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案判決以後—下一站:立法機關及社會的討論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1/07/2013

終審法院5月就變性人W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法庭認為法律要反映社會的轉變及當今社會的情況,但法庭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香港社會對婚姻觀念已改變,只在判辭第18段指出世界很多國家、地方已接受變性人婚姻的情況,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香港人已接受變性人婚姻。事實上,法庭亦明白有關判決的爭議性非常大,因而決定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留待立法機關修改相關的法例。
 
雖然法庭一再重申判決只涉及變性人的結婚權,並不涉及同性婚姻;但是,法庭判案時採取了一些對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有利的原則,包括:
 
1. 少數人的權益不需要大部份人的共識

法院指接受變性人婚姻不需要社會共識,因為這是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這說法會帶來深遠影響,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固然可以同樣提出毋須有社會大多數人的共識,尤有甚者,將來任何自稱「性小眾」的群體,都可以用同樣的邏輯要求有結婚權。

 
2. 生育不是結婚的目的
法庭認為生育於結婚已不再那麼重要,將結婚權和生養下一代分開,這為同性婚姻打開了缺口,因為這確立了婚姻和生育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同性婚姻及變性人婚姻在本質相同,就是兩者都不具生育能力,法庭給予不具生育能力的變性人結婚,而不給予同性戀者結婚,可引致司法覆核。
 
今次法庭的焦點乃是變性人的性別身份,是變性人是男是女的問題,因為法庭仍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法庭對W案件的判決,只是於法律上承認變性人新的性別身份。當社會聚焦討論變性人的結婚權時,其實是對錯焦點。因此,未來,立法機關要做的不是更改婚姻法,而是檢視現時所有涉及性別身份的法例及措施,作出適切的修訂,完善法律,以免出現混亂。
 

性別是固定抑或流動?

立法機關須要注意法院給予W可以按新的性別(完成變性手術後)結婚,但沒有廢去(Void)他之前(變性手術前)的性別,將來會否出現變性人同時擁有兩個性別身份,他一時可用變性前的性別,一時又可用變性後的性別,引起很多混亂及爭議。因此,日後立法時必須討論清楚,每人只可以擁有一個固定性別,不能按個人意願隨意更改。
 

如何界定一個人的性別?

至於如何界定一個人的性別,法院建議香港參考英國性別承認法令(Gender Recognition Act)的做法,要求將來成立專家小組審核變性人的身份,必須完成變性手術的人才可轉變。這小組給予變性人新的性別身份時必須嚴謹及訂立一些客觀標準,以男變女為例,相信以W所做的評估及手術為基礎較為適合;至於女變男方面,則除了要完全將子宮及卵巢兩者同時切除外,更必須要重建基本的陰莖。否則,將來會出現一些倫理道德的爭議。例如由女變男,但無切除子宮及卵巢,那他豈不是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那他是否男性?又若生下孩子,他是孩子的父親還是母親?
 

出世紙的性別可否更改?

出世紙是根據當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的歷史記錄,是否容許更改,可以從更改後會否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這角度考慮,舉例而言:在醫學上,有些疾病是某性別才有的,如男性的前列腺癌,醫生在為病人作身體檢查或治療時,不會因而遺漏性別對病情的影響,對病人不利。又例如:在法律上,為了保障結婚雙方的權益,結婚雙方對結婚對象是否變性人有知情權,否則會造成不公平。假如容許更改出世紙的記錄,有意結婚的人便無從知道未來配偶會否是變性人。
 

公民伙伴關係?

由於有部份人是結婚後才想變性,那麼他原本的婚姻要如何處理:這段婚姻是否自動失效(Decree of nullity),抑或必須先離婚後,才可以接受變性手術,否則便變成同性婚姻。但非變性的一方可能基於不同原因(如財產分配)而不願離婚,他們的關係將會變成甚麼?因此,一些團體建議以公民伙伴形式解決,但香港對於公民伙伴關係完全沒有討論,市民根本無從判決是否可以接受。到底公民伙伴關係及同性婚姻有沒有一些實質上的差異呢?
 

變性人與人工受孕

生兒育女仍是不少人對婚姻的期望,很自然,有結婚的權利之後,順理成章就會要求生兒育女的權利。由於現時香港法律只容許不孕夫婦進行人工受孕,變性人於生理上必然會缺乏精子或卵子其中一種,當法律承認他們的夫婦關係,是否也要容許他們可以用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受孕?但法庭卻認為生育與結婚權無關,那麼,變性人夫婦是否有權透過人工受孕生育?
 
以上的關注只是冰山一角,尚有更多範圍仍需討論及留意。筆者在此旨在拋磚引玉,唯望引起各界人士之關注,促進討論相關議題。而筆者亦期望政府能全面檢視所有涉及性別身份的法例及措施,以免日後造成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