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怕

傳媒不應侵犯公眾人物私隱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25/06/2010

有雜誌再次以長鏡頭,用偷窺的手法,拍攝女藝人在家中的生活情況,在封面及內頁刊登從窗外窺探她家居內的相片,並以文字批評她在住所內的生活習慣及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私隱。公眾人物在公眾場所的一言一行會被人留意甚至拍攝無可厚非,但任何人在自己家裏的私人生活必須被尊重,一個人若果連在自己居所內亦不能安心以自己喜歡的模式生活,會擔心被人嚴密監視,在自由社會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