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肚,卻借不了親情
自胚胎學家Robet Edwards及婦科醫生Patrick Steptoe合作,於1978年7月25日誕生了全世界首名「試管嬰兒」布朗之後,各種「人工受孕」的方法應運而生。這除了為很多原來無法生育的夫婦帶來生兒育女的希望外,「試管嬰兒」之父也憑著對研究人類不育問題的貢獻奪得今年的諾貝爾醫學獎。但與此同時,人類生殖科技的進步,也引發了如代母產子、人類胚胎、基因研究等生命倫理的問題和
爭議。
最近本港超級富豪的長子雖然未婚,但傳聞在美國買卵借肚誕下三名男嬰,成為城中的熱話。對於恨抱孫的富豪來說,當然是一件喜事,而三名含著金鎖匙出生的小朋友亦令不少人羨慕。不過,一出生便人為地令他們沒有母親,究竟對小朋友是否公平呢?是否有錢就可以彌補被逼和母親分離之痛呢?
根據一些研究被領養小朋友心理的書籍表示,就算養母痛錫他們,但自他們未懂事開始,已經有被生母遺棄而產生的強烈不安的情緒,從而影響了他們與養母建立親密的關係,以及將來對其他人的信任。若果處理得不好,對他們的成長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雖然香港的單親和假單親家庭愈來愈多,在單親家庭成長的小朋友亦不一定會出現問題,但大家必須承認,若果有父母一起去照顧,最能滿足小朋友在成長時候的不同需要,以及建立較健康的性別角色和自我形象,這些需要並非有錢便可以解決的,亦不應人為地被剝奪。
今次的事件,很明顯讓人產生「錢大過法」的感覺,因為香港有關借肚生仔的法例相當嚴謹,只容許不育夫婦委託代母懷孕,但不容許自行選擇胎兒性別。法例的精神是希望避免像外國一樣出現「爭仔」訴訟及倫理道德的爭拗;而委託代母的夫婦亦要承擔一個風險,就是不能強制代母履行合約,一定要將嬰兒交出,目的是避免代母變成商業活動。
其實,不論領養、捐精、捐卵和借肚,大家不應該只考慮父或者母的意願,更加要考慮小朋友的福祉,令小朋友一出生便成為無母的孤兒是不道德的行為。
現時法例是怎樣的?
根據《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的資料指出,在香港採取輔助生育技術(ART)是受到《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香港法例第561章)的規管。而《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是根據條例的第8條制定,為生殖科技服務提供者及胚胎研究工作者作出指引和規範。
事實上,隨著科技的進步和醫學昌明,在香港接受輔助生育治療的夫婦每年都有增加,而醫學界亦有不同的輔助生育技術來幫助未能生育的夫婦治療。威爾斯親王醫院香港中文大學輔助生育技術中心資料指出,女性如遇上婦科疾病而不能提供健康卵子,可以考慮接受卵子捐贈。若男方精液中沒有足夠數量的健康精子,亦可考慮接受精子捐贈。可是在進行或接受捐贈前,捐贈者需要根據《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確定是否適合,在香港,捐贈者所捐贈的卵子及精子數量均受限制,且不能涉及商業利益。
若女方的子宮已割除或損壞,但擁有正常卵巢,在沒有其他療程選擇的情況下,可考慮代孕母親。但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中的有關條文是禁止商業交易成份的代母安排。就算有關付款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或接受,只要有關行為的任何一部份在香港進行,都會受到草案的規管。另一方面,代母不得向並非屬婚姻雙方的人士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最後,若於多次療程失敗後,或當夫婦決定放棄再次進行不育療程時,可以考慮領養。而有關領養的決定,都是根據相關的法例和守則下作出的,一切都是以「兒童」的利益為首要的考慮:這說明了,生兒育女不應、也不只是為滿足父母或長輩的期望,更重要的是孩子的褔祉,和評估父母親是否適宜撫養孩子;而這正正是本港有關生殖科技法例訂立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
「借肚生仔」之後:對代母及其他生殖科技的爭議
關於全城熱爆的「借肚生仔」的討論,其實現時全球最少有23個地方可以合法代母產子。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國家都容許以代母產子作商業牟利。目前允許商業代母的僅屬少數,只有印度、以色列、俄羅斯及美國一些州分等不足10個國家和地區。
代母產子的爭議
為何「借肚生仔」有這麼大的爭議性?因這涉及了貶低女性、倫理關係、婦科健康和商業利益等多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據羅秉祥:《黑白分明》和艾立勤:《維護人性尊嚴》指出,代母(尤其是商業性的)是靠著女性最原始的生理結構來賺錢,這位「母親」不需要有可取的個性,甚至有被「物化」淪為孵卵器,保溫箱的危險。生兒育女本是人類其中一個神聖的任務,現在卻變成一項商業服務,變成為「製造兒女」的工業。人類生育一旦商業化,生育的尊嚴便會蕩然無存,而孩子被當作商品並不符合孩子的最高利益:原本無價的嬰孩寶寶只淪為傳宗接代,繼後香燈(甚至是爭奪家產)的工具。
在身體影響方面,代母產子會有傷害婦女健康的風險:在懷亞特:《人命關天——廿一世紀醫學倫理大挑戰》中指出,為了使原生母親排出合適數量的卵子,醫生需要給予荷爾蒙引發超額排卵。而卵巢受荷爾蒙刺激,每個月的週期就會不止排出一個卵子,有時會多達十個甚至更多。這個過程對母體有一定的風險。在製造了胚胎後,醫生會選出幾個狀況合適的植入母親的子宮,提高成功受孕的機會(如34歲以上的女性可獲得放寬限制,可最多植入四或五個胚胎。)可是,每多植入一個胚胎,出現多重妊娠(雙胞胎、三胞胎或更多)的機會也隨之提高,同時提高了嬰兒早產、嬰兒嚴重殘障和死亡的風險。
「剩下的」怎麼辦?
而如果只有一定數量的胚胎會植回母體,另一個問題又立即出現了:「剩下的」胚胎怎麼辦?懷亞特指出,現時的處理方法有四個:1. 將胚胎冷藏;2. 植到別的婦女的子宮,作胚胎捐贈;3. 用作研究;4. 立即銷毀丟掉。可是,若我們認定已結合精子和卵子的「胚胎」是新生命的話,以上四個做法都是大有爭議的:我們可以將「生命」冷藏嗎?為時十年?我們又如何揀選「邊個得,邊個唔得」?我們需知道,代母或胚胎捐贈是會衝擊傳統家庭模式,生兒育女應在婚姻關係中進行,代孕母把生兒育女這個行動遷移至夫妻關係以外,牽涉到婚姻關係中的第三、甚至第四、第五者(如A、B兩夫婦,採用了C的精子、D的卵子,再找代母E,就是五個人了)。如孩子長大後因不知道自己背景而與近親結婚時,會否引發倫理問題?最後,人工地將胚胎「製造」出來,卻又不用作生育之用,是尊重這個胚胎(生命)嗎?
代母對嬰孩的感情問題
而無可避免地,借肚生仔亦會產生代母對嬰孩的感情問題。余達心、江丕盛等:《複製人》提及:「人不單要藉兩性結合才達至最高的生命成全,就是被生殖的下一代,也必須在愛的結合、在愛的期盼中出生、在愛的照顧中成長,其生命的完整性才不會受虧損。」然而,代母產子是一個「奇怪」的組合:就算精子和卵子是由原生父母提供,但孕育的卻是另一位女性。懷孕期間,這位母親必然與孩子產生密不可分的結連和感情。如何可以處理這個感情?硬生生的將孩子「歸還父母」真的這樣容易嗎?
以上並不是憑空想像的假設,而是真有其事:1986年,美國的史東(Stern)先生及太太以7500美元委託韋希特(Whitehead)太太作為代母誕下孩子。但韋氏對其孕育的孩子已有親情,拒絕交出嬰兒。案件最終鬧至法院,雖然史東夫婦最終獲判勝訴,但韋希特太太卻獲法庭體恤,批准她每周均可以探望小女孩,這就是美國轟動一時的「Baby M」事件。
其實以上所討論的,也只是在人類生殖科技發展所遇到問題的冰山一角,列出這些爭議,不是要叫停所有人類生殖科技,畢竟對一些不育夫婦來說,人工生殖科技是可能是他們所需要的治療。而是讓大家明白這些爭議說明了由代母,人工受孕,以至如何處理胚胎,或對其進行研究等工作,並非想像中那麼簡單,是涉及相當複雜的生理、倫理和法律問題。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香港法例第561章)網址: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61/
《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網址:http://www.fhb.gov.hk/download/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021230_h/c_cop_full.pdf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網址:http://www.chrt.org.hk/
《威爾斯親王醫院香港中文大學輔助生育技術中心》網址:http://www.ivfhk.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