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見 vs 分歧
燭光網絡 48期 (p.16)
香港社會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就「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議題出現激烈討論,民政事務局(下稱局方)為了解市民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此議題的意見,而進行了一項《市民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調查》的研究,有關調查結果亦於2006年3月公布了。本社及其他關注家庭價值及宗教團體(下稱我們)就局方是次的調查,已分別將意見及一些回應提交民政事務局及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局方為了解市民的意見而進行是項調查,我們表示歡迎及欣賞。對於當中的一些重要的結果,我們更表示同意,因我們認為可供社會人士對有關議題作參考及進一步的研究。然而或許是基於問卷的限制,這調查也有一些不清晰和不完整的地方,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與此同時,為了更全面了解香港市民的意見,維護家庭聯盟(下稱聯盟)早前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完成的《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的結果,也是一份嚴謹及科學化的研究,我們認為社會人士也可參考此項研究的發現,兩項調查的基本資料,請參考《表一》。
首先從局方的調查結果中,我們認為以下三點是值得重視的:
市民對同性戀的態度有甚大分歧
調查反映市民對同性戀的態度有甚大分歧,例如有關同性戀者是否心理正常人士的問題,正反的意見大概各佔一半,請參考《表二》。我們認為市民的對同性戀行為的多元價值觀應受到尊重,所以,政府應公平對待不同的價值觀,不應有任何偏頗,更不應以法例或公共政策打壓持有不認同同性戀價值觀的市民,或強制他們改變。
實質歧視同性戀者的情況不算嚴重
根據調查數據,市民認為實質歧視(如租屋、僱傭等範疇)同性戀者的情況並不嚴重,請參考《表三》而且我們有理由相信調查中「歧視」兩字傾向被市民廣義地理解,例如態度上對同性戀者欠缺友善,我們認為較宜用教育的方法處理,而無需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市民對於以立法方式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意見明顯有分歧
就應否在現階段以立法手段禁止「性傾向歧視」方面,市民的意見明顯有分歧:贊成、反對和中立的大概各佔三分之一(反對比贊同的人稍多一點),請參考《表四》。可見在這階段社會上並未能達成共識,政府實在不應強行立法,否則會製造不必要的社會分化。
此外,就局方及聯盟的意見調查所反映的香港市民意見,我們有一些觀察和澄清:
「接納同性戀」概念含糊,須區分「接納同性戀者」與接納「同性戀行為」之不同
「接納同性戀」這概念有含糊之處,並不清晰,它可以指「接納同性戀者本人」,也可以指「接納同性戀行為」。香港市民對這兩重意義的意見並不一樣,聯盟問卷的第5題及第2題的結果顯示98.7%受訪者表示對同性戀行為不接受或可接受但不應鼓勵,但有83.2%不會因對方是同性戀者而拒絕做朋友。有少許類似地,政府問卷第F4題有41.9%人表示不同意同性戀者是心理正常人士,但第B4題有76.1%人表示願意和同性戀者做朋友。這些都可顯示市民雖然不接納同性戀行為,但接納同性戀者本人。我們看到一個一致的模式:清楚提到要評價的對象是同性戀行為(而不是同性戀者)時,市民整體而言會有較負面的態度;當兩份問卷都清楚問到對「同性戀者」的態度時,結果就相當吻合。(有關數據,請參考《表五》)
歧視概念相當含糊和廣泛
歧視的概念相當含糊和廣泛,簡略而言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一些態度或言語上的不尊重或不接納,這些不帶來實質傷害;第二類是指會帶來實質傷害的行為。市民對這兩類「歧視」的認知也不一樣,看C2和C3,當題目清楚列明是社團拒絕同性戀者或業主不租屋給同性戀者,認為情況嚴重的市民只有十多個百分點,但一旦問到學校裡的歧視(C4)或整體社會的情況(C5),就有29.7%人認為嚴重。這裡似乎有點矛盾,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市民問到歧視時,他們心目中主要想到的是態度上的歧視,就以學校為例,絕少個案是同性戀者因為其性取向而得不到教育機會,九年強逼教育故然不用說,但我們從未聽聞有中學和大學會主動針對學生的性傾向而開除。市民在這裡想到的歧視,應是指在學校裡同性戀者可能會被同學取笑或孤立。我們也極不贊同這種歧視,但這類歧視卻不宜用法律禁制,而應用教育改變。
歧視法關注的只應是有實質影響和在公眾空間的具體行為,但在這些方面究竟同性戀者受歧視的情況有多嚴重呢?例如:有多少同性戀者單單是因為性取向被解僱?有多少同性戀者單單是因為性取向被剝奪受教育機會(甚或受襲擊)呢?我們認為現在的問卷對真正解答這些問題的幫助不大。我們希望局方在這方面作更深入的資料搜集,單靠同志的自述也不完全足夠,例如在人口普查時,可研究同性戀者的經濟地位和失業率等。(有關數據,請參考《表三》)
「支持平等機會的原則」不等於「贊成以立法手段禁制歧視」
我們也看到市民對「支持平等機會的原則」和「贊成以立法手段禁制歧視」兩者的態度不盡相同。「平等機會」的精神在香港社會的確很少人會不同意,政府問卷D1表示同意同性戀者應受平等保護的有一半(54.2%),反對的只有一成(10.2%)。但這只代表一種精神,不代表他們同意那些行政或立法的手段。一旦問到較具體的立法手段時,支持率就由五成降低至三至四成,而反對的比例就由一成升至二成及三成(參政府問卷D3,D4),可見「支持平等機會的原則」不等於「贊成以立法手段禁制歧視」。(有關數據,請參考《表六》)
問卷問題具誤導性
所以,現時局方就立法的提問方法我們認為有不足之處,例如問市民應否「禁止歧視」,歧視既有貶義,那贊成立法禁止自然顯得順理成章。所以,政府問卷D3、D4及D5三題支持立法的比例是37.3%、41.7%及37.2%,而反對的是22.4%、25.0%及29.2%。現時的提問具有誤導性,但禁止歧視的方法是以法例懲罰違法的人,聯盟的問卷9a、9b及9c具體地指出這點,而不用「禁止歧視」的字眼,結果支持立法的比例分別是13.9%、31.2%及27.5%,而反對立法的比例則有83.3%、65.1%及69.8%,反對立法的比例大幅上升。(有關數據,請參考《表六》)
最後,我們明白到是項問卷調查有其限制,因此,我們建議政府作出兩項跟進的行動,以進一步了解市民對立法的意見:
1. 政府須清晰向市民說明立法的性質及後果
調查問到一般人的意見,但其實只強調歧視,但上面第4 點已提到,問卷沒有清楚讓市民知道這種禁制性的措施;現時香港的反歧視法是一個配套,當中也包括騷擾罪、轉承責任、中傷罪、歧視性廣告等規限,但一般問卷很難表達如此詳細的內容。所以,政府有責任以各樣的方法讓市民清楚知道這些內容及後果,以更真切的了解市民意向。
2. 政府須進一步了解受法例影響的團體及個人的意見
此外,法例希望保障同性戀者,但被規管的卻包括商界、教育界、零售服務業、非政府組織和宗教界等,它們也是受法例影響的團體及個人,政府若真的是代表全體市民而不是某些利益集團,在考慮立法時,應該向受影響的團體及個人解釋清楚立法的後果及影響,並調查有關人士及團體的意見,以取得社會不同界別的共識。
民政事務局《市民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調查》,請瀏覽:http://www.hab.gov.hk/tc/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public_homosexuals.htm
維護家庭聯盟《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請瀏覽:
http://www.hkchurch.org/family/sub/4.htm
《表一》兩項調查的基本資料
維護家庭聯盟 | 民政事務局 | |
調查單位 |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 MVA Hong Kong Ltd |
形式 | 隨機抽樣,電話訪問 | 隨機抽樣,電話訪問 |
訪問期間 | 23/8/05– 7/9/05 | 22/10/05- 31/10/05 |
成功訪問 | 1,120 | 2,040 |
合作訪問率 | 63.9% | 50.1% |
抽樣誤差 | 少於或等於2.9% | 少於或等於2.2% |
《表二》局方調查(F4:同性戀者係心理正常人士)
F4 同性戀者係心理正常人士 | 百分比 |
非常同意/ 同意 | 47.0 |
無所謂 | 5.5 |
唔同意/ 非常唔同意 | 41.9 |
唔知/ 無意見 | 5.5 |
總數 | 100.0 |
《表三》局方調查– 香港社會歧視同性戀者情況
非常嚴重/ 嚴重 | 一般 | 有些少問題/無問題 | 唔知/ 無意見 |
總數 | |
C1僱主拒絕僱用符合入職條件人士,因為佢係同性戀者* | 17.7 | 39.9 | 30.4 | 12 | 100.0 |
C2會社/社團拒絕接納同性戀者成為會員 | 13.1 | 36.4 | 37.4 | 13.1 | 100.0 |
C3業主拒絕將打算出租單位租俾同性戀者 | 15.4 | 32.8 | 39.3 | 12.5 | 100.0 |
C4同性戀學生係學校受到歧視 | 29.7 | 29.0 | 30.3 | 11.0 | 100.0 |
C5現時香港同性戀者會因為佢地性傾向而受到歧視 | 29.6 | 41.7 | 25.2 | 3.5 | 100.0 |
* 問題問受訪者覺得同性戀者受歧視的情況,而不是問受訪者本身的態度,與維護家庭聯盟所問的不同
聯盟3c:若果您係僱主,如果有一個來搵工嘅人符合您嘅要求,您會否因佢係同性戀者而唔請佢?
會否因性取向而拒絕聘用一個合符資格的應徵者? | 次數 | 百分比 |
會 | 159 | 14.2 |
不會 | 938 | 83.7 |
無意見/其他 | 24 | 2.1 |
總數 | 1120 | 100.0 |
《表四》局方調查( D6:在現階段政府不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在現階段政府不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 | 百分比 |
非常同意/ 同意 | 34.6 |
中立 | 33.7 |
唔同意/ 非常唔同意 | 28.7 |
唔知/ 無意見 | 3.1 |
總數 | 100.0 |
《表五》局方與聯盟調查比較
維護家庭聯盟 民政事務局 《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 《市民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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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您認為同性戀行為係唔係正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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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同性戀者係心理正常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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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會唔會拒絕同同性戀者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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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你同一位同性戀者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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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您對同性戀行為嘅接受程度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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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局方與聯盟調查比較– 有關市民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
維護家庭聯盟 民政事務局 《香港社會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意見調查》 《市民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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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社會應保障同性戀者有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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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政府應立法禁止係接受教育,例如收生等方面性傾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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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政府應立法禁止係僱傭,例如招聘、晉升等方面性傾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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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 您會否贊同政府立法,懲罰私人機構拒絕供設施同服務俾同性戀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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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政府應立法禁止係提供服務、設施或貨品,例如租樓、買野、使用游泳池、網球場等方面性傾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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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您會否贊同政府立法,懲罰發表不認同同性戀嘅言論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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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您會否贊同政府立法,懲罰業主拒絕將自己物業租俾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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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政府應立法禁止係提供服務、設施或貨品,例如租樓、買野、使用游泳池、網球場等方面性傾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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