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變性人婚姻 教會實務問答

14/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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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終審法院對變性人結婚權利的司法覆核案(FACV4/2012)所作出的命令於2014年7月17日生效,當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結婚時,婚姻登記官會接納其重置的性別,合法舉行婚禮的教會和婚姻監禮人近月會陸續收到政府通知有關安排。(請參閱pdf中的附件) 換言之,變性人有機會申請於已為合法證婚場地的教會舉行證婚儀式。

為此,本小冊子嘗試提供一個思考框架,讓教會牧者、長執和信徒在面對此情況時能有些方向思考此議題,以此作出合乎教會需要和實際情況的回應。

延伸閱讀:明光社變性人專頁

 

甚麼是變性人?

變性人,在終審法院的判詞中,是指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所謂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包括性器官的拆除和重置某程度的異性性器官。

 

為何要變性

有些罹患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或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的病人 (前者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已改名為性別焦躁症),對自己的生理性別與性別認同有強烈的不一致感,最後選擇按性別認同,透過性別重置手術改變生理性別。

延伸閱讀:《變與不變——康貴華醫生

 

如何變性?

一般來說,於本港公立醫院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都必須經過醫生確認罹患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或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經約兩年評估、服用異性荷爾蒙和現實生活測試後,再進行不可逆轉、多次和複雜的變性手術,去除原生生殖器官和重置某程度的異性生殖器官。完成以上步驟後就可向政府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在法律上獲得新的認可性別。

延伸閱讀:《變性前‧變性後

 

如此,性別真的有實質改變嗎?

性別重置手術事實上只是摧殘了生理性徵,然後重建類似異性的性徵,讓那人感到自己身心一致。注射異性荷爾蒙亦幫助那人的某些性別表達(聲線、體型、外貌)有所改變。但從另一方面思考,性別的定義只在乎性徵和性別表達嗎?手術沒有改變到基因、腦部結構或自然的荷爾蒙分泌,也沒有能力製造「新性別」的生殖細胞(精子或卵子),甚至一個人的性別歷史也是不能改變的。所謂「變性」,似乎最能改變的只是法律上的性別身份。

延伸閱讀:《變性手術是「酷刑」,還是萬應靈丹呢?

 

基督教可怎樣看「變性」?

聖經幾乎沒有提及「變性」。概念最接近的經文是「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申二十二5),此段經文卻未能直為「變性」下判斷。

如果以創造秩序的角度看,活在墮落和扭曲的世界中,人生中總會有悲劇和缺陷,並且不必然全由個人選擇,亦無力扭轉狀況。我們相信「世人都有罪,神卻有恩典」。教會群體所宣揚的福音,應可為身心性別不一致的人士,帶來盼望。透過信仰,人有機會不再因其生理性別(Sex)和社會性別(Gender)的不和諧而產生情緒困擾。

可見,基督教基本上反對變性。

延伸閱讀:《變性人結婚案的神學反省

 

基督教可怎樣看「變性手術」?

認為自己有需要變性的人,如果要在香港進行手術,就必須經過醫生評估和測試。如果教會視變性為一種病,而手術被視為一種「治療方法」,變性手術就和一般手術一樣,屬於輔助性質,或是補救性質,如此便沒有道德爭議。理論上,他進行了手術,而教會又接納這情況,就應該同樣接納他以新的性別身份生活。

不過,如果教會視變性手術是破壞上帝對一個人性別的創造,教會面對兩個可能的思考方向:

  • 醫療倫理:一般來說,教會能接受的醫療手法,其目的包括了治療、預防疾病、修復創傷或回復健康;比較難接受的是一些所謂人工「改良」(整容、隆胸、抽脂、基因改造)。然而,用醫療作目的改變性別,跟其他手術(激光矯視、兔唇)是否一樣可被接納?

因此,教會須進一步探討相關的醫療倫理。

  • 罪中的恩典:雖然變成手術是破壞上帝的創造,但會否同時因為承認人有軟弱,所以做了不能逆轉的決定後,若他表示悔改,而重新接納他/她成為新造的人?不過,在這情況,教會即使接納,因著認為之前的創造秩序已打破,教會或者要作出以下選擇:這位肢體未來應該以原生性別,抑或是變性後的新性別在教會生活?

延伸閱讀:

  1. 變與不變──龍仕功:選擇從過去的枷鎖中釋放出來
  2. 四個不一樣的變性人故事
  3. 重拾男性身分的變性人── 華特.希爾的故事

如此,不論是贊成或反對,都各有道理。教會應與長執及信徒一起商討,並須透過禱告祈求聖靈親自指引,給予亮光。

然而,無論選擇接納還是不接納,教會也要處理以下一籃子的問題。

 

選擇接納:變性人加入教會與悔改?

實際上教會會問:已變性者要求受洗/浸加入教會,應先變回原生性別嗎?還是不用變回但也應用原生性別生活,以示悔改?還是感到之前做錯,但仍以變性後的性別生活,那又算是悔改嗎?

無論教會出於何種原因,當教會選擇接納後,她仍然要考慮變性肢體日後在教會生活的不同可能性,以下為一些簡單例子:
 

實際處境:以「男變女的變性人A」為例
  承認變性人A的新性別(女)
(以變性後的性別生活)
承認變性人A的原生性別(男)
(以變性前的性別生活)
證婚 成為異性婚姻 成為同性婚姻
洗手間 使用女廁 使用男廁
入營分房 與女士同一房間 與男士同一房間
以性別分組 入姊妹組 入弟兄組
 
牧養層面有甚麼考慮?

除了在實務及行政上的考慮,牧養層面上亦有不少情況需要思考。若有一位變性人來到教會參與團契,該由男導師還是女導師負責牧養?另外,若有團契導師表示立時難以接受這位變性人團友,因而不能牧養他/她,那牧者又該如何?甚或這位已變性的團友,在團契中因著自身的性別而遭到排擠,牧者又應怎麼辦?怎樣做才能不顧此失彼?另外,教牧長執亦應考慮是否要在教會公開變性肢體的身份,還是應保護他的身份。

由此可見,若教會能接納變性人,她們也將要面對很多可能發生的情況,而牧者無論在實務範疇或是牧養層面都需要深思熟慮及預備。

 

選擇不接納,但教會或律師因信仰緣故不為變性人證婚或借場,會有機會犯法嗎?

教會或律師因信仰緣故,根本不能接受變性行為,但教會是證婚場地,不為變性人證婚或借場,會有機會犯法嗎?
保安局在立法會上曾表示,性別歧視是指基於性別緣故而得到較另一性別較差的待遇。若有人因為宗教原因而拒絕證婚,而分別對男變女和女變男兩種性別的人有同樣處理的話,應不會構成性別歧視。

很多人或者會以為此舉會觸及《性別歧視條例》,但拒絕為他們證婚的原因不是性別,而是變性人做過變性手術,所以理論上不會因這條例遭起訴。

不過,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症被視作一種精神病,有機會受到《殘疾歧視條例》保障。因殘疾的定義包括曾經存在但已不再存在的殘疾;所以,已完成變性手術改變了性別身份的人亦一樣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

然而,儘管政府表明《婚姻條例》並不強制教會必須為任何人舉行婚姻,然而政府的文件並沒有說明變性人不能循《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向拒絕提供婚禮場地及證婚服務的教會提出民事訴訟。而且政府亦承認有關個案是否涉及《殘疾歧視條例》不能一概而論,而是「必需考慮每宗個案的事實」。另外,就宗教理由拒絕證婚是否有違《性別歧視條例》,政府所用的字眼是「應」不會構成歧視,這表示教會仍然有被民事控訴的可能。

延伸閱讀:

  1. 《2014 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跟進事項
  2. 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

 

選擇不接納,教會又是證婚場地,有甚麼可行的具體方案?
  1. 教會放棄作為證婚場地。
  2. 繼續證婚,如發現其中一方為變性人,即拒絕證婚。如遭起訴,以宗教理由抗辯。
  3. 參考現時處理離婚與再婚情況的做法,可能只為他們做宗教禮儀,給他們祝福,但不會讓他們在禮堂行禮。然而,教會亦有可能因此而被起訴,因為她已因該人的性別或殘疾情況作出差別對待。

 

在證婚一事上,長老或執事,與教牧對此事的態度並不一致,怎麼辦?

不同教會有不同的架構,但基本上我們認為執事與信徒宜尊重牧者的決定,特別是要求不願意為變性人證婚的牧者證婚時,執事會宜尊重牧者對信仰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