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就性別認同立法的考慮與影響

傅丹梅 、羅遠婷    |   明光社副總幹事、 明光社項目主任
17/11/2015

W案所激起的千層浪,將原本由生理決定的性別,加入心理及社會等元素,使決定一個人到底是男性或女性變得複雜,而我們的社會現行的一些政策、法律、設施、服務及制度確實與性別息息相關。

W案只確立已經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就婚姻的性別作新定義,因此,性別的甄選原則應以此為起點,不應延伸判決的保障範圍至一些「性別表達」的跨性別人士。此外,在未清楚掌握有關議題立法對社會及其他法例的影響時,草率立法只會帶來未可預料的人權衝突,導致更多爭議及訴訟。

未來,特區政府應如何界定一個人的性別將對現行的措施帶來一定程度上的衝擊。現在讓我們檢視一些與性別有關的制度及政策,使大家更能掌握問題的複雜性及影響。

(一)婚姻制度

香港婚姻法例訂明結婚雙方必需為一男一女,同性婚姻不被接受。

(二)教育制度

1)      香港中小學:有男校、女校及男女校之分,對於不同性別學生的校服也有不同規格:男生穿著褲子,女生穿著裙子;而男女的服飾都不能互換穿著。此外,亦涉及收生及學校的設施,如廁所及更衣室。亦有部份學校設有寄宿,男女生的住宿安排將變得複雜及容易引起爭議。

2)      香港專上教育:宿舍分男生宿舍及女生宿舍,規定某一時間後,男生不得進入女生宿舍。

(三)刑事法中的性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的合法性交年齡為十六歲,任何人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監禁五年。任何人「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即使男女雙方都未滿十六歲,只有男性會被檢控,而女性卻不會。

另外,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第118(3)列明,如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便干犯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強姦必須包括陰莖插入陰道這個過程,因此,在香港只有男性才會干犯強姦罪,而受害人必定是女性。假如有一天,發生一宗性罪行,一名生理結構是男性,但心理上卻認為自己是女性的人士強姦另一名女性,那麼,警方應以強姦罪抑或猥褻侵犯罪控告侵犯者,相信必然會引起爭議。

(四) 領養

在現行第290章《領養條例》條文的規限下,法院不得批准單一的男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而就女性幼年人作出領養令,除非法院信納有特殊情況,可以之作為例外作出此項領養令的論據。在領養過程中,保護兒童與「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的原則至為重要。現時法律原則上不容許單身男士領養女孩子,旨為保障兒童,因此,清晰的性別是非常重要的。

(五)執法人員搜身

香港亦有不少法例註明,紀律部隊(如警察、海關人員、廉署人員等)只有同性別的情況下才可搜身:男警不可搜女市民身;女警亦不可搜男市民身。

(六)監獄

香港監獄條例第234章第8條規定,在用作囚禁男女囚犯的監獄,男女囚犯須分別囚禁在分隔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內,以防彼此可以互相看見或通訊。

(七) 廁所、更衣室及浴室

現時所有上述設施都是以男、女兩性分類,不得進入異性洗手間或更衣室等。

(八)庇護宿舍

有明確指引訂明男女宿舍分開,如明愛向晴軒。(可參考《明愛向晴軒住宿守則》)

(九)運動比賽

為了公平起見,一般運動比賽亦有分開男子組和女子組,男性不能參與女性的項目,女性亦不得參與男性的項目。

(十)丁權

政府准許年滿18歲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以一次毋須繳付地價,建造一座最高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

 

《性別認同法》對香港的影響(教育)

若《性別認同條例》在香港實施會帶來甚麼影響?我們訪問了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的許文偉老師及溫碧雯老師,一起探討若法例在香港實施會對學校造成甚麼影響。

立法後會引起一連串影響

當談到條例在教學層面對學校的影響,許老師表示體育課會較為直接受影響。多數學校也會男女分開上課,只因男女的體格天生有別,老師會「因材施教」,按男女體質教導相應的項目及安排練習。溫老師十分同意,並舉出一個例子:「在攀爬架項目中,體育老師為男女同學設計的難度是不同的。男同學會接受較為複雜的動作,女同學則相對簡單。」然而,老師們關注的是學生能否發揮潛能。男生與女生的體質各有獨特,在男跨女或女跨男的情況下,學生本身的生理潛能在運動中皆不能全面發揮。

另一方面,兩位老師亦擔心會引申出公平問題。男女體質始終不同,若有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男同學表示自己心理性別是女孩,並以女性身份參與體育比賽,或會對其他參加者不公。「現在的國際賽事大多也分男女作賽,是因為男女體質不同,不能放在一起比較。心理性別是女孩而又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男同學參與女性運動比賽,其體格在生理上其實也是男孩,會對其他女性參賽者不公。」許老師表示。

在實際層面,老師們更關心同學間的相處。老師固然關心跨性別同學的感受,可是也需考慮到其他同學的需要,以及隨之引起的矛盾。溫老師提出,若條例過於寬鬆,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同學進入洗手間,或許會引起同學不安。「我曾問過一些女同學,若一個男跨女的學生使用女廁,她們會有甚麼反應?她們答:『我寧願不上廁所。』」跨性別學生與其他同學之間因而出現了隔閡。

學校曾試過分開男女來教導一些青春期的生理課題,如:墮胎、夢遺等。對於未進行變性手術的同學,又或是其他同學而言,或許會出現尷尬,如男跨女的同學,生理性別實際上仍是男孩,若將之分至女生組,會令在場同學感到壓力,而且內容也未必貼合該位同學的需要;若將之分至男生組,又可能令該同學感到尷尬,甚至會造成「欺凌」情況——同學表達一些關於其身體情況的說話,令跨性別同學感到被冒犯。

立法改變社會風氣

法例會在某程度上改變社會風氣,兩位老師指出條例某程度上在鼓勵一種特權,讓某些人可以享受權利。這與老師向來對學生教導公平的訊息相違,「條例會引起一連串影響,心理性別難以用準則界定,也難以從外在觀察,有時可能因怕得罪跨性別人士而不敢作聲,長遠甚至出現滅聲情況,只會令社會不和諧。」

許老師表示在考慮立法與否之時,大多只從跨性別人士的角度出發,而忽略從社會整體的向度出發,所以也需要考慮立法後對社會人士的影響。然而,立法卻非最終解決之道,從生命教育著手或許更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