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社會?軍法管治?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8/06/2022

當警察社會變成了生活日常

何謂警察社會?警察國家(德文:Polizeistaat,又譯為警察社會),本為一個政治學及社會學術語,用於描述一種政府自稱為維護人民的監護者及擁有法定權力,但卻在缺乏法律程序及違反人民意願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和非常手段,強行操控和改變人民大小生活方式的社會形態。

明光社

話說回來,警察(這裡以普通員警police constable作解釋)中的police 一詞,是源於古希臘文,帶有維持秩序,促進社會和平,保障公共安全及保障財產等意義。而constabulary則為英語,代表警察是以紀律部隊,而不是以個人保鑣、江湖俠士、或是無紀律的散兵游勇形式存在。現今社會中,以城市警察部門運作的警隊制度,最早見於英國倫敦警察廳(即大家時常聽到的「蘇格蘭場」,那裡曾是倫敦警察廳的總部所在),而香港因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順理成章地,也成為全亞洲首個設有現代警察制度的地區。香港警察隊更在60年代被冠以「皇家香港警察」稱呼,直至1997年才被改稱為香港警隊。

事實上,不論古今中外,無論藉著甚麼形式,社會上總有維持社會正義、保護社會安全的需要,而警察作為使社會能正常運作,能為社會「除暴安良」,的確是社會安全的守護天使。然而,若果天使原有的良善有一天變歪了,權力使人腐化,由維持社會正義變成了唯我獨尊,天使便會折翼變成那惡者,若果社會又缺乏對之制約、制衡的機制,警察社會就應運而生了。

「警察社會」這一術語首見於1851年,意指當時在德意志地區和奧地利帝國中,為了維持秩序而使用國家警察部隊來對抗人民的情況。在歐洲列強帝國,戰爭與革命動盪中,很多國家都以常駐警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甚或其政權運作。在這種普遍強化警隊的情況下,「警察國家」一詞就是用來形容因專門加強警察力量,最後卻變成過於猛烈,不受制約,並且常以「僵化和鎮壓性」方式對付市民和反對力量的情況。而警察國家亦常與法西斯主義,共產主義等意識並存,並常與諸如法國大革命爆發後,雅各賓俱樂部殘暴對付異己,或在羅馬帝國時期,政府鎮壓反對勢力等歷史事件作比對。[1]

或許有人認為,「犯法就是犯法」,警察只為執行法律,只是照章執行,本身並無不妥。這其實是源於對法治的理解角度不同。一般人以為法治只是「知法守法」,這是典型以法而治(rule by law),是一種較為狹義的解釋,以為一切只依據法律治理事情即可。可惜的是,世界上很多政府表面上是以法而治,實際上卻將法律用作方便管治的工具,政府可以選擇去遵行法律,但若該法律不利它們,或對它們來說並不合宜,便可以置之不理。[2] 真正廣義的法治,在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尊重個人自由;這除了確立個人行為界限(注意,尊重個人自由的確不等於鼓勵犯法),但更重要是對政府,以及不同的充權機構的限權。這就是以法限權(rule of law),[3] 據香港前首席大法官楊鐵樑爵士所言:「如果法律本身非常嚴苛,依著法律辦事也不算是rule of law。」[4]

在警察國家中,當權者往往自命為無知人民的監護人,因著保護人民,他們就有義務(權)去糾正人民的錯誤,甚至主動指導人民應該如何做,而即使這些作為明顯地違反了人民的意願,也要強力執行以突顯其正確性,以便維持正當的社會秩序的樣子。[5]  這種以人民福祉為由,實為侵犯個人自由的行為,成為了很多警察國家的集權主義和社會控制的要素。而為能順利執行這些「強力政策」,警察國家通常會配合對人民不同的分化手段,以加強管治效果。例如將人民「分而治之」,減少或禁止人民彼此結連,或交換消息的權利(在中國憲法中也有列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6]  更進一步,無限制對異見人士的拘捕,並將之任意長期羈留,扭曲原有政治選舉和人民表達意見的制度、對人民經濟進行不合理的審查,對人民政治生活實行嚴密和鎮壓性的控制,以使其對表達或溝通政治觀點或其他的觀點造成限制,實行灌輸式教育,鼓勵市民相互舉報,破壞人與人彼此之間的信任,警察力量不合理地強化(其中可以警察人數佔公務員人數的比例作出量化計算),以至裝備武器化,軍隊化等,都是警察國家成形的具體指標。

簡而言之,在警察國家的威權時代,民眾往往處於被動地位,對於政府一切政策措施只有奉行遵循,沒有個人的意見,而警察是掌握權力的機關與人員,藉由推行政令,採取由上而下的高傲態度對待民眾,民眾也懾於警察權威,敢怒不敢言,默然承受。[7]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

事實上,在嚴密的警察社會之下,也和軍法管治不遠了。軍法管治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等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這時,一般的司法及行政權會部份或全部由軍隊或軍警力量接管。在這些年間,有些國家一早已將對付疫情提升到「打贏人民戰爭」的高度,一切軍管措施,由限制人民出國及出行,日常生活禁閉,皆以抗疫之名實行。

警察社會,軍法管治,雙管齊下。


 

[1] Jason Swindle, “What is a police state?,” Swindle Law Group, P.C., October 2, 2013, https://www.swindlelaw.com/2013/10/what-is-a-police-state/; Deák Ágnes, “In the footsteps of revolutionaries: the federal gendarmerie in the Austrian Empire, 1849-1852,” eLibrary.ru, https://elibrary.ru/item.asp?id=37135278.

[2] 褚簡寧:〈又中又英——rule of law〉,《頭條日報》,2018年7月31日,網站: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126/20180731/689128/專欄-又中又英-rule-of-law

[3] Van Norman Law, “RULE OF LAW VS. RULE BY LAW,” VAN NORMAN LAW, April 28, 2017, https://vannormanlaw.com/rule-law-vs-rule-law/.

[4] 楊鐵樑:〈Rule by Law不同Rule of Law〉,「楊鐵樑留言信箱」,網站:https://www.rthk.hk/elearning/yangtl/studyroom_topic4_p4.htm

[5] 〈警察國家〉,「維基百科,2022年3月9日,網站:https://zh.m.wikipedia.org/zh-hk/警察国家

[6]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5年6月14日,網站:http://www.gov.cn/test/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

[7] 謝芬芬:〈從社會正義、社會安全談警察的社會責任〉,《日新》,第4期(2005年1月),頁136–142,網站:https://www.kmh.moj.gov.tw/media/77813/8821137176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