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不應侵犯公眾人物私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5/06/2010

有雜誌再次以長鏡頭,用偷窺的手法,拍攝女藝人在家中的生活情況,在封面及內頁刊登從窗外窺探她家居內的相片,並以文字批評她在住所內的生活習慣及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私隱。公眾人物在公眾場所的一言一行會被人留意甚至拍攝無可厚非,但任何人在自己家裏的私人生活必須被尊重,一個人若果連在自己居所內亦不能安心以自己喜歡的模式生活,會擔心被人嚴密監視,在自由社會是不能接受的。

根據多個新聞業團體共同制定的專業守則指出,新聞工作者雖然有其言論自由,並以公眾利益為依歸,但亦「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

藝人雖然為公眾人物,但當她回到住所中的私人生活、和家人相處的習慣,與公眾利益或知情權沒有任何的關係,該雜誌以偷拍手法報導的方式,將當事人在家中的私隱公開和肆意評論,罔顧對當事人及其家人所造成的傷害,傳媒業界及市民都應對之作出嚴厲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