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27期)

請勿「逍遙法外」

燭光網絡 27期 (p.1)
28/11/2002

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表面上與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好像沒有直接關係,其實影響深遠,可惜在今時今日的社會氣氛,要理性討論問題越來越困難,一些國內的官員和左派人士將對立法有意見的人說成是心中有鬼和不配做中國公民!而一些民主派議員和部份傳媒卻說成一旦立法便一定會人人自危,傳媒學者將會自動封咀,彼此都流於煽情多於理性討論,更遑論聆聽對方的意見!
 
現時政府的建議中有不少灰色地帶,以及賦予執法機構相當大的權力,的確會令人產生不少合理的憂慮,擔心政府會進一步限制香港的人權和自由;但是否反對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呢?事實上,《基本法》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除非能修改《基本法》,否則一直拖延立法對香港並不一定有好處,因為,萬一將來在國內或本港出現一些與藏獨、台獨等有關的活動(甚至是恐怖活動),中央及特區政府便有大條道理,快刀斬亂麻地通過一些相關的法例(如在美國九一一事件之後通過的反恐法),對人權自由的發展會更為不利。
 

爭論焦點——二十三條

燭光網絡 27期 (p.3)
28/1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二十三條立法背景
有關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討論,成為了近期的城中熱話。一時間,法律界、政府高官「刀」光劍影,各人心中「有無鬼」的爭論此起彼落。究竟《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是甚麼?落實二十三條立法又會對社會各方面有何影響?
 
《基本法》二十三條是一條有關香港特區立法保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條文內容主要是要求特區政府就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問題自行立法。就立法而言,政府發表了諮詢文件,收集各界意見。
 
其實,《基本法》二十三條本身也是一條頗具政治性的法條,由最初的寬鬆規定到最後完稿時的嚴謹,亦多少與當時政治環境有關(八九年六四事件)。早在回歸前的1996年,立法局便進行刑事罪行(修訂) (第二號)條例,試圖以現行香港法例引入顛覆罪,然而,此建議條文在立法程序時已被刪除。
 

人權與國家安全:孰輕孰重?

燭光網絡 27期 (p.5)
28/11/2002

政府在2002年9月發表《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應否立法禁止人民煽動顛覆國家或分裂國家等問題,立時成為城中熱烈辯論的題目。民主派人士紛紛發言,大多表達反對的意見,憂慮法例會侵犯人權、打壓傳媒和扼殺言論自由。然而政府希望立法的意圖是很明顯的,於是眾多官員四出「硬銷」這法案,在不同場合與反對派連場激辯。
 
葉劉淑儀局長多次強調國家安全的重要,認為民主政制也不一定最好(如希特拉就是透過民主選舉上台云云),[1]及保證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會減少香港人的人權自由。我們在這裡看到兩種意識形態的衝突,一方面重人權民主,另一方面重國家安全,這兩方面孰輕孰重、能否協調,正是本文想處理的問題。這關乎整場爭辯背後的大原則,至於條文的細節,本期《燭光網絡》的其他文章有不少討論,我不會詳細評論。
 
由葉太的混亂邏輯說起
 

明光行動錄之 「東周事件簿」

燭光網絡 27期 (p.5)
28/11/2002

一張不明來歷的裸照,一個藝人背後被脅迫的事件,一間罔顧道德操守的雜誌社,一群影藝人的怒吼,造成了今次的「東周刊事件」。明光社在這次事件的回應怎樣?除了示威,在電台及電視台等媒體發表意見外,我們還有甚麼行動?

個人自由 vs. 國家安全

燭光網絡 27期 (p.8)
28/11/2002

三百年前英國頒佈煽動叛亂罪(sedition)去保衛帝制和拑制異己,主要打擊報章書籍。自始不少國家推出顛覆和煽動叛亂罪去管控報界和異見份子。過去幾年,馬來西亞、烏干達、也門及尼泊爾等國家屢有檢控記者和出版人的案件。
立法諮詢文件
諷刺的是當英國已幾十年沒有引用煽動叛亂罪,而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建議廢除煽動叛亂罪及只應在戰時引用叛國罪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卻在今年九月尾推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諮詢文件,建議為國家安全和保安,引入新的叛國、煽動叛亂、顛覆、盜取國家機密等罪行,引起公眾、傳媒和法律界嘩然。
國際財經雜誌「福布斯」剛刊出評論,擔心二十三條立法將中國的國家安全概念引入香港,影響本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律政專員區義國(Solicitor - General R. Allcock)在十月十八日和十一月一日分別發表講話和文章,嘗試指出二十三條立法不會影響新聞自由。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推出個多月,律政司說「把刀一直在你頭頂」,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指反對立法者「心中有鬼」,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則批評反對意見「毫無論據」。在此官方強勢推動氣氛下,一個在十月三十日發表的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對新聞信心下跌一成,而反對立法者上升6.3%

國家權力與個人自由

燭光網絡 27期 (p.10)
28/11/2002

備受關注的《實施基本法第廿三條》諮詢文件推出以後,本港法律界、學術界、新聞界與教會人士對建議的內容深感憂慮。本文嘗從較宏觀角度思考國家權力與公民人權的關係,而思想的素材主要來自《信念書》與法國基督徒學者積依路(Jacques Ellul) 。
順從政府與終極效忠
一般來說,基督徒相信「政府的權柄是從神而來的,在政府應有的權力範圍之內,我們應當順服政府」(《信念書》第七點)。新約時代,耶穌對於當時官僚建制所知甚詳,祂曾多次以不同形式抨擊它;但耶穌從不否認羅馬帝國的統治權力。雖然耶穌深知只有掌管萬有的神擁有至高的主權,但為了完成神對人類的救贖計劃,祂仍樂意順服於地上的權力架構。順服權柄是耶穌生命的外顯,因為政府制度是由神所設立,目的是為了維護其公民免受外敵侵犯,確保人民活在安穩與有秩序的社會以內。基督徒接受當權者乃擁有代表神在地上管治的權力,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順服政府如同順服神一樣(羅十三2)。另一方面,聖經又教導信徒(徒四19)「當政府的要求與神的旨意有所衝突時,我們應以順從神為我們行事的原則」(《信念書》第七點)。基督徒與教會終極效忠的對象仍是賜予權力的上帝!

二十三條立法對傳媒的影響

燭光網絡 27期 (p.12)
28/11/2002

港府最近向公眾提出了一份名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進行「熱身」,隨即引來本港和國際輿論的強烈反響。
 
事實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否應該立法呢?《基本法》作為香港的「小憲法」,若果要確保能夠貫徹實施,自然需要進行立法工作,以確保法例條文是清楚明白而且可以無誤地執行。不過,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中,曾提出政府不能以立法的方式來妨礙新聞自由,這個案例成為自由主義處理「新聞自由」的基石之一,故香港提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肯定不會得到國際社會的歡呼喝采。
 
退一步來說,即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應該立法,但是否需要急速立法,又是另一個問題,這已不再是一個法律問題,反而成為一個政治的問題。引起人們普遍疑慮的是:在目前香港的現實環境來說,香港基本上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明顯不是董政府施政最逼切要優先處理的問題,當然政府若想利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時機而趁機通過立法,又當作別論。加上,市民不清楚日後具體的立法條文,輿論對今次立法普遍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性,若倉卒立法,即使政府能勉強通過法案,只會導致政府的認受性進一步下降,社會出現進一步的分化。
 

「道」亦有「導」

燭光網絡 27期 (p.14)
28/11/2002

知情不報囚七年 煽動獨立一世——蘋果日報
規管煽動刊物 言論自由恐收窄——東方日報
諮詢文件 值得支持——文匯報
國家主人的光榮使命——大公報
 
有關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出爐至今已逾兩個月,討論之聲仍不絕於耳。由國內高官、左派人士、親政府團體、政治團體、民主派議員、法律界人士,以至不少市民,都先後就應否立法及條文細節發表意見,眾說紛紜;連日來政府高官亦繼續馬不停蹄,四出奔走的為諮詢文件解畫,以釋公眾疑慮。
 
其實,早於政府正式公佈諮詢文件的內容前,已有不少傳媒披露了部份「敏感」內容,直至政府於九月二十四日發表名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實際內容,這宗甚具爭議性的新聞,理所當然地登上全港各大報章的頭條。
 
對於不大熟悉法律的筆者來說,要透徹理解諮詢文件的內容,又談何容易!各報章鋪天蓋地的詳盡報導,在講求「即食」文化的香港,無疑為普羅大眾提供了一條捷徑,讓廣大市民在短時間內「消化」報章「道」出的諮詢文件內容,在報章的「引導」下,就立法與否及條文的寬緊下結論,向政府表達意見。
 
且看看全港各大中文報章,如何「道」出這份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的內容:
 

勿讓「東周」成為另一次「陳健康」事件

燭光網絡 27期 (p.19)
28/11/2002

《東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引起公憤,是《蘋果日報》因陳健康事件受輿論強烈譴責之後,傳媒操守問題另一次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契機。在陳健康事件之後,四個新聞業團體曾經聯合發表一份專業守則,提醒記者和編輯在採訪和報導時應注意的事項,並建議一些報業老闆將有關守則寫入聘書,但沒有任何有效機制讓公眾可以就違反專業操守的報導作出投訴,並且將有關裁定公之於世。
 
過去幾年報刊雜誌違反操守的例子罄竹難書,近期的例子包括在頭版大篇幅刊登泰籍妓女被脅持的裸照;三名中學生在長洲自殺後伏屍床上的照片;以及刊登陳寶蓮在停屍間的照片等等。而報刊雜誌賣弄色情、以血腥圖片和煽情標題為賣點的情況,繼續每天在暢銷報刊雜誌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