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須按實情正視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5/05/2014

平機會委員謝永齡在本月8日出席了於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審議會,同時出席會議的也有香港同性戀運動團體的代表。謝永齡在會上提出香港的性傾向歧視問題「非常嚴重」(very serious),但事實上到底有多嚴重?而證據在哪?

翻查平機會本年2月遞交予聯合國的文件,其中第七段引用平機會在2012年所完成的調查,結果稱在1,504人中有43% 受訪者認為性傾向歧視「非常╱頗嚴重」。不過,報告卻隱瞞同一題目的數據─49%受訪者認為性傾向歧視「頗不╱完全不嚴重」,比起前者多出六個百分點。

平機會所提交的文件,誤導有二。一是平機會調查公眾「認為香港社會上的性傾向歧視情況」,得出結論應為公眾印象,而非同性戀者受歧視的實際狀況。在審議會上將公眾印象偷換概念為實際歧視,實有誤導之嫌。

二是作為倡導平等原則的公營機構,平機會必須公正地引用調查結果。如前述,六個百分點算不上大差異,然而,就算平機會不欲披露最多受訪者選擇「頗不╱完全不嚴重」的事實,調查結果最多也只可得出「公眾對歧視的印象極端、分化」的結論。平機會偏頗地引用數據,有違平等原則。

公營機構應像球證般公正中立,不輕易令「嚴重歧視」淪為同運政治口號。2007年不少支持同運的學者提交過的「日惹原則」,當中曾對「嚴重歧視」作出描述:「……這些違權行為包括,法庭之外的殺害、折磨與虐待、性攻擊與強姦、侵犯隱私、隨意拘禁、拒絕提供就業與受教育機會等……」。平機會在是次聯合國審議會匯報時高舉「嚴重歧視」的旗幟,卻沒闡明香港的同性戀者根本沒有如某些中東國家的同志群體般備受人身侵害、社群隔離等嚴重歧視情況,做法並不可取。

法律學者Manfred Nowak 指出,當有群體實際上受到嚴重歧視時,積極的保護措施是有需要的。然而,採取哪一種積極的措施─是立歧視法還是修改法例卻是相對的。在各國際公約下,締約國可按社會的實際歧視情況及嚴重性,考慮實施何種積極措施保護相關群體。

香港政府應該認真檢視現時同志群體在甚麼層面上受到何種程度的歧視,然後按實際情況回應,以適切的方式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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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5/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