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話到抗爭 — 淺談社會行動的多樣性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 (社關行動)
08/05/2014

社會好比一台由人建造的機器,在這台機器下,有人以積儹財寶在地上為使命,白白使用他人卻不給工價;有人以行詭詐為榮,將歪理當作真理強加在他人身上。面對這些不公義,人或許小如一個齒輪、一顆小釘子,對改變社會無足輕重。
 
近年在香港不斷看到一個個年輕人在烈日當空下,無懼風雨走上街頭,守護公義,推倒他們心目中的惡法,著實令人感到振奮。然而,社會行動具有多樣性,大家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為公義發聲。不要以為自己只是一顆小釘子、小齒輪。
 個人 = 無力改變?

社會行動,從社會工作的角度看,可理解為一群處於不利的群體,他們被組織起來,聯合其他人向社會整體爭取資源並取得合乎公義和民主的對待。[1] 但對不少平信徒、市民來說,參與這些行動好像和自己無關;而且不少政黨和壓力團體都會為市民發聲,我們又何須親自參與呢?
 
不少人面對社會不公義都會感到無力或無助,認為自己無權無勢根本難以改變現況。不過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香港已有不少社工開始組織社會行動,為社會上無權無勢的一群充權(Empowerment)。他們不只是單純為了達到改變社會政策的任務目標(task goals),更為了要達到過程目標(Process goals)[2],即是在策劃社會行動的過程中教育群眾,改變他們的心態,提升參與者改變現況的能力感,然後能夠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而不是將自己視為無能為力的一群。事實上,不少現行的社會政策都是前人一手一腳走上街頭,透過社會行動爭取回來(例如公屋政策),假如前人同樣地認為自己的參與不重要,社會的進步和變革相信亦難以推動。
 

社會行動 = 暴力抗爭?

不過,今時今日當打開報章又或是扭開電視機,我們所看到的社會行動盡是一幕又一幕的衝突,這或許多少令人對參與社會事務卻步。
 
其實,這些只不過是我們從影像中看到的社會行動,社會行動的本質是在現存的建制下,改變不公平政策,達到社會改革的效果,而非推翻整個建制。[3] 運用衝突策略(包括遊行、請願等)、集體行動、爭取第三者支持(包括大眾、傳媒及議員等) 都只是社會行動的介入手法。行動組織者為了讓事件引起更多人的關注,使當權者直接感受到輿論的壓力,繼而較願意展開對話,所以往往希望能得到傳媒的關注和報道。為了吸引鎂光燈,採用衝突手法是其中一種操作方式。而且,發起社會行動的一群往往是社會上較弱勢的一群,在社會議題上缺乏討價還價的條件,容易受當權者忽視,要迫使對方讓步,製造衝突場面便成為方法之一。
 

不同形式的社會行動

不過,社會行動的形式並不光是透過製造衝突畫面。社會學學者呂大樂對社會行動提出了三種形式[4],其後隨著香港於80年代出現代議政制後,社會行動亦重視與當權者對話和協商。大致而言,現時的社會行動可分為四種形式—

除了上述三者,在外國亦時有組織「暴力性行動」,例如以自焚、擲物等方式表達訴求,但在香港則較少出現這類激烈行動。
 
不忘存謙卑的心
人們對參與社會行動往往各走兩極,有些朋友靠著一分熱情希望能改變社會,對社會公義寸土必爭;但亦有朋友對參與社會行動猶疑。作為基督徒,我們要行公義,好憐憫,除了選取合宜的方法為公義發聲,亦不應忘記在爭取公義的同時亦要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謹記發起社會行動的目的乃是促成政策改變和教育群眾而非破壞,更非為了個人利益或榮辱。因此社會行動應從最溫和的手法入手,存謙卑的心保持溝通;假若當權者無視訴求才逐步將行動升級,而個人亦必須明白將行動升級所帶來的後果。
 
不過存謙卑的心並不等如要自卑。個人,或許正如一個小齒輪,對大局無甚作用,但一個小齒輪同時亦可能對一台機器起著關鍵作用。假如社會上有著一定數量的齒輪有組織地運動,定能集結力量,給予當權者壓力。
 
請你不要再小覷自己,參與社會行動可以有多種方式,只要你願意為公義發聲,總可找到合適的方法,關心而沒有行動是死的。
 

 
[1] J. Rothman, “Three Models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 Practice, Their mixing and Phasing”, in Strategies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 edited by F.M. Cox et al. (3rd edition; Illinois: F.E. Peacock, 1979), pp.25-45.
 
[2] R. Bryant, “Community Action,” in Readings in Community Work, edited by P. Henderson and D.N. Thomas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81), pp.83-86.
 
[3] 莫慶聯,甘炳光:〈社會行動〉,載於甘炳光、梁祖彬、陳麗雲、林香生、胡文龍、馮國堅、黃文泰 (主編) :《社區工作理論與實踐》(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94) ,頁135-170,參看頁139-142。
 
[4] 呂大樂、龔啟聖:《城市縱橫》(香港:廣角鏡出版社:1985) ,頁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