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花老太因良心受罰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2/03/2015

年過70歲的史特曼老太太,在美國華盛頓州繼承母親花店13年。老太太因婉拒了一宗同性婚禮的生意,而被裁定觸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要繳交2,001美元罰款,並要承諾以後不會拒絕與同性婚禮有關的訂單。

事緣男同性戀者英格索爾是史特曼老太太的忠實顧客,九年來老太太樂意為他製作花飾超過20次,用來慶祝他男友的生日、情人節和兩人的拍拖周年紀念。2013年英格索爾決定與男友結婚,於是向老太太訂製襟花等花飾。

一般來說,婚禮訂單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親身為婚禮製作花飾和布置場地;另一種是向客人銷售裝飾婚禮用的花朵素材。史特曼老太太憶述當時捉着英格索爾的手,跟他解釋自己因信仰緣故而不會接受與同性婚禮有關的訂單,又稱願意向他提供一些製作花飾的素材。

當地總檢察官要求史特曼老太太簽署《撤銷保證》,保證以後不會發生同樣情況,但她拒絕簽署。訴訟因老太太拒簽《撤銷保證》而展開,最終裁定史特曼老太太違反《華盛頓州反歧視法律》(WLAD)以及《消費保護法案》(CPA)。

參照現時的歧視條例框架,倘若香港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花店將屬於「貨品及服務提供」的受規管範疇。拒絕就同性結合的慶典提供服務,或會被控歧視而面臨民事索償。

老太太樂意為那男士製作情人節等花束,又願意為婚禮提供花飾素材。心水清的讀者會發現,其實老太太打從心底接納那對男同性戀伴侶,只不過是基於她的良心、價值觀或信仰緣故,不認同同性結合。

毋庸置疑,《性傾向歧視條例》或能阻止某些歧視情況,但問題癥結在於該條例是過度立法──不單懲罰那些真正要消弭的性傾向歧視,更會過度懲罰那些行使良心或宗教信仰的人,侵犯了他們的自由。

我們肯定人權中保障了人人免受歧視,但別忘記,《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亦保護了「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當中包括實踐的自由(freedom to act)。儘管兩者在現實上衍生衝突,但也不用非此即彼,社會應該切切實實討論更多向度,以消弭歧視的第三條路。例如,社會能加入良心條款,更多尊重多元和差異,以確保像老太太那些基於良心或宗教理由所作的拒絕,不被誤當歧視。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2/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