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及機構必須留心的地雷
最近有教會團體因為籌款的問題被警方調查,並凍結銀行戶口,引起教內教外人士的關注。其實,面對近年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的轉變,堂會及機構有不少做事的方式必須改變,否則將來政府根本毋須用政治或宗教的理由,教會群體因為誤墮法網而被檢控的機會恐怕亦只會不斷增加,而不幸的是有時我們明知是地雷也要踩下去。雖然,若果一個政府欠缺包容異見和批評的胸襟,要針對一些不合作的民間團體有許多方法,不過,教會要面對的不單是政府、也是民眾,當教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時候,若果本身光明磊落,不會讓人覺得有任何涉及個人操守上的問題,以及辦事馬虎、以權謀私、貪小便宜、明知故犯也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大部份堂會和機構都是免稅團體和有限公司,本身需要受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監管,若果是辦學或社會服務團體則要兼顧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此外,還有許多不能忽略、大大小小不同的法例,例如消防條例、政府獎券條例等等。由於教會圈子內一些做事的方式未能與時並進,往往容易出事。可以出事的地方多不勝數,嘗試在下面舉幾個例子:
第一,物業問題。香港寸金尺土,為了善用地方,有些堂會和機構的物業也可能有僭建或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問題,例如將露台或天台改建,使用工廠大廈作辦公或聚會的用途,更嚴重的可能是違反消防條例。除了保險的問題外,萬一發生意外,人命的傷亡是難以補償的。由於出入的人數太多、影響其他用戶使用公共設施或擔心走火通道問題,因而被投訴和被有關部門發信警告的例子也有不少。二十多年之前當我加入機構後,發現我們租用的辦公室是工貿大廈,大部份租戶都是用作辦公室,雖然違規,不過政府一直都是隻眼開隻眼閉,但若果嚴格執法,我們有機會被控告的,所以幾個月後趁租約到期,我要求董事會立即改為租用商業大廈,租金雖然較高,但可避免機構受到不必要的批評、甚至惹上官非。
第二,行政問題。由於貪方便或者認為我們做的是天國的事工,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行政事務之上,有些堂會和機構並沒有嚴格遵守或留意公司和稅務條例的規定,因而對甚麼時候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是否有足夠的通知期、法定人數、會議程序、會議記錄都是馬馬虎虎,隨便填報、甚至與事實不符,認為這些都不過是例行公事,掉以輕心,結果被有關部門檢控和處罰時有所聞。作為總幹事,我個人亦不太喜歡花時間於處理一些繁瑣的行政事務,相信很多牧者和我也相似,因此,我們更加需要委派有經驗和能力的同工或者執事來處理,你自己可以選擇不親身處理,但堂會和機構本身不能選擇不處理。
第三,財務問題。教會團體重視生命,對牧者和屬靈領袖有時因為尊重和信任的緣故,所以不敢事事要求交代,尊重是好的,不過,為了保護受尊重的人,清晰的財務制度是必須的,而作為領導的,更應自願被監察,主動交代,既可以作好的榜樣,也可以讓其他人有規有矩,畢竟,最容易絆倒人的不外金錢、名譽、權力和情慾,作為領袖在這四方面應特別謹慎。不是別人信不過你,是你不要太過相信自己,不要將自己放在試探之中。一般來說,堂會的奉獻主要來自會友,最好避免私下將現金交予同工、或者轉入同工的個人戶口,另一方面,應該像公務員一樣,當同工收到任何大額的個人奉獻或禮物的時候,必須有一個申報和批准的機制,以避免有同工出現私下收受利益的問題。 任何涉及同工薪酬和利益的決定,同工都應該避嫌。
我以前在教會擔任組長的時候,有一位只出席過一次聚會的姊妹後來不幸患上癌症,我和太太陪伴她在最後入院前到了一些她很想去的地方遊玩、吃一些她想吃的東西,又在醫院為她辦了一個生日會,有一天我和另一位組員一起去探病時,她忽然說要組員作見證,當場立遺囑將她的物業在死後交給我全權處理,由我決定如何支持教會和其他有意義的事工,我立即婉拒了。只答允下次邀請一位做律師的弟兄一起前來,在他和醫生面前立遺囑,註明我只擔任一個本身不能有任何得益的執行人,而並非可全權決定如何使用遺產的受益人,更請她先寫下幾個想支持的機構名單。我認為這樣是對她和我最好的保障,她死後不久,和她一直不和的弟弟忽然來找我,問我可否當那份遺囑不存在,將他姊姊的物業交回家人處理。由於我個人在事件上沒有任何利益,所以我很有禮貌、並心安理得地婉拒了,我表示作為遺囑的執行人,一切只會按當事人的遺願來處理,對方亦無話可說。
無論是堂會或機構的負責人,不單要對天國的事工負責,也要在世人面前有好的見證,教會作為社會的守望者,自己必須先避免觸犯法例,除非有關法例侵害了我們的宗教自由和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