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研究的不公平

11/07/2014

平機會在五月份宣佈委託中大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就「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雖然該研究中心的主導者在相關議題上一向立場鮮明,然而作為學者理應以不偏不倚的嚴謹態度進行學術研究。當該研究中心表示研究將同時採用「質化」和「量化」的方式進行研究,我們更是寄予厚望,因為這較能讓公眾掌握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雙性人受歧視的實際情況。可是,經過第一場公眾研討會後,我們發現研究根本未能做到如宣傳所說「持開放態度」,因為整個研究方法嚴重地向性小眾傾側,而沒有做到公平和公正地對待持不同意見的人士。

 

歷次「歧視」調查的問題

其實早在是次研究之前,社會各界已就相關議題(包括有沒有性傾向歧視、是否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否支持同性婚姻等) 發表過多次調查報告。可惜,這些研究調查在方法學上出現各種不同程度的漏洞,例如某些同志團體主導的調查以網上問卷形式邀請受訪者填寫,在取樣方面極之不科學。某些學術單位雖然在取樣上較科學,以抽樣形式選取受訪者進行電話訪問。不過,他們設計的問卷卻有不少的「問題」,例如「問題」往往是問受訪者是否贊成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自己有沒有歧視同性戀者等等。這是一種歸納印象、感覺與日常生活經驗的方法,本來常用於香港的問卷方式,優點是簡單、成本低。但當中的問題源自「歧視」這個詞的複雜性,在過往不同的調查對此均欠缺清晰的定義。據我們的認識,歧視法能規範的「歧視」多為差別對待,而非態度好壞或信念差異。若調查抽象地問及對「歧視」的觀感質量(如:嚴重與否、普遍與否)時未有清楚定義何謂「歧視」,解讀結果時則可能造成過度讀入或模稜兩可的情況。

再者,「歧視」本身是一個負面的字眼,可以是指一些想法,如反對(objection)、不認可(repeal),可以是一些態度:愛惡(preference)、偏見(bias)、偏執(prejudice),也可以是一些行動:容忍而不贊成(disagree with tolerance)、仇恨(Hate)、差別對待(differentiating treatment)。然而,調查單位往往難以在電話訪問的過程上作適當的解釋,因此受訪者在未有清楚了解「歧視」的定義之時便要說出答案,這種以量化方式所做的調查本身就不夠客觀。

 

研究團隊的盲點

我們本來以為性別研究中心這次的研究會做得更好,因為這一次研究包括了多種研究方法—

  1. 以電話抽樣訪問超過1,000位市民的具代表性公眾問卷調查;
  2. 成立兩個焦點小組(不同社會階層的LGBTI人士及不同職業、年齡及宗教的市民) ;
  3. 與相關的本地及海外法律專家進行深入訪談;
  4. 主辦三場以交流意見及招募公眾人士焦點小組成員為目標的公眾研討會

可惜的是我們發現這四種方法都各有盲點,容易令研究一面倒地傾向支持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立法,對持不同意見的人士並不公平。

首先,針對電話抽樣訪問的方法,研究中心並沒有表明這個電話調查的問卷是如何設定,假如這是和過往學術機構所做的調查一樣,同樣地並沒有就「歧視」下清晰的定義,則其結果可能和先前不少的調查相約,有欠公允。

第二,成立兩個焦點小組。以LGBTI作為一個焦點小組,理應較能從其經歷了解歧視狀況。可惜,這個LGBTI焦點小組是透過志願組織(正確應是同運組織) 招募,而這些同運組織有鮮明的立場支持立法,這是否能真正反映大部份LGBTI人士的真實想法呢?例如他們當中有「後同性戀者」,是LGBTI群體中少數中的少數,研究中心有多重視這些人士的意見呢?而且,計劃只是單方面聆聽LGBTI人士訴說其受歧視的情況,並沒有讓「被告」解釋,在這種有「原告」無「被告」的情況下,單方面聽取一面之辭的指控,其結果可想而知,但如何證實這些指控是真的呢?如何確定其主觀感受一定是被指控人士的真正意圖呢?正如一個人被解僱可能有很多理由,要判斷誰是誰非,必須詳細聆聽雙方的理據,否則難以說服公眾。

研究中心在第一次公眾研討會回應了有關憂慮,表示「被告」可以加入另一個焦點小組提供意見。不過,難道「被告」會知道自己曾因自己一句說話、一個行動而被指控為歧視,然後主動加入焦點小組嗎?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焦點小組是自願報名參加的,對議題關心的兩個不同立場陣營的人士會否各自動員參加,使之淪為鬥人多的小組呢?假如結果真的如此,這個焦點小組又有多大代表性呢?

第三,與相關的本地及海外法律專家進行深入訪談。研究小組並沒有解釋這個研究的詳情。不過,從我們多年來的研究發現,不少已有相關法例的歐美國家已因歧視法而引起「逆向歧視」,對言論自由、教育自由、營商自由、宗教自由等構成嚴重威脅,我們希望研究中心在接觸海外法律專家的同時,能同時研究外國「逆向歧視」的例子,接觸有關方面的法律專家,例如Christian Concern。

第四,主辦三場公眾研討會。經過第一場研討會後,我們對研究中心的安排深感不滿。三場研討會所邀請的嘉賓除了最後一場有幾名對立法持反對立場的嘉賓外,全部都是一面倒支持立法。而且,獲邀請人士過往已多次就立法表達鮮明的立場,這又何需再舉辦研討會呢?研討會雖名為「公眾」,不過公眾可參與的時間十分有限,每人只有兩分鐘,並僅有寥寥可數的參加者可以被抽中發言,這究竟能有多大的討論成份呢?如何有效地蒐集過往並沒有渠道就此議題公開表態人士的意見呢?

最後,我們不能不提出質疑,為何這個研究調查是以「立法可行性」為前設呢?研究中心應說明這個「可行性」是怎樣量度,四個研究方法再加上「疏理過往的研究」的比重又是怎樣的呢?我們認為研究小組必須持守公平公正的原則,重新檢討研究的設計方案,並向公眾交待結果。否則不用做調查,大家已可預知結果,就是一些積極表達意見的性小眾聲稱自己受到一些毋須查證的歧視,若不立法不能消除這些歧視,而公眾卻因為不贊成一些定義不清晰的歧視,而要為一些他們未必真正認為是歧視的事背書,研究中心因而得出必須訂立性傾向或性小眾歧視條例的結論。

 

勿好心立惡法

一直以來,同運都淡化訂立歧視法對社會的影響,更否定「逆向歧視」的存在。直至當不能掩飾大量已在外國出現的真實例子後,就轉為指良心自由、言論自由、營商自由要受到限制。更有同運朋友以類比的方法指香港已有四條歧視法,為何這些法例沒有造成「逆向歧視」呢?我們不同意將有爭議性的性傾向與種族、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類比。事實上,現行歧視法的框架是否完善亦是值得深思的問題,最近(7月4日) 東方日報便報導了一位人士濫用《殘疾歧視條例》控告東方日報的例子,即使東方報業集團勝了官司,卻要承擔50萬訴訟費用,原訴人敗訴卻毋須支付對方訴訟費,令人不禁反思歧視法為社會帶來的影響。

我們明白不少社會人士對弱勢人士的關顧,然而在關顧的同時理應兼顧整體社會的利益,勿因好心而立下惡法,使之成為逼害異見人士的工具。

 

曾經刊載於: 

《主場新聞》  14/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