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神學角度看婚姻

郭鴻標牧師   |   建道神學院張慕皚教席教授,神學研究部主任、神學系主任、研究課程主任,德國漢堡大學神學博士,著作包括:Von der Historisch zur Trinitaetstheologisch begruendeten Christologie Wolfhart Pannenbergs、《歷代靈修傳統巡禮》、《眾聖頌禱》、《朝向整全的神學思考》、 《申命記—受教與蒙福》、《莫特曼三一神學》、《事奉生命的建立》、《屬靈品格的建立》、 《朝聖心曲: 崇拜與聖樂對靈命成長的作用》、《基督信仰漢語神學芻議》、《朝向職場神學的建構》、《生命師傅: 神學教育與生命建立》。
22/06/2016

1. 引言

從社會學角度來看,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因此為維護社會結構而保持婚姻的穩定性是相當合理的。不過從神學角度來看,維護婚姻的穩定性有超越社會利益的理由。婚姻不單是一種鞏固社會的制度;更是上帝為人類生活設計的一種「秩序」(Order) 。尋根究柢,婚姻是一種基於對上帝信仰而引申至對伴侶忠誠的終身關係、一種承諾、一種委身。筆者嘗試按歷史的時序介紹四種的婚姻觀:聖禮的婚姻觀、救贖秩序的婚姻觀、創造秩序的婚姻觀、盟約的婚姻觀。最後提出一種被轉化了的創造秩序婚姻觀。

 

2. 聖禮的婚姻觀

早期教會崇尚獨身及貞潔生活,對婚姻的價值較為輕視。奧古斯丁可算是對婚姻有較正面論述的一位教父。他於公元401年發表兩篇關於婚姻與獨身的文章:〈婚姻的善〉(On the Good of Marriage) 及〈神聖童貞〉(On Holy Virginity)。他高舉獨身童貞的好處;卻沒有貶低婚姻的價值。[1] 他認為婚姻有三方面的好處:生兒育女(proles)、信賴(fides)、聖禮(sacramentum)。[2] 奧古斯丁根據創世記一章28節、提摩太前書五章14節申論生兒育女的好處,又根據創世記二章24節、哥林多前書七章4節建立對信賴的理解,更根據哥林多前書七章10節、馬太福音十九章6節、以弗所書五章32節確立聖禮的觀念。[3] 聖禮的意思是「上帝無形恩典的有形表達」,蒙上帝恩典的祝福,婚姻不應解除(indissoluble)。表面上,奧古斯丁的聖禮婚姻觀偏重生兒育女的功能,不過近年有學者認為奧古斯丁婚姻觀中生育的行動是在夫妻的「友誼」(friendship) 底下完成。[4]  

基本上,聖禮婚姻觀將婚姻視為上帝施恩典的場所,讓人經歷上帝真實的臨在。至於羅馬天主教會將聖禮的有效性集中在禮儀的程序,輕視對施禮者及受禮者信心的考慮,實在值得商榷。宗教改革時代,改革者只接受主餐及洗禮為聖禮,並將婚姻視為民間的活動。不過,奧古斯丁的聖禮婚姻觀有一個重要觀念,就是「愛的秩序」(ordo amoris) ,[5] 婚姻是夫婦雙方的人生秩序,在心靈的愛、屬靈友誼的基礎上,人的性慾獲得恰當的處理。奧古斯丁並非將婚姻負面地視為合法發洩性慾的場景;而是正面地解釋婚姻是一種獲得上帝恩典的途徑。

 

3. 救贖秩序的婚姻觀

順著聖禮角度了解婚姻是獲得上帝恩典的途徑,很自然婚姻被解釋成為基督徒屬靈生命成長的一種模式。相似於修道運動那種獨身式的屬靈操練,婚姻亦被確立為一種屬靈操練的方式。在教會歷史上,強調獨身的修會往往成為屬靈操練模式的發言者,以致「婚姻屬靈操練」(Marriage Spirituality) 未能開展。不過,在神學上,除了奧古斯丁的聖禮婚姻觀,亦可以從「救贖秩序」(Salvation Order)的觀念詮釋婚姻對人在成聖生命的意義。

順著婚姻是「愛的秩序」(ordo amoris) 的思路,這種人生的「秩序」被看為朝向成聖之旅的一個重要環節。羅馬天主教認為上帝的恩典強化人的自由意志,回應上帝救恩的召喚。因此,人的「得救」是一種「人神合作」。當人在婚姻裏面活出「愛的秩序」的人生,其實就是活在上帝的「救贖秩序」裏。羅馬天主教認為婚姻在基督徒朝向永生的道路上,具備救贖的成分。當然,婚姻的救贖作用絕對不能等同主耶穌十字架的救贖,婚姻的救贖作用在於透過一個他者,使人的心靈獲得滋潤和安慰。在神學理論層面來說,「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包含了一種神秘聯合的意思,指向男女兩性的結合,使人在人格成長方面產生互補的作用,指向人格的成全。

4. 創造秩序的婚姻觀

羅馬天主教視婚姻為屬於救贖秩序的事,一方面局限當事人必定是基督徒,另一方面亦否定了離婚的可能性。既然婚姻是基督徒領受上帝救贖恩典的場所,離婚表示放棄這種從神而來的恩典。自馬丁.路德起,更正教將婚姻視為上帝創造秩序的一部份,扭轉了羅馬天主教將婚姻視為救贖秩序一部份的看法。

1519年路德在講道中處理了婚姻的課題,1520年他在〈教會被擄於巴比倫〉(The Babylonian Captivity of the Church) 一文質疑婚姻是否一種聖禮,因婚姻並非屬於褔音的事,而是屬於律法的事。[6] 同時,路德亦質疑神父、修士、修女獨身的要求是否合乎聖經,從而要求教會容許神職人員自由結婚。1522年路德在〈論婚姻生活〉(Estate of Marriage) 一文提出三個論點:第一,由於婚姻屬於上帝創造命令的事,是關乎所有人的,因此他同意基督徒可與非基督徒結婚。第二,路德否定婚姻的聖禮成分,也自然否定婚姻不可解除的觀點,並且接納離婚的可能,主要是因犯姦淫、拒絕性交的情況。第三,上帝設立婚姻讓夫婦在信賴、愛的關係中生兒育女。[7]

路德沒有否定奧古斯丁的婚姻觀;只是用愛取代聖禮,形成「生兒育女、信賴、愛」的婚姻觀。雖然路德認為婚姻是屬於世俗生活的事;但是他沒有將婚姻世俗化,他只是將婚姻視為屬於上帝「創造秩序」的事。

 

5. 盟約的婚姻觀

約翰‧加爾文於1536年在《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開始處理婚姻的課題,直到1545年才制定日內瓦的「婚姻命令與修訂」(Marriage Ordinances & Amendment) 。加爾文承繼宗教改革者的觀點,將婚姻視為兩個國度中屬世國度的事務,主張婚姻是為了生育、節制性慾、促進夫妻間的愛。[8] 他對婚姻法的重視比婚姻神學更高。日內瓦的「婚姻命令」容許夫妻雙方在法庭上提出訴訟,要求離婚,並由法庭裁決。假如丈夫有姦淫行為、或者疏忽照顧,如離家多年全無音訊,妻子有權要求離婚。[9]

總的來說,加爾文早期的婚姻觀主要跟隨路德的思想,將婚姻視為屬世事務,是為了防止人被性慾試探。加爾文成熟期的婚姻觀則視婚姻為上帝與人、人與人之間的「盟約」(Covenant)。正如箴言二章17節形容婚姻是與上帝立約,因此上帝參與人的婚姻中,雙方的立約其實是在上帝面前舉行,亦是與上帝立約。加爾文在日內瓦建立一種以基督信仰為根基的社會生活,婚姻被規定為一男一女異性的結合。這種法律上的理解是根據自然規律與「秩序」,保障了男女雙方有離婚的權利,在神學上則以「盟約」觀念作基礎。

 

6. 神學反省

作為更正教(Protestant) 背景的信徒,筆者認為宗教改革傳統是重要的神學資源,路德及加爾文對婚姻的了解應該成為我們的主要參考。筆者認為盟約的婚姻觀與聖禮的婚姻觀不必互相排斥、對立。筆者非常同意強化盟約的婚姻觀,提醒弟兄姊妹重視婚姻,同時,筆者亦相信更正教婚姻神學可以在重新整合盟約的婚姻觀與聖禮的婚姻觀時獲得新的亮光。

聖禮的婚姻觀強調上帝在婚姻關係中賜下恩典,讓人經歷上帝神聖的臨在。聖禮的婚姻觀提醒人,兒女是上帝所賜的產業,並且應該珍惜家人相處的機會,體驗上帝就在家人中間的滿足喜樂。夫婦二人能以無私的愛互相扶持,一同渡過艱難的歲月,豈不是因有一位他者敞開自己,將自己的前途交在你手中,一起經歷不可預知的未來嗎?這份情並不是用金錢買回來的,而是一個有位格的他者將你視為可以信任及託付的對象。這種愛情是非常神聖及崇高的。當你經歷這份真愛的時候,你會親嘗上帝對人那份無比的大愛。婚姻作為聖禮表示上帝在婚姻中臨在,讓夫婦雙方經歷上帝與他們同走人生道路。婚姻的聖禮性並非在於婚禮的時刻,而是指一生都在上帝恩典的臨在裏。更正教聖禮婚姻神學並非建基於機械式的聖禮觀上,而是重尋奧古斯丁對上帝的恩典及神聖意義的著重,重申婚姻是上帝賜恩典的場所,是神聖且奧妙的。

從神學角度來看,上帝的愛透過婚姻的關係使人獲得尊重和肯定,並且在愛中面對自己的缺點及失敗,不斷成長。基督徒的婚姻,因彼此委身接納,互相肯定,使當事人能經歷心靈的醫治及釋放。配偶好像一面鏡子,讓人從他眼中了解自己性格的優點與缺點。有人形容家庭是人的一個支持系統,這樣婚姻就有著一種促進人成長,面對挑戰及壓力的作用。其實,婚姻可以成為人重新建立自我、重新整理人生的場所。對基督徒來說,我們稱義以後,就踏上一條成聖的道路。對於獨身的基督徒來說,上帝為他們預備另外一條靈命成長的道路。至於已婚的基督徒,上帝亦為他們安排婚姻及家庭作為靈命成長的道路。美滿婚姻的建立需要處理人格成長所遺留下來的問題,每個人總會有性格的弱點,加上人是罪人,又活在罪惡的世界裡。我們信主後並非立即變得完美。在成聖的歷程中,婚姻提供了一個心靈更新與靈命重整的場景,讓基督徒經歷與主同在的甘甜,幫助他學習成為別人的伴侶、學習作父母的心腸。因此,救贖秩序的婚姻觀結合教牧輔導的心得,發展出一種注重生命成長的婚姻神學。

從靈修神學角度來看,婚姻在人的成聖路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筆者認為教牧輔導的洞見,能促使更正教建構婚姻救贖秩序的婚姻神學,並且在整合心靈輔導與神學的過程中,尋找新的洞見。路德批評羅馬天主教教宗混淆屬靈與屬世事務的分別,將自己的管治範圍由屬靈方面擴展至屬世方面。因此,路德在推翻獨身修道制度的同時,將婚姻列入國家管理的民間事務,在神學上屬於創造秩序的一部份。更正教婚姻神學亦基於這理由容許離婚。面對基督徒離婚與再婚數字上升的趨勢,我們需要承繼宗教改革者遺留下來的創造秩序婚姻觀,並且反思如何澄清創造秩序婚姻觀並非鼓吹人可以隨便離婚。

筆者並不同意因需要牧養離婚及再婚的弟兄姊妹,便在神學上以創造秩序婚姻觀作為支持婚姻既然是民間活動,因此離婚是神學上容許的觀點。筆者並非指創造秩序的婚姻觀是導致今日離婚率上升的原因。離婚率上升有其複雜因素,不能簡化處理。創造秩序的婚姻觀強調上帝按照其形像造男造女,並且按照自然秩序,兩性結合,締結婚盟。創造秩序的婚姻觀原意是強調上帝將婚姻作為創造旨意的一部份,因此基督徒應該尊重上帝的旨意。

在婚姻神學中,盟約的婚姻觀是一種重要的思想。在舊約聖經,「盟約」可說是婚姻神學一個重要的詞彙。「盟約」並不等同「合約」,「盟約」包括人在上帝面前的誓約,並非只是人與人之間的私人活動。盟約的婚姻觀,提醒基督徒要嚴肅地處理戀愛及婚姻的事情,時刻緊記自己在上帝面前所作的承諾。同時,我們需要學習在愛中體驗上帝的祝福。

基督徒活在世上,同樣承受時代洪流的衝擊。基督徒亦會基於各種原因而離異,也有離婚後再婚的情況。從神學的角度來看,我們需要強化婚姻的聖經及神學基礎,教導在談戀愛及已婚的弟兄姊妹。盟約的婚姻觀提醒我們需要謹慎思考如何在婚姻關係中調校自己的生活習慣、性格、價值取向,互相豐富彼此的人生。

盟約的婚姻觀指出婚姻並非夫婦二人間的合約、協議,而是經歷上帝臨在的場所。現代社會在世俗化的過程中造成神聖的失落:現代人經啟蒙運動的薰陶後習慣了以非宗教的角度詮釋世界及歷史。結果,我們將上帝邊緣化並且逼使上帝從我們的人生離席。當婚姻失去上帝臨在的向度,便變得平面化,毫無神聖意義可言。重建盟約的婚姻觀就是要提醒活在現代世俗化處境的基督徒,珍惜在婚姻關係中經驗上帝神聖的同在,履行雙方在上帝面前委身的承諾。

 

7. 一種被轉化了的創造秩序婚姻觀

筆者認為上帝在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中,除了轉化人與上帝的關係,也轉化了原本創造的秩序。因為人的墮落亦污染了創造秩序,所以創造秩序也需要轉化。一個被救贖的人如何在上帝原本創造的秩序生活呢?他不單是一個被稱義的人,也是一個在成聖之路上成長的人。

筆者同意婚姻是上帝創造秩序下的事務。不過一個稱義的人如何在婚姻這個上帝創造秩序中走成聖之路?筆者亦同意婚姻不等同洗禮與主餐的聖禮,因洗禮與主餐乃耶穌基督親自設立,是信徒崇拜生活中重要的聖禮。雖然自由教會(Free Church) 沒有聖禮觀念,但不會否定上帝的恩典,亦不會反對「上帝無形恩典需要有形表達」。無論倣效信義宗稱之為「施恩具」、或者泛稱之為「恩典境地」,都表示可以接受一個承載恩典的聖禮觀。

當然,聖禮觀念的另一個爭議是祭司的聖禮性(Sacramentality of the Priesthood) 。聖禮觀念的成立必須確立司祭的聖禮地位。筆者並不認同將牧職人員稱為「聖品」,因這些人並非必然比其他人神聖。他們只是地位上成聖,並非本質上成聖。雖然筆者對聖禮及背後的聖職觀有質疑,但仍覺得婚姻是「恩典時刻」、「恩典境地」、一個經歷上帝恩典的生活秩序。同時,筆者認為婚姻是被救贖或被轉化的創造秩序的一種生活秩序,所以曾經探討如何重建婚姻的救贖意義。[10]

 

8. 結語

婚姻關係建基於一男一女兩人的委身承諾。這種委身的承諾是出自無私及奉獻的愛。這種愛並非為了佔有對方、利用對方,而是為了支持對方走人生的路。這種愛由心靈的層面引申到身體的層面,藉性生活表達這專一委身的承諾。

現代社會的離婚率偏高,反映現代人極需認真學習如何去愛,如何去建立婚姻及家庭。另外,面對性小眾衝擊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教會實在需要重視創造秩序的婚姻觀,澄清同性婚姻並非上帝的旨意,同時基督徒亦需要從《聖經》及神學的角度為基督徒的婚姻觀提供理論和解釋。


[1] Willemien Otten, “Augustine on Marriage, Monasticism, and the Community of the Church,”, Theological Studies 59 (1998): 395.

[2] Otten, “Augustine on Marriage, Monasticism, and the Community of the Church,”, 399.

[3] Perry J. Cahill, “The Trinitarian Structure of St. Augustine’s Good of Marriage,”, Augustinian Studies 34 (2003): 223.

[4] Cahill, “The Trinitarian Structure of St. Augustine’s Good of Marriage,”, 229.

[5] Cahill, “The Trinitarian Structure of St. Augustine’s Good of Marriage,”, 231.

 

[6] James Arne Nestingen, “Luther on Marriage, Vocation, and the Cross,”, Word & World 23 (2003):1, 32.

[7] Nestingen, “Luther on Marriage, Vocation, and the Cross,”, 33.

[8] John Witte, Jr., “Between Sacrament and Contract. Marriage as Covenant in John Calvin’s Geneva”, Calvin Theological Journal 33(1998), 17.

[9] Witte, Jr., “Between Sacrament and Contract. Marriage as Covenant in John Calvin’s Geneva,”, 26.

[10] 郭鴻標,〈婚姻神學的救贖意義的失落與重建〉,李耀全編,《性與靈性》(香港:建道神學院,2004年) ,頁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