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問題要具體 回歸務實化分歧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社關行動)
08/01/2015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委託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就《公眾對性傾向歧視意見》進行電話訪問,最後得到611位人士回覆,當中有六成人沒有宗教信仰。結果顯示7成人認為社會應包容不同的意見,包括反對同性戀的意見;亦有近6成意見反對強逼學校違背辦學宗旨,強制教導學生將同性戀和異性戀視作同樣美好。

是次調查顯然和過往由不同團體和學術機構所做的調查大大不同。過往不少調查均指出市民是支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或許讀者不禁會問,為何會出現如此落差?其實明光社在過往早已批評過這些調查的漏洞:問卷在設定「問題」時,往往問受訪者是否贊成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自己有沒有歧視同性戀者等等,這純粹是一種歸納印象、感覺與日常生活經驗的方法。但是「歧視」這個詞具有一定的複雜性,而過往的調查對此均欠缺清晰的定義。歧視只是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還是任何差別對待?或是任何不同意都是歧視?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過往的調查問受訪者是否支持立法,卻沒有清楚交待立甚麼法,又有甚麼刑罰;以及規管的範疇又如何?在這個高舉反歧視口號的世代裡,此舉如同問市民是否支持民主、是否支持自由般,答案顯然是會傾向支持。不過,市民對於歧視法框架立法的強制性又有多大的了解呢?

若按現時的歧視法框架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僱傭、教育、住屋、會社活動、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等都是受保障範疇;某些歧視法甚至有「騷擾」、「中傷」或「嚴重中傷」,因此有可能出現「以言入罪」,即是只要在公開場合下,某人的說話令同性戀者或其關聯人士感到受冒犯的話都可能被控。市民在回應以前的調查時,對這些是否有充份的了解呢?又是否接納若學校不提供同性戀行為的性教育,日後也可能違反「服務提供」的控罪呢?

香港理工大學這次的調查,以處境式的問題較具體地刻劃出歧視法的不同範疇,讓市民自行了解並就著他們對不同處境是否屬於歧視的看法,以較具體的方式表達出來。對於教育,市民普遍反對立法強逼學校教導同性戀價值;對於言論自由,市民更是大比數反對立法壓制。不過,市民對於同性戀者找工作和住屋方面卻反映了務實的一面,認為有人若因某人的性傾向而拒絕僱用他,或拒絕租出物業便視之為歧視。

近年,平機會在沒有法理基礎下一意孤行希望推動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而調查卻反映了民意的落差,希望同運朋友能回歸務實,在市民的接受程度下,共同探討以第三條路的方式處理性傾向歧視問題。

 

曾經刊載於: 

《成報》 8/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