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納與盼望不可兼得?變性人結婚案的神學反省

雷競業博士   |   中國神學研究院神學科助理教授
11/07/2013

最近香港的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可以用變性後的性別申請結婚。雖然法庭的判詞強調這個決定並不涉及修改婚姻的定義,卻未有澄清因這次判決(特別是對性別的定義)所帶來的一大串疑問,譬如說:有一對男女已結婚,後來丈夫透過變性手術變成女性,本來的婚約是否會因她現在女性的身份而自動廢除?如果兩人有孩子,孩子還有沒有爸爸?還是法律上應廢去父和母的分別?如果婚約持續有效,她們是否成為同性配偶?不過,法律上的問題,或該留待法律學者去慢慢研究,筆者只是想對判詞中的人觀作出一些提問,從而帶出一些牧養的建議。

判詞中的第7至8段提到性別身份雖然成因不明,卻是一種無法改變的事實,也是說一個人天生認為自己應該是一個男人或女人,心理治療(或宗教信仰)並不能改變這事實。如果一個人的性別身份不幸地和他的生理性別有差距(性別焦躁症 Gender Dysphoria),改變他的生理性別就看似是消除這種差距的唯一方法。此外,判詞假設性別身份的表達和家庭生活都是一個人得到快樂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既然人有追求快樂的基本權利,政府就有責任讓人以其變性後的身份追求家庭生活;不讓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是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第77段和第115段)。

 

不可改變的性別身份?

法庭如何知道性別身份是不能改變的?雖然判詞直接引述其理據,但可推論那是根據現代醫學和心理學的研究。不過,現在的科學又如何去判斷性別身份是否能改變?就心理學目前有的資料,不過是關於性別身份療程的成功率,但統計數字能告訴我們人的天性是甚麼嗎?假如我們能夠找到決定性別身份的基因(也是說,實驗室能夠透過檢驗某人的基因,便可判斷那人的性別身份),那毫無疑問這是天生的。可是,目前我們仍找不到任何基因的因素影響性別身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為甚麼法庭要強調性別身份是無法改變?

面對性小眾的情況,似乎法庭假設只有兩個選擇:一、這種行為或身份並非天生的,是可以改變的。既然這種小眾的身份是自由的選擇,社會就沒有道德責任一定要接納他們;如果性別焦躁症的情況是可以改變的,他們不一定需要接受變性手術,社會也無需保證變性人有變性後的性別身份的一切權利。二、這種行為或身份是天生的,也無法改變,所以社會不接受他們的行為或身份就是一種不人道的行為。對天生有性別焦躁症的人,如果變性手術是他們達致幸福的唯一出路,社會就有責任保證變性人的新性別身份在合理範圍內的一切權利,不然就是侵犯他們追求幸福的人權。法庭認為第一種看法是不合理的,而只能選擇第二種說法(縱然科學證據貧乏)。雖然這說法在法律上有各種的問題,但社會仍然有道德上的責任讓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身份結婚。

 

另一條出路:恩典之路

事實上,基督教信仰提出了第三個可能性:恩典之路。甚麼是恩典?就是說我們活在一個罪惡的世界中,人生會有悲劇,生命中會有缺陷,這些缺陷不是我們所選擇,我們甚至無力去改變現狀。但如果我們願意將自己的生命交給那位創造生命的主宰,卻能夠出現轉機。面對活在痛苦和掙扎中的人,我們既不是以斥責的方式去與他們劃清界線(「這些掙扎是他們咎由自取的!」),也不是鼓勵他們以宿命論的思想去接受缺陷,或以各種方法去把缺陷合理化。

然而,我們如何能體會這條恩典之路?就是說我們的人性都被罪性所扭曲,有時連自己也無法明白自己的真正身份,但當神的恩典臨到,在神話語的啟迪下,卻可以發現那真正的自我,找到自由的生命。

 

學會謙虛學會接納

面對有性別焦躁症的人,教會要避免跌落法庭所假設的那種二分法。正如法庭的判詞所言,性別焦躁症的成因往往十分複雜,通常並非個人刻意的選擇。如果要歸罪,就歸到我們的始祖吧,教會實在不用去譴責他們的掙扎。假如信徒有機會接觸到有性別焦躁症的人,那是學習謙虛和愛心的好機會,而不是去作審判官。教牧及弟兄姊妹應學習關心及接納他們,盡量取得他們的信任,聆聽他們的心聲。

另一方面,我們要告訴他們神的美善。神造每個人作為一位女性或一位男性,都是一份美麗的禮物,拒絕和逆轉天生的性別並不是一條到達真正自由之路。性別焦躁症的人可能對傳統或社會流行的性別形象有強烈的反抗,性別身份雖然有統計上的傾向(譬如男性通常喜歡體育,女性則通常喜歡裝扮),但這些傾向並不是性別的必然區別。每個人在神面前是獨特的,性別身份的表達也有其獨特之處,我們要鼓勵他們以信心來到神的面前,把一切束縛他們心靈的事物交托給神。路途雖然困難,卻是恩典之路,神會帶領他們找到自己獨特的性別身份。

法庭上的判詞,不是「有罪」,就是「無罪」;然而,福音要宣告的,卻是「世人都有罪,但神卻有恩典」。我們要向變性人宣告的是變性手術以外的盼望,教會不能把這盼望強加在別人身上,但對那些有勇氣去進入這盼望的人,教會也要有勇氣與他們同行,和保護宣告這盼望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