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01.17-6-2023) |
同性戀運動、性革命在香港經過了二三十年的發展,已經改變了不少人的觀念,可惜的是當中其實有不少論述仍然是以偏概全、魚目混珠,而更令人惋惜的是不少社會人士、官員政客、甚至文化界和新聞界的從業員都很容易便對一些未經證實或是似是而非的資訊信以為真,以訛傳訛,所謂政治正確往往比事實和真相更重要,很多人都是以感性多於理性、鋤強扶弱的心態去表達意見。就以立法保障性小眾不受歧視為例,其實就算不少反對同運的團體,絕大部份都會認同不論任何人(包括性小眾)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大家並不贊成對同性戀者和性小眾有一些歧視性的行為,例如不禮貌對待、甚至語言和肢體的暴力,而在今時今日香港,同性戀者並沒有人身安全的問題,亦很少刻意衝著同性戀者而來的針對性行動。而在現實上,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例如人身自由、言論、集會、結社、參選和被選的權利,和其他香港人根本沒有甚麼分別,而婚姻則屬於社會制度而不是基本人權的問題,因為只要符合婚姻制度的要求,所有人皆可以結婚,而兩個同性並不符合現行婚姻制度的要求,正如兩兄妹雖然是一男一女,但在香港亦不能結婚,因為現行制度對註冊結婚的人士,在性別、血緣、年齡、人數和次數等皆有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限制,但大家不會說現行婚姻制度歧視兄妹、未成成年人士和喜歡三妻四妾的人。至於因為有人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便說他們受歧視是說不通的,因為不同的宗教、政治理念和社會主張(例如環保、素食、愛護動物等)都是有人贊成、有人反對的,反對和歧視之間其實有很大的距離。因此,所謂性小眾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和要為他們訂立特別的保障條例,本身並沒有足夠的事例和需要去支持。
至於平機會主席朱敏健所建議的其他保障性小眾措施令人有點莫名其妙,首先,不知他將性小眾歸納在「矜、寡、孤、獨、廢疾者」當中的哪一類?性小眾會同意嗎?而大家對於他表示「在現行反歧視條例的法律框架下,研究適用本港的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特徵的定義,以保障性小眾社群免受歧視及騷擾。」則必須提高警惕,否則恐怕會出現暗渡陳倉,在大家沒有為意下間接通過了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情況,正如台灣當年只不過在性別平等條例中有關性別的定義,簡單地將性傾向包括在內,於是一條本來用以保障男女平等的條例,同時變成要對不同性傾向有相同待遇的條例,令教育當局必須教導學生不同性傾向都是天生及正常的,亦埋下日後通過同性婚姻的契機。因此,若平機會的意思是想在香港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性別的定義加入性傾向、甚至性別認同的話,大家必須起來反對,清楚向平機會說不,因為性別就是指天生的男性和女性,其定義並不包括不同的性傾向,更不包括可以自我聲稱和選擇的性別身份,千萬不要讓一些看似輕微的小改動蒙混過關,因為差之毫釐,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