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條例基本資料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立場 發言稿

2月17日 政制事務委員會 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

香港應否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及現況的分析
17/02/2014

 

性傾向歧視條例

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高舉爭取人權、愛、平等、反歧視的旗幟。主要策略是透過將同性戀刻劃成有吸引力、同時是受害的弱勢,同時又醜化對同性戀不同意見的人。這種意識型態散落於各個社會層面:包括政策、教育、文化、言論、宗教上,為要將同性戀正當化,並消除不同於對多元性意識的意見。
 
同運的發展進程中,往往會以法律(court)手段──立法或司法覆核,來推動社會對多元性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可是眾多法例的先鋒。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為透過法律阻嚇或懲罰任何人對同性戀者的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目的本是要保障較弱勢的群體。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失衡,不但未能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更削弱了言論自由、良心自由、教育自由。不論你的立場如何,都值得了解每一個有血有肉的真實狀況,參閱本頁的「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