反思自身的制度並作出相應的改革或妥協。權力愈大,責任愈大,當擁有權力的人不懂得自律,後患無窮。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