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刊登目睹母親被殺的八歲男童照片,有必要嗎?

陳燕萍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8/03/2006

本周初(三月十三日)在深水埗發生了一宗兇殺案,案中一名三十七歲男子和一名三十三歲女子死亡。事發前一名年約四十歲男子進入事主的單位,挾持屋內一名六十五歲女子及八歲男童。到晚上約八時三十分,當三十三歲女子和其三十七歲男友返回單位時,被一直留在單位內的男子用刀襲擊。兇徒事後離開現場。案件仍在調查中。

翌日,本港多份報章亦有報導這宗新聞及刊登有關相片。但本社發現《蘋果日報》在報導這兇殺時,刊登了一張目睹母親被殺的八歲男童的照片,該幅9吋乘4吋相片並無任何打格,男童樣貌清晰可見;根據某些本地報章的報導,有大學新聞系教授直斥絕不應刊登男童的照片,因為此舉會對男童造成壓迫感,會被同學指指點點,令他要承受不必要的目光。

近日,本社收到一封由一群心理學家、社工及教師的聯署信件,內容是投訴本地三份暢銷報章於本年一月二十六日報導一宗燒炭自殺案件所刊登的死者家屬圖片(一位少婦及其幼女),圖片亦清晰可見死者家屬的容貌及悲痛表情,他們認為這種報導手法會引致受害者家屬更為不安及傷痛,亦非常影響受害家屬的情緒,對受害人家屬的心理康復亦構成影響。

以上事件反映現時報章在報導此類新聞的操守非常有問題,他們在刊登相片時,並無考慮相片是否具有新聞價值及對社會的重要性。究竟男童的容貌或死者家屬圖片對社會來說的重要性為何?刊登受害人家屬圖片又能讓社會人士了解事情經過有什麼關係?根據報業評議會執行委員會通過採用由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共同制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新聞攝影運作守則第2條: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因此,報章報道此類新聞時,其實應如實報道事件的經過已足夠,並不需要刻意刊登受害者的家屬照片。傳媒報道倫常慘案時應盡量低調處理,避免失實、不雅或煽情,而新聞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記者和圖片編輯)應謹慎處理血腥、暴力、噁心和色情圖片。使用時須考慮《新聞攝影運作守則第4條》:

  • 對說明新聞事件是否必要;
  • 對社會的影響;
  • 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