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將一句「死肥仔」入罪
經過「關注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一役,現在要寫一篇相關議題的文章難度是很高的。因為只要稍一不慎就會被扣上歧視和無良的帽子。但說到受歧視的經驗,自己感受良多,實在不得不說!
首先要「利申」一下,我不是同性戀者;我是一名明光社義工(希望你看到時不要先入為主地設想了我的立場…),而重點是:我不是以宗教倫理的觀點寫這篇文章。我是一個超過三百三十磅的「肥佬」!而不知何故,香港的「肥仔/佬」都會被冠上「姓氏」:是的,我們是「死肥仔」
歧視只能立法解決?
我受盡歧視,不是嗎?去買保險,經紀問長問短,說我不易受保;巴士的座位擺明歧視我,連帶其他乘客都對我目露凶光,生怕與我同坐會被壓扁!到漢堡包店,隔鄰排隊的媽媽會細細聲地(偏偏我又聽得到)用我做教材,教導她的孩子:「你再食薯條,會好似呢個人一樣!」連帶滿街的瘦身廣告告訴我「瘦身才是美,肥佬無前途」。甚至早前一個防止自殺的廣告,主角也是一個肥佬!難道肥佬的自殺率高一些的嗎?
說到歧視,我敢說我明白!但我想問:歧視,是不是只有循立法途徑解決?立法真的可以一了百了地解決問題嗎?我這樣問,是源自湯家驊議員的說法:「如果你罵人『蘿蔔頭』是犯法,如果你罵人『阿差』是犯法,罵人『鬼佬』、『死跛佬』是犯法,為何你罵人『死Gay佬』不是?」作為一個「死肥佬」,我想回應一句:我雖然不喜歡別人叫我「死肥佬」,但我更不想你因這樣說而就被判犯法!原因顯而易見,就是立法跟本不對題,也不寬容:歧視是個心態問題,你要改變人的態度,主要在於多了解、多教導及多溝通,而不是立法。
更何況歧視的意思是含糊的,甚麼才算是歧視呢?騷擾、中傷、偏見、偏執和仇恨這些固然是歧視;那末,容忍而不贊成又或是個人的喜惡又應如何處理?一刀切的立法,真的能處理這些問題嗎?同時,我們也可參考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要求法律給予特別保障的群體,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 因偏見而有意圖地被歧視的歷史,如:在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機會低於一般人的水平的弱勢群體
2. 本身顯示有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如:因種族、膚色、性別或國家起源而被歧視的群體
3. 在政治上是無權無勢的
4. 整體性地受到歧視的
明光社屢被「污名」
在今天的社會,如果說同性戀者沒有受歧視是騙人的。但他們出來遊行,公開自己身份,從來無人干預(我相信不少人認為明哥和HOCC出櫃型得很!)。反過來說,明光社及友好團體近年來不斷被打壓、被標籤為塔利班、被污名,辦公室更被同志組織搗亂。到底誰才是弱勢,誰才應受保護?
當然,性傾向歧視的爭論並不會因為立法會的辯論結束而不了了之。但在大家激烈討論時,不妨多考慮一下各方的立場和理據,以理服人。立法能解決所有的歧視?這實在是一個大問號。而我更害怕的是踏上外國「逆向歧視」的老路:不認同同性戀(但無任何歧視)的,反被歧視和不寬容對待。筆者雖不是「梁粉」,但也得套用他一句:「在立法和不立法中間的空間是大的。」
星島日報 06/1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