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重置與《2014婚姻(修訂)草案》的前景

束健銘   |   大律師
13/01/2015

2013年5及7月香港終審庭頒下《W判決》,確立性別重置手術後的人士可以其手術後的性別身份而註冊結婚,香港政府須於12個月修改有關法例;同時,終審庭的附論 (Obita Dicta)認為,政府須就變性人的權益作出全面復檢,盡快可行訂定性別認同法例。

香港在處理性別重置的問題,有別於其他有相關法例的國家,它們是先訂定性別認同法例後,才相應地修改其他相關法例。終審庭的判決是確立變性人的憲法婚姻權,卻變成「本末倒置」,在缺乏研究主體法例下,12月的立法期限實在是一艱巨任務。

政府隨後(一) 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及 (二)就《W判決》的修訂有關法例。可喜的是,有超過數百的公眾人士參與《草案小組》的討論和提交對草案的不同意見。最重要的是宗教人士丶家長及專業團體已開始關注立法對社會的影響。

婚姻註冊處已於2014年7發放行政指令去處理經性別重置手術後人士的申請結婚申請。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可就任何公眾禮拜場所批給許可證,藉此特許讓場所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及隨時取消該特許。教會作為公眾禮拜場所要面對會否為已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的人舉行婚禮。

政府的看法是教會拒絕為這些人申請在該教會舉行婚禮,只要是基於宗教信仰,便不會被視為違法,但筆者對此看法有所保留和存疑,原因如下 :

  • 變性人以其患有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 ,已「巧妙」地運用《殘疾歧視條例》,不需要倚靠性別認同或重置的個人特色去提出其投訴。教會須面對變性人因被拒舉行婚禮而衍生的訴訟。
  • 平等機會委員會曾協助一已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的「女士」,以殘疾歧視進行訴訟。「她」 亦在十數年前,因其性別重置而轉變性別而被教會革除其會籍,採取法律行動 。
  • 如以信仰為辯解拒絕為變性人舉行婚禮,教會不能只是簡單引此為藉口,而需詳盡地引經據典,支持其信仰禁止為變性人舉行婚禮。否則,變性人可以挑戰教會以信仰虛晃砌詞,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變性人婚姻立法的前路:
  • 政府會繼續以行政指令去處理變性人的婚禮安排而讓跨部門性別認同小組深入研究立法,從而提議一全面性的性別認同歧視法例及相關範疇的法例修訂。
  • 此外, 政府可修訂草案內容,加入例外條文,讓宗教組織基於宗教信仰可拒絕為變性人舉行婚禮 。
  • 最後,政府須如履薄冰,深入研究應否就此課題立法,進行廣泛持平的公眾諮詢,切不可閉門造車,更不可所託非人地將此重任交託給立場偏頗的機構,越俎代庖去代政府執行其職權。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 10/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