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密關係授權絕非契約伴侶
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提議政府以「契約伴侶」代替「同性伴侶」字眼訂立登記機制,容許登記者安排醫療指示、身後事等權利,並涵蓋所有具互託關係的伴侶,不一定是同性,伴侶可能是馬姐也可以,總之有兩個人願意一起生活,互相託付即可。提出司法覆核的岑子杰在電台節目指明光社以前就提議過同樣方案,若他早在草案二讀時有這個建議,便有機會通過,因同志社群只是希望不需要遠赴外國進行婚姻註冊,以及享有伴侶的基本權利,「同志社會聲音從來都冇話一定要用同性字眼。」
明光社早在2018年已提出用緊密關係授權方式處理同志團體提出有關個人權益的訴求,經過多年醞釀,終於愈來愈多社會人士和同志組織表示可以接受我們的建議,這是一件好事,可惜的是無論管浩鳴議員或岑子杰都並不完全了解我們的建議,必須加以澄清。對於管浩鳴議員有關宗教團體現時「鬆口一點」,不提「婚姻」兩字都可接受,早前我們和不少教內人士都已經作反駁,其中一個重點必須清楚指出,就是我們反對在法律上給予在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任何特別的身份,無論是配偶、伴侶或伙伴等等,以免成為缺口及先例,導致骨牌效應,令同性伴侶最終成為法律上認可猶如婚姻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