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要豁免?如何豁免?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1/11/2013

11月初,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對傳媒放風,表示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問題上,看不到理據認為教會可以提出豁免,並指平機會不會主動提出豁免,假如「樣樣嘢都豁免」,法律會淪為無效;他又指教會應該改變對同性戀的態度。不過,在10日後,當「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到平機會請願時,他卻又一次「轉軚」,指「容許某些宗教團體有某些豁免」;但豁免的地方,是就業還是教會環境裏,這方面「就要教會自行決定」。
 
家校團體針對的明明只是立法後所造成的「洗腦」效應,恐怕下一代被逼接受像外國一樣的「同運洗腦教育」,但周主席卻將所有反對的聲音都視為宗教團體的教義問題,這完全是混淆視聽,扭曲反對意見,以為社會上只有宗教團體反對立法。
 

宗教團體獲豁免勢引反響

不過,即使周主席只是針對宗教團體放話,但豁免又是否教會所渴求呢?這一點對不同教會可能有不同的答案,然而我們可以預計,若只有宗教團體得到豁免的話將會引發反響。
 
第一是豁免的時間性。即使在立法初期宗教團體能得到某程度上的豁免,但豁免的時間能持續多久呢?要修訂一條已有的法例比通過全新的法例容易得多,若時移世易,隨時可取消有關豁免。
 
第二是豁免的道德爭議性。立法是假定了社會承認同性戀和異性戀是同等美善,社會整體應該跟隨法律原意走,豁免只是確立了宗教團體有特定需要而不依從社會看法。然而,是否真的只有宗教團體對同性戀問題有意見?相信周主席心裏有數。再者,若只有宗教團體在某程度上得到豁免,而對其他因良心和道德理由反對同性戀行為的社群,施以強制性手段,逼使其屈服又是否公道?
 
第三是豁免的適用範圍。豁免的定義和應用範圍根本難以劃清,即使宗教團體能獲得部分豁免,但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得到豁免呢?神職人員若可豁免,那一般信徒又可以嗎?豁免範圍是否只限於教會之內?那麼神職人員在公眾場所的布道會又該如何處理?
 
此外,宗教團體開辦的學校、機構、出版社等又是否包括在內呢?現時不論是中小學,甚至幼稚園,宗教團體都是辦學團體的重要持份者之一,假如他們所開辦的學校和機構都得到豁免,情況會否真的像周醫生所說「樣樣嘢都豁免」,結果法律會淪為無效?
 

強制手段是否最好?

筆者並不質疑周醫生和部分同運團體提出豁免的動機,即使立場不同,大家所渴求的都是一個美好的社會。雖然社會風氣漸漸開放,公眾對同性戀的態度比以前變得更包容,但無可否認的是一些同性戀者確曾受過委屈和不接納,這種切膚之痛並非旁人能體會。但由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對一些只是抱持接納而不認同態度的人士,用強制手段使他們屈服,逼所有反對者消音又是否處理問題的最好方法?
 
平機會採納單一意見很大可能只會出現雙輸的局面,唯有讓不同持份者參與討論,使不同的意見都得到重視和尊重,並雙方尋求共識,才是達至雙贏的方法。
 
(小題為成報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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