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資格認可與宗教自由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6/02/2016

2015年12月,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就當地一間大學的法律課程的認受性作出裁決。涉案的聖三一西部大學的一貫政策是要求所有學生簽署聲明書,承諾遵守基督教的行為準則,包括不能發生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外的性關係。大學擬開辦法律課程,於是要求卑詩省律師公會(下稱「公會」)認可其法律課程。根據卑詩省的法例,公會的目標及責任是保障執行司法公正的公眾利益。公會認為,大學要求其法律系學生持守以上的狹隘的性關係準則,不符合公會須保障的公眾利益,故拒絕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大學於是向法庭上訴。

法庭指公會未平衡權利

法庭認為,公會拒絕認可大學的法律課程,是在其法定權力的範圍內作出的,並沒有越權。但是,法庭同時作出了兩個不利公會的裁決。第一,公會沒有給予大學作出申辯的機會,並只盲目地遵從公會的會員的投票結果,作決定的過程不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第二,公會的決定涉及兩個互相競爭的憲法權利。一方面,大學有按其宗教信仰進行教學的權利,另一方面,性小眾(LGBTQ)群體在獲取律師的服務時有免受歧視的權利。法庭認為,公會在作出決定時沒有平衡這兩種權利。最後,基於公會沒有履行程序公義及沒有平衡兩種潛在衝突的權益,法庭推翻了公會的決定,公會須承認大學的法律課程。

慎重考慮諮詢小組建議

去年底,本港的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亦發表了工作報告,建議為教師、醫療專業人員、社工及人力資源人員提供性小眾敏感度培訓,並將之納入有關專業的恒常培訓計劃內,例如取得專業資格前的課程或新聘人員的入職培訓及持續進修課程。若諮詢小組對專業資格的建議真的落實,筆者擔心香港會否出現類似以上加拿大的情況。香港的專業團體會否要求大學的專業課程必須包括指定的關於性小眾的內容,並且不能包括反對多元性關係的元素,才會獲專業團體的認可?若真的如此,而有關大學又基於教學理念及宗旨而拒絕接納專業團體的要求,則學生便無法在相關的專業裏執業了。縱使短期內不會發生這情況,但誰又可保證長遠不會。對於諮詢小組的建議,社會各界宜慎重考慮。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6/2/2016