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後果 男生女生同需防範性罪行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1/09/2014

21歲女補習老師被揭發與15歲男學生發生性行為,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而被拘捕,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事件曝光後,不少人為事件的一對情侶感到不值,認為他們真心相愛,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卻換來法律制裁,破壞兩位青少年的美好前程。

但若涉案男女的性別互換,21歲男生與15歲女生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相信為21歲男生被捕而感到不值的人數會大減。這是否反映出我們對待男女性關係上存着根深柢固的「性別歧視」:認為只有女的會被侵犯,男方卻永遠不會蝕底。

另一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明明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為何事主卻會觸犯刑事罪行呢?這是由於在制訂法律之時,以保護未成年人士免受性剝削的原則為出發點,因為他們掌握的資訊和能力有限,未能為自身行為作出適切的判斷。

16歲是現今香港合法性交年齡的分界線,但各人成長速度不同,偏差總會存在。有人14歲已思想成熟,能為自身行為作出周詳的考慮;亦有人18歲仍然天真無邪。16歲這界線並不是不能改變的真理,社會可以討論合法性交年齡的問題,但在法律層面上仍需要以某個年齡為界限。香港一直有團體爭取兒童性權,認為成年人以「保護」之名,剝奪兒童性自主的權利。沒錯,青少年的性慾問題的確需要正視,但性行為是處理性慾的必然途徑嗎?退一步來說,放寬到甚麼年齡才合適呢?過早的性行為為青少年帶來祝福還是害處呢?

回到案件本身,相信涉案女事主的出發點並不是要對15歲男學生作出性剝削,但她的而且確干犯了法律。如果被判有罪,她除了要面對法律的懲罰,還因所犯的是性罪行,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她將來難以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過去防範性罪行的工作經常集中在保障未成年少女的宣傳,這案件正正提醒我們不要忽視《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教育,以免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干犯法律,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前途。

 

 
 

曾經刊載於: 

《成報》 11/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